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搞幸福指数算是时髦的政绩工程了,在“幸福”二字后面加上地方名即有“幸福XX”的广告效果,既可以制造幸福的心理影响,又可在推出一系列统计数字之后促使人们去“感觉”幸福,更加是找到了“幸福”并把它摆出来证明了民众们幸福,可是,人们反应的却是不满意,认为是“被幸福”了,还是那个“说你幸福就是幸福,不幸福也得幸福”的效果,既没有发现了幸福、也没有增加了幸福,所以难怪有嗤之以鼻的声音。
对于这样的情况,有的地方又进一步推出“实行建立指标体系框架和表格”,让人们来评价,声称民主征求意见,“用数字来说话”将“幸福具体化”和回归“幸福本体论”等等,这样地用数字和感受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反映幸福,在测评结果出来之后一定有更“真实”的幸福就摆在那里了,如果阁下还是认为不幸福的话就可以说是阁下自己的问题了,就如以往的“听证”,必然地成立那种经验。
例如现在广东就在报纸上刊登了“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和“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指标表”,并向社会征求编制意见,居报道这是专门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历时三个月五易其稿、凝聚了无数智慧的产物,但是,可见到的是这些框架和表编制却很不合理,其框架将社会管理分为10个方面的指标,包括了就业收入、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健康、社会保障、消费和住房、公用设施、社会安全、社会服务、权益保障和人居环境等,其中“就业和收入”权重最高,占了14,“权益保障”最低,占7,其余各方面在7至14之间,这里的问题是权重分配远远未能反映其作用之大小,权重分配极不合理。
权益保障和就业收入合起来只占权重22,这样,如果民众生活状况很差,即“权益毫无保障”和“收入只达到最低工资”,这样的生活是非常痛苦而无幸福可言的,但也只能顶多减去权重22,幸福指数仍然可以做得很高的,而且按习惯实际操作时只会给这两个方面的低分数而不会完全取消其分值的,因此必须要考虑各个方面对社会文明幸福所起的作用大小及其互相关系来决定其权重的分配,社会政治权利保障和工作收入是起了基础性、支配性的作用的,可比喻为是一棵大树的根和树干,占了整个权重的一大头,其余方面只是枝叶而已,没有根部和树杆的支持枝叶不能生存,这是非民主社会特有的问题。
10个大方面每个里头又细分为几个小项为二级指标,以这几小项来规定了这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项目在设计选择上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权益保障”方面几个小项中没有保障人民基本政治权利的内容,即新闻、舆论、结社、集会、选举和罢工等等的自由的内容,即常言的人权,这是一个国家之中人民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权益内容,现在这样的测评,在一个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中作为比较各届政府的业绩之用时,因为民主政治权利已经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充分地存在而可以忽略这方面的项目,但是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就因其缺少而绝对不能忽略,因为只有得到这些基本政治权利才能使人民得到幸福,这是幸福的源泉,能够生产社会的归属感、认同感、责任感、安全感和掌握政治权力,从而能够自主地、有尊严地生活,得到真正的幸福,这绝非是物质生活、司法和文化等等其它方面可取代的,因此这里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用几项皮皮毛毛的政务什么民调率、听证率、结案率和村务公开来取代是毫无道理的,这使到指标体系失去了反映幸福的意义。
再就是二级指标的统计数字来源的问题,若由政府来提供数字产生角色冲突,因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合理的做法是统计数字主要由民间组织提供和监督,这是外国通常的做法,但是,中国大陆却缺乏这些民间组织,这样势必是由政府出数字了,那么所谓“让数据说话”也是没有意义的,在民主的国家尚不能信任政府的数字更何妨在非民主社会呢,老百姓是很熟悉有关的社会现象的,例如关于社会犯罪率的统计,正是破案率低而使人们失去信心,遇到盗匪和腐败案而不去报案,因此得出的社会犯案率指数是失真的,由于缺乏社会监督,大量生产事故造成的工人伤亡经常地被地方隐瞒,因此得出的安全率又必然是不真实的,又如劣质、有毒食物经常是由外国、境外揭发出来,这里捂不住了才去承认和处理的,这样如何去依靠政府来提供真实的数据呢?再如失业的被政府称为下岗和待岗而不计入失业、又经常几个政府部门出的数字在“打架”不知该听谁的等等诸如此类,在这样的政治状况下谁认可听这样的“数据说话”?
在幸福感测评指标表中的民主决策和选举权之类项目亦存在类似的问题的。
最后,假如当评价指标体系完成而出笼来应用时,得出数据后又如何据此去评价幸福不幸福?这是个主观的问题, 幸福不幸福还是只能靠争辩,由于无从横向去跟民主国家作对比,因为社会制度性质不同而不在一个层次,所以,这个幸福指标测评活动,一般老百姓没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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