关于建设局长拆除房屋彩钢蓬进行风貌改造有关情况的回复 “民间监督”网友你好:
感谢你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本人的监督。现将我家私房彩钢蓬进行风貌改造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平昌县人民政府4月13日关于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屋顶彩钢蓬(塑料蓬)的通告要求,为落实单位和干部职工带头主动拆除屋顶彩钢蓬(塑料蓬)规定。我家属王仕琴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屋顶规划、施工设计方案等资料具备的情况下于4月28日申请拆除房屋彩钢蓬进行风貌改造,江口镇新华街社区居委会、江口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现场核查并签字同意上报进行风貌改造,县规划和建设局4月30日办公会集体研究,原则同意拆除屋顶彩钢蓬按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因原房顶是彩钢蓬,且墙体为单墙,改为青瓦和预制结构,必须拆除原单墙并加固,容易误解为加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个人的监督。 特此回复 附件一: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屋顶彩钢蓬(塑料蓬)的通告 附件二:屋顶风貌改造设计方案
张开鹏
2011年5月24日
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规划区内屋顶彩钢蓬(塑料蓬)的 通
告 为扎实开展以“五治三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规范建筑风格风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整治屋顶彩钢蓬(塑料蓬)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房屋屋顶上搭建的彩钢蓬(塑料蓬)。包括星光工业园、西城新区管委会、森林公园管委会及城郊结合部。待征收房屋屋顶彩钢蓬(塑料蓬)暂缓改造,不在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清理各类房屋屋顶搭建彩钢蓬(塑料蓬)是否取得合法手续。根据不同建筑结构,对屋顶分类分步实行屋顶平改坡或者屋顶绿化。 三、改造程序 实施屋顶改造,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屋顶规划、施工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擅自改造屋顶;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造屋顶;严禁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改造;严禁借机违规加层;严禁新增屋顶“绿帽子”。 四、整治时限 单位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建筑物屋顶搭建的彩钢蓬(塑料蓬)必须在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干部职工屋顶彩钢蓬(塑料蓬)必须在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社区居民屋顶彩钢蓬(塑料蓬)必须在12月底前自行拆除。 五、纪律要求 单位和干部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拆除屋顶彩钢蓬(塑料蓬)的,由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配合的居民将依法强制拆除;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各部门、江口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务必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协调推进,确保屋顶治理工作圆满完成。 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827—6222563; 县规划和建设局:0827-6222329; 县建设国土环保执法监察大队:0827-6230500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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