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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附身份证举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6号案中枉法判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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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件直指并锁定、证明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6号案中枉法判案之铁证并实名举报书


  法官枉法判案,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反正知法犯法枉法判案者是“心安理得”的。

  实名举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谢连华诉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工程公司和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枉法判案

         举报人张兰,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坛院3号附5号。
         附身份证: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2230e3ccg0ccfm8f8lso.jpg
          联电:13096229128。

因举报人是本案谢连华的妻妹的特殊关系,为使本举报得到受诉机关的重视并最终查办,因此,本人谨向党和政府,向各级司法机关承喏:本举报如有丝毫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去坐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审判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处;

       成都市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科;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并审判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成都市武侯区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厅;

        案情简介
        在宜宾市很有“背景”却不具备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以下简称“怡安公司”)”,为承包“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简称‘中坝大桥工程’”,串通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简称“华川公司”)与工程业主宜宾市城投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后,2005年3月4日,华川公司又以其名义与本案当事人谢连华、刘海兵(内江人)签订了《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B标段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总价为3848万元。为全面掌控本工程的资金运作,即在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上,则是由谢连华、刘海兵(以下简称谢、刘)向华川公司先出具领条后,华川公司便将工程款划拨怡安公司在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或南街的中国银行的帐号上后,再由怡安公司工程负责人杨彬审核后,最后由该公司财会人员取出后给付谢和刘。这之前,为掌控谢、刘二人,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竟要求本应该将工程保证金交与华川公司的谢、刘二人将140万元保证金交与怡安公司,为进一步换取谢的信任,郭昌平还将其在宜宾市区一套价值近500万元房产的购房合同书及其夫妻结婚证(这两件证据原件至今还在谢手里)交给只有初小水平,耿直憨厚的谢连华称:“ 如果我公司在付款时拖欠你和刘海兵的工程款不给,你就可以凭这一合同和结婚证将价值500万的产权收归你名下 。”正是凭借这样规避法律和事实的忽悠,使得怡安公司在获取给付谢、刘工程款之际,常以该公司周转金暂时紧张为由“借”谢、刘工程款用,以至在工程完工后的2008年 1月 30日前,该公司竟已借谢、刘工程款达1020万元。而此后一直到2008年1月30日,谢、刘因已欠民工资达200万之巨。在民工讨要工程款时,谢、刘不得不再次找到怡安公司给付1020万借款时,怡安公司却只给付50万元并将其他借条收回,由杨彬书写了一张含混不清的“收款收据”给谢,该收据为“收到退回工程款970万正”。此后在谢、刘二人无数次要求清算970万元借款即工程款时,杨彬才不得不在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一份谢、刘应得工程款3170万元的计算单据。于是二人又找到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郭昌平经与其公司管理工程资金的财会人员计算后,又出具一份“加保证金工程款共计叁千肆百柒十捌万肆仟捌佰元正”的含混不清的凭据。但对其仍欠谢和刘的工程款的问题,怡安公司则三缄其口,不予理睬。此后谢二人为求证其到底还有多少工程款被怡安公司未结算的事实,遂找华川公司核算。华川公司在2009年4 月25 日向谢、刘二人所出具的所有收条上,却载明谢、刘二人已领了工程款38776411元,为此,华川公司称其“多给付”了谢、刘70多万元。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很有“背景”,谢为绕开这一对其不理的因素,便于2009年6月12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将华川公司告上法庭后,再把怡安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诉讼。而同样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的“背景”,作为外地人的刘海兵则出据“证言”称其与怡安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为由而不敢参与诉讼。

        
武侯区法院高层及主审法官刘原违法办案、袒护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之不能自圆其说的枉法判决

       为证明怡安公司实际参与本工程、掌控工程款给付的证据,从而截留谢、刘工程款600多万元的事实,谢立案后,即向主审法官刘原提出了调查、收集怡安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财务票据的司法请求,可刘原开头还称忙,待忙过后再来宜宾调查、收集证据;最后竟一直到开庭都没依法履行这一对怡安极不利的证据调查、收集。而且,还将本案拖延至2009年12月12日才开庭。可谢在该年12月12日到法庭后,刘原却迟迟没到庭,最后书记员才告诉谢说,开庭时间要推延。最后推延至2010年3月2日开庭。可在开庭后,谢在成都的代理人却告诉谢,称主审法官已暗示,谢不能胜诉。其后,谢即在四川新闻网上发帖举报:《警惕赵作海冤案在武侯区法院上演》。同时,请求刘原将怡安公司杨彬和郭昌平作为证人传换出庭作证。此后,迫于舆论压力,武侯区法院不得不再次开庭并由民一庭庭长替换刘原主持庭审,但并没采纳谢的请求传郭昌平和杨彬出庭作证的请求。在庭审中,该庭长直接询问华川公司,有没有直接给付谢、刘的银行票据作为其推翻谢的指控的有力证据,华川公司则称有,但遗失了。显然,华川公司作为一省城知名、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居然把给付谢、刘38776411元工程款的银行票据遗失了,这样的说法无论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或者说,这样的说法,能推翻谢的指控吗?
       根据庭长主持的这次庭审询问,华川公司以上不能自圆其说的循词,势必处于败诉的不利后果。可谢连华在千恩万谢庭长主审后,武侯区法院在仍然由刘原制作的(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6号判决书中,竟绕开这一对华川和怡安两公司极不利的庭审内容,特别是绕开了谢向法庭提供的7件对怡安公司介入本工程之已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即不把这7件证据写进判决书,因而制作出了一份根本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枉法判决书!该枉法判决书只在判决书中仅举一孤证断章取意地称:“‘加保证金工程款共计叁千肆百柒十捌万肆仟捌佰元正,小写34 784 800元正’的单据,本院认为,该单据的内容表示不清,既不能确认系何工程,也不能确认该金额是应付金额还是已付金额,且该单据无华川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而谢连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郭昌平有权力代表华川公司确认工程款,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郭昌平有代理权,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从而规避事实地作出了驳回谢连华的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显然,刘原一开始就故意不予调查、收集对怡安公司的不利证据的收集,就是为最终做出以上袒护在宜宾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枉法判决!说到底,在谢连华千恩万谢庭长的“公正”审理后,武侯区法院仍然以刘原名义做出如此规避事实和法律的赤裸裸的枉法判决,其中的蹊跷,只有武侯区法院高层才能解释得清楚!
       为全面、彻底揭穿武侯区法院令人发指的枉法判决,在此再将该院不敢写进判决书中的对华川公司特别是对怡安公司极不利的7件铁证附上,以释疑群。
        证据1、 怡安公司收取谢和刘140万元保证金的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一份

        这份证据证明谢和刘受到违法插手宜宾中坝大桥工程的怡安公司的要挟和胁迫、不得不将本该交给华川公司的140万元“保证金”交与了在宜宾市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由此为该公司暗箱操控本工程、规避法律和事实,为最终截留、侵占、侵吞谢、刘工程款埋下了伏笔。针对这一证据庭审质证时,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均无证据反驳和推翻这140万元是谢、刘用于其他工程的担保金或与中坝大桥工程无关的事实和依据,更不能证明怡安公司收取谢和刘140万保证金并贷款担保是一种没有目的助人为乐的事实。亦证明,本该收取这笔保证金的华川公司事实上受制于在宜宾很有
“背景”的怡安公司将保证金拱手让与怡安公司,即怡安公司才是掌控、操纵本工程实施的主角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华川公司,更是无法解释其一直没有收谢和刘工程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 2、怡安公司法人郭昌平将《结婚证》和近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谢连华的证据各一份
       为忽悠、获取给付谢、刘所有工程款的权力、换取谢和刘的信任,从而达到最终截留、侵占、侵吞谢、刘工程款的阴谋全面实现的这一证据,怡安公司在庭审时均无法举出其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或为啥要将以上《购房合同书》和《结婚证》平白无故地交与只有小学水平,而且根本没有购买500万元产权的谢连华,是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实,更举不出是其他工程作信用担保的事实予以推翻和反驳。
        证据  3、2009年4月17日怡安公司中坝大桥工程监管人员杨彬出具的一份《施工队工程产值计价表(简称《计价表》)一份
        这一证据更雄辩地证明,怡安公司暗箱操作中坝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督,尤其是其计算只给付谢和刘工程款31 705 905元少算达70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同样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怡安公司均不能举出推翻这一证据的事实,尤其是证明其没有介如中坝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督和给付谢和刘工程款的事实,更不能推翻《计价表》中的工程就是中坝大桥工程款计算的事实,亦不能证明《计价表》中的31 705 905元是其他工程的计算依据的事实。
         证据4、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在2009年4月23日,与谢和刘三方签署的《确认书》一份
         这份《确认书》证明谢和刘对怡安公司员工杨彬出具的《计价表》少算工程款700万元的计算严重不服后,谢和刘找到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重新核算中坝大桥给付工程款真实数据时,郭昌平才计算出包括谢和刘所做中坝大桥工程以及交的保证金合计为34 784 800元。较之4月17日的杨彬的《计价表》,怡安公司同样截留谢和刘工程款近400万元。针对这一铁证,怡安公司和华川公司在庭审质证时,均不能证明这笔有谢和刘及郭昌平共同签字的34 784 800元不是中坝大桥工程款的结算或是其他工程款结算的事实,尤其是根本不能证明这笔三方签字的34 784 800元工程款,是谢和刘与怡安公司另外签有34 784 800元的其他工程的合同予以推翻和反驳,更不能推翻这一证据与杨彬的《计价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实。
        证据 5、华川公司与谢、刘2009年4月25日签定的《确认书》一份
        这一证据证明谢和刘不服杨彬《计价表》计算的31 705 905工程款数据和郭昌平计算的34 784 800元工程款的数据后,旋即找到华川公司,华川公司才将谢和刘所出具收条上的工程款金额为38 776 411元的数额后,共同在4月25日的《确认书》中确认的事实。这一证据雄辩地证明了以下三个事实:
       一、证明了每次谢、刘领取工程款,都是首先向华川公司出具收条,但华川公司却并不将工程款直接给付二人,而是将收条上的工程款划拨给怡安公司在在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或南街的中国银行的帐号上后,再由怡安公司的财会人员取出后给付谢和刘。而怡安公司取出后在给付谢、刘时则称该公司资金周转一时困难需借一部份工程款并承诺:工程完工后一定全数给还。同时,谢、刘也认为有郭昌平的500万产权证“作抵”,自然也就同意怡安公司一次次的“借款”的请求。可憨厚耿直的谢、刘二人做梦也没想到,这样一次次拖欠下来的工程款,已远远地超过了郭昌平的500万元产权的金额并被华川公司作为该公司已给付谢和刘的工程款的数据!  说到底,这一证据已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怡安公司躲在幕后、掌控中坝大桥工程款的事实。诚如在本文前面所讲的,华川公司最后出具的谢、刘二人的收条上的金额38 776 411元的《确认书》根本不是华川公司直接给付谢和刘工程款的事实,亦证明武侯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主持复审时,要求华川公司出具给付谢、刘二人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银行凭据时,华川公司竟以“遗失”进行诡辩来搪塞一样,是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
       二、证明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规避事实和法律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事实;
      三、同时更印证了怡安公司负责本工程工程款给付和计算的杨彬在2009年4月17日出具31 705 905元的计算数据,以及该公司郭昌平在4月24日出具的34 784 800元的计算数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实。针对这一证据,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华川公司即不能举出给付谢和刘38 776 411的银行票据予一反驳,怡安公司更是无法举出其给付谢和刘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事实进行对抗和反驳;尤其是怡安公司不能以有力的事实和证据推翻杨彬出具的31 705 905元 和郭昌平出据的 34 784 800元 的《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款计算数据,不是中坝大桥工程款而是其他工程款计算数据的事实。
       证据6、证人丁乾华的证言不容推翻
      证人丁乾华在一审庭审时证明:华川公司每次收到谢和刘出具的收条后,便将工程款划拨给怡安公司在宜宾市刘臣街的农业银行或南街上中国银行的帐户里,怡安公司收后再取出给付谢和刘的事实;而且丁乾华还证明怡安公司在其办公大楼里设有专门管理本工程的办公室,以及丁乾华每次都作为保镖与谢和刘共同去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和宜宾市南街上的中国银行从怡安公司的财会人员手中领取工程款的事实。对丁乾华的这一证言,华川公司均在庭审质证时只是以不认识证人为由进行推卸,同时更举不出其直接给付谢、刘工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银行票据的事实进行有效反驳。
      证据 7、证明怡安公司以“借”款为由,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达600余万元的证据——970万元的收据一份
       如前所述,怡安公司在夺取对谢、刘中坝大桥工程款的给付大权后,该公司在银行收到华川公司划拨的工程款后,却在给付谢、刘工程款时,竟以借谢、刘工程款作为其周转为由,先后“借款”达1020万元。最后到2008年1月30日,谢、刘讨要工程款时,怡安公司却只给付50万元,却要求将其所剩970万元的借款票据以一张收条的名义收回。这一证据更足以证明怡安公司获取给付谢、刘工程款的霸道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先以“借款”为名,最后凭接其在宜宾的“背景”,达到规避事实和法律,埋下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600余万元工程款的最终目的。而该公司法人代表交与谢的结婚证和近500万元的产权合同,对在宜宾市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来讲,谢是永远也不能将该产权占为己有的。而这近500万的产权所在地,谢一次也没去过,并且一直为郭昌平使用至今。

      以上7件证据中的6件同样对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极不利的证据,均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而一审却在判决书中反将对两公司及不利的一件证据作为孤证写进判决书,足见武侯区法院为规避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如此骗袒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的枉法判决书,是根本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的。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判案法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3条,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这一判案法则,谢连华提供的以上7件证据,不但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华川公司没有银行票据汇兑给谢、刘二人38 776 411元银行票据的证明力大,而且更证明本工程真正的幕后操作者,就是在宜宾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特别是根据《若干规定》第75条,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这一判案法则,再结合武侯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在主持复审时所查明华川公司不能举出有给付谢、刘二人的银行票据的事实,均证明华川公司在撒谎。而作为一家管理必须规范、资质充分的省城知名大企业,是根本不会存在38 776 411元的工程计算以白条进行计算的怪现象的。如真是这样,那么,华川公司不但涉嫌偷逃税,而且其资质和公信力,更是遭糕得不堪设想的!因此,在以上已形成证据链条的7件铁证面前,不但华川公司解释不清楚,怡安公司解释不清楚,武侯区法院更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8、证明武侯区法院一错再错、违反法定程序、对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达6个月的事实和证据一份,即谢连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票据一份      2010年8月2日,谢在接到武侯区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赤裸裸的枉法判决后,即依法在法定的时间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与该年8月1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上诉费。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武侯区法院竟敢再次违背法定移送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在5日内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谢连华数十次催问下,武侯区法院的书记员竟然称:不移送就不移送,看你要干出啥名堂!最后又在谢连华坚持不懈的催问下,武侯区法院才在今年1月23日将案卷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积压案件,对抗法律规定的移送案卷时效,真可谓胆大包天,目无法律!联系到刘原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渎职行径,以及刘原不传唤郭昌平、杨彬出庭作证,足见武侯区法院为作出枉法判决,其规避事实和法律,甚至对抗法律的行为,不但令人震惊,而且早已错案累累,盘根错节,已到殛须全盘查处、查办的时候了!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最后,作为举报人因是本案谢连华的妻妹的特殊关系,为使本举报得到受诉机关的重视并最终查办,因此,本人再次向党和政府,向各级司法机关承喏:本举报如有丝豪不实,本人愿承胆一切法律责任去坐牢!
                                                      实名举报人:                                                        2011年2月17日

附:
直指并锁定、证明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继赵作海
冤案后继续枉法判案的7件铁证

证据:结婚证及购房合同书各一份





















             证据:怡安公司杨彬《计价表》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316z2hvauc2d3rq4q5z.jpg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316z2hvauc2d3rq4q5z.jpg

          证据:怡安公司郭昌平与谢和刘书证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12tht5hhzz5lh5rzut.jpg

             证据 华川公司与谢、刘2009年4月25日《确认书》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35q4y7txttklfet3tm.jpg

           证据 :证明怡安公司以“借”款为由,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达600余万元的证据——970万元的收据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55y23ttivaavhva7us.jpg

         
  8、证明武侯区法院一错再错、违反法定程序、对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达6个月的事实和证据一份,即谢连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票据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529kb3cnd1cn1n1cr8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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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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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枉法判案,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反正知法犯法枉法判案者是“心安理得”的。

  实名举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谢连华诉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工程公司和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枉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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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报人是本案谢连华的妻妹的特殊关系,为使本举报得到受诉机关的重视并最终查办,因此,本人谨向党和政府,向各级司法机关承喏:本举报如有丝毫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去坐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审判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处;

       成都市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科;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并审判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成都市武侯区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院长并公诉厅;

        案情简介
        在宜宾市很有“背景”却不具备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以下简称“怡安公司”)”,为承包“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简称‘中坝大桥工程’”,串通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工程公司(简称“华川公司”)与工程业主宜宾市城投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后,2005年3月4日,华川公司又以其名义与本案当事人谢连华、刘海兵(内江人)签订了《宜宾中坝组团道路、管网及陆域回填工程B标段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总价为3848万元。为全面掌控本工程的资金运作,即在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上,则是由谢连华、刘海兵(以下简称谢、刘)向华川公司先出具领条后,华川公司便将工程款划拨怡安公司在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或南街的中国银行的帐号上后,再由怡安公司工程负责人杨彬审核后,最后由该公司财会人员取出后给付谢和刘。这之前,为掌控谢、刘二人,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竟要求本应该将工程保证金交与华川公司的谢、刘二人将140万元保证金交与怡安公司,为进一步换取谢的信任,郭昌平还将其在宜宾市区一套价值近500万元房产的购房合同书及其夫妻结婚证(这两件证据原件至今还在谢手里)交给只有初小水平,耿直憨厚的谢连华称:“ 如果我公司在付款时拖欠你和刘海兵的工程款不给,你就可以凭这一合同和结婚证将价值500万的产权收归你名下 。”正是凭借这样规避法律和事实的忽悠,使得怡安公司在获取给付谢、刘工程款之际,常以该公司周转金暂时紧张为由“借”谢、刘工程款用,以至在工程完工后的2008年 1月 30日前,该公司竟已借谢、刘工程款达1020万元。而此后一直到2008年1月30日,谢、刘因已欠民工资达200万之巨。在民工讨要工程款时,谢、刘不得不再次找到怡安公司给付1020万借款时,怡安公司却只给付50万元并将其他借条收回,由杨彬书写了一张含混不清的“收款收据”给谢,该收据为“收到退回工程款970万正”。此后在谢、刘二人无数次要求清算970万元借款即工程款时,杨彬才不得不在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一份谢、刘应得工程款3170万元的计算单据。于是二人又找到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郭昌平经与其公司管理工程资金的财会人员计算后,又出具一份“加保证金工程款共计叁千肆百柒十捌万肆仟捌佰元正”的含混不清的凭据。但对其仍欠谢和刘的工程款的问题,怡安公司则三缄其口,不予理睬。此后谢二人为求证其到底还有多少工程款被怡安公司未结算的事实,遂找华川公司核算。华川公司在2009年4 月25 日向谢、刘二人所出具的所有收条上,却载明谢、刘二人已领了工程款38776411元,为此,华川公司称其“多给付”了谢、刘70多万元。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很有“背景”,谢为绕开这一对其不理的因素,便于2009年6月12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将华川公司告上法庭后,再把怡安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诉讼。而同样因慑于怡安公司在宜宾的“背景”,作为外地人的刘海兵则出据“证言”称其与怡安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为由而不敢参与诉讼。

        
武侯区法院高层及主审法官刘原违法办案、袒护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之不能自圆其说的枉法判决

       为证明怡安公司实际参与本工程、掌控工程款给付的证据,从而截留谢、刘工程款600多万元的事实,谢立案后,即向主审法官刘原提出了调查、收集怡安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财务票据的司法请求,可刘原开头还称忙,待忙过后再来宜宾调查、收集证据;最后竟一直到开庭都没依法履行这一对怡安极不利的证据调查、收集。而且,还将本案拖延至2009年12月12日才开庭。可谢在该年12月12日到法庭后,刘原却迟迟没到庭,最后书记员才告诉谢说,开庭时间要推延。最后推延至2010年3月2日开庭。可在开庭后,谢在成都的代理人却告诉谢,称主审法官已暗示,谢不能胜诉。其后,谢即在四川新闻网上发帖举报:《警惕赵作海冤案在武侯区法院上演》。同时,请求刘原将怡安公司杨彬和郭昌平作为证人传换出庭作证。此后,迫于舆论压力,武侯区法院不得不再次开庭并由民一庭庭长替换刘原主持庭审,但并没采纳谢的请求传郭昌平和杨彬出庭作证的请求。在庭审中,该庭长直接询问华川公司,有没有直接给付谢、刘的银行票据作为其推翻谢的指控的有力证据,华川公司则称有,但遗失了。显然,华川公司作为一省城知名、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居然把给付谢、刘38776411元工程款的银行票据遗失了,这样的说法无论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或者说,这样的说法,能推翻谢的指控吗?
       根据庭长主持的这次庭审询问,华川公司以上不能自圆其说的循词,势必处于败诉的不利后果。可谢连华在千恩万谢庭长主审后,武侯区法院在仍然由刘原制作的(2009)武侯民初字第2456号判决书中,竟绕开这一对华川和怡安两公司极不利的庭审内容,特别是绕开了谢向法庭提供的7件对怡安公司介入本工程之已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即不把这7件证据写进判决书,因而制作出了一份根本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枉法判决书!该枉法判决书只在判决书中仅举一孤证断章取意地称:“‘加保证金工程款共计叁千肆百柒十捌万肆仟捌佰元正,小写34 784 800元正’的单据,本院认为,该单据的内容表示不清,既不能确认系何工程,也不能确认该金额是应付金额还是已付金额,且该单据无华川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而谢连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郭昌平有权力代表华川公司确认工程款,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郭昌平有代理权,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从而规避事实地作出了驳回谢连华的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显然,刘原一开始就故意不予调查、收集对怡安公司的不利证据的收集,就是为最终做出以上袒护在宜宾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枉法判决!说到底,在谢连华千恩万谢庭长的“公正”审理后,武侯区法院仍然以刘原名义做出如此规避事实和法律的赤裸裸的枉法判决,其中的蹊跷,只有武侯区法院高层才能解释得清楚!
       为全面、彻底揭穿武侯区法院令人发指的枉法判决,在此再将该院不敢写进判决书中的对华川公司特别是对怡安公司极不利的7件铁证附上,以释疑群。
        证据1、 怡安公司收取谢和刘140万元保证金的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一份

        这份证据证明谢和刘受到违法插手宜宾中坝大桥工程的怡安公司的要挟和胁迫、不得不将本该交给华川公司的140万元“保证金”交与了在宜宾市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由此为该公司暗箱操控本工程、规避法律和事实,为最终截留、侵占、侵吞谢、刘工程款埋下了伏笔。针对这一证据庭审质证时,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均无证据反驳和推翻这140万元是谢、刘用于其他工程的担保金或与中坝大桥工程无关的事实和依据,更不能证明怡安公司收取谢和刘140万保证金并贷款担保是一种没有目的助人为乐的事实。亦证明,本该收取这笔保证金的华川公司事实上受制于在宜宾很有
“背景”的怡安公司将保证金拱手让与怡安公司,即怡安公司才是掌控、操纵本工程实施的主角的事实。尤其是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华川公司,更是无法解释其一直没有收谢和刘工程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 2、怡安公司法人郭昌平将《结婚证》和近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谢连华的证据各一份
       为忽悠、获取给付谢、刘所有工程款的权力、换取谢和刘的信任,从而达到最终截留、侵占、侵吞谢、刘工程款的阴谋全面实现的这一证据,怡安公司在庭审时均无法举出其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或为啥要将以上《购房合同书》和《结婚证》平白无故地交与只有小学水平,而且根本没有购买500万元产权的谢连华,是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实,更举不出是其他工程作信用担保的事实予以推翻和反驳。
        证据  3、2009年4月17日怡安公司中坝大桥工程监管人员杨彬出具的一份《施工队工程产值计价表(简称《计价表》)一份
        这一证据更雄辩地证明,怡安公司暗箱操作中坝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督,尤其是其计算只给付谢和刘工程款31 705 905元少算达70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同样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怡安公司均不能举出推翻这一证据的事实,尤其是证明其没有介如中坝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督和给付谢和刘工程款的事实,更不能推翻《计价表》中的工程就是中坝大桥工程款计算的事实,亦不能证明《计价表》中的31 705 905元是其他工程的计算依据的事实。
         证据4、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在2009年4月23日,与谢和刘三方签署的《确认书》一份
         这份《确认书》证明谢和刘对怡安公司员工杨彬出具的《计价表》少算工程款700万元的计算严重不服后,谢和刘找到怡安公司法人代表郭昌平重新核算中坝大桥给付工程款真实数据时,郭昌平才计算出包括谢和刘所做中坝大桥工程以及交的保证金合计为34 784 800元。较之4月17日的杨彬的《计价表》,怡安公司同样截留谢和刘工程款近400万元。针对这一铁证,怡安公司和华川公司在庭审质证时,均不能证明这笔有谢和刘及郭昌平共同签字的34 784 800元不是中坝大桥工程款的结算或是其他工程款结算的事实,尤其是根本不能证明这笔三方签字的34 784 800元工程款,是谢和刘与怡安公司另外签有34 784 800元的其他工程的合同予以推翻和反驳,更不能推翻这一证据与杨彬的《计价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实。
        证据 5、华川公司与谢、刘2009年4月25日签定的《确认书》一份
        这一证据证明谢和刘不服杨彬《计价表》计算的31 705 905工程款数据和郭昌平计算的34 784 800元工程款的数据后,旋即找到华川公司,华川公司才将谢和刘所出具收条上的工程款金额为38 776 411元的数额后,共同在4月25日的《确认书》中确认的事实。这一证据雄辩地证明了以下三个事实:
       一、证明了每次谢、刘领取工程款,都是首先向华川公司出具收条,但华川公司却并不将工程款直接给付二人,而是将收条上的工程款划拨给怡安公司在在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或南街的中国银行的帐号上后,再由怡安公司的财会人员取出后给付谢和刘。而怡安公司取出后在给付谢、刘时则称该公司资金周转一时困难需借一部份工程款并承诺:工程完工后一定全数给还。同时,谢、刘也认为有郭昌平的500万产权证“作抵”,自然也就同意怡安公司一次次的“借款”的请求。可憨厚耿直的谢、刘二人做梦也没想到,这样一次次拖欠下来的工程款,已远远地超过了郭昌平的500万元产权的金额并被华川公司作为该公司已给付谢和刘的工程款的数据!  说到底,这一证据已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怡安公司躲在幕后、掌控中坝大桥工程款的事实。诚如在本文前面所讲的,华川公司最后出具的谢、刘二人的收条上的金额38 776 411元的《确认书》根本不是华川公司直接给付谢和刘工程款的事实,亦证明武侯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主持复审时,要求华川公司出具给付谢、刘二人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银行凭据时,华川公司竟以“遗失”进行诡辩来搪塞一样,是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
       二、证明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规避事实和法律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事实;
      三、同时更印证了怡安公司负责本工程工程款给付和计算的杨彬在2009年4月17日出具31 705 905元的计算数据,以及该公司郭昌平在4月24日出具的34 784 800元的计算数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实。针对这一证据,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华川公司即不能举出给付谢和刘38 776 411的银行票据予一反驳,怡安公司更是无法举出其给付谢和刘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事实进行对抗和反驳;尤其是怡安公司不能以有力的事实和证据推翻杨彬出具的31 705 905元 和郭昌平出据的 34 784 800元 的《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款计算数据,不是中坝大桥工程款而是其他工程款计算数据的事实。
       证据6、证人丁乾华的证言不容推翻
      证人丁乾华在一审庭审时证明:华川公司每次收到谢和刘出具的收条后,便将工程款划拨给怡安公司在宜宾市刘臣街的农业银行或南街上中国银行的帐户里,怡安公司收后再取出给付谢和刘的事实;而且丁乾华还证明怡安公司在其办公大楼里设有专门管理本工程的办公室,以及丁乾华每次都作为保镖与谢和刘共同去宜宾市刘臣街农业银行和宜宾市南街上的中国银行从怡安公司的财会人员手中领取工程款的事实。对丁乾华的这一证言,华川公司均在庭审质证时只是以不认识证人为由进行推卸,同时更举不出其直接给付谢、刘工38 776 411元工程款的银行票据的事实进行有效反驳。
      证据 7、证明怡安公司以“借”款为由,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达600余万元的证据——970万元的收据一份
       如前所述,怡安公司在夺取对谢、刘中坝大桥工程款的给付大权后,该公司在银行收到华川公司划拨的工程款后,却在给付谢、刘工程款时,竟以借谢、刘工程款作为其周转为由,先后“借款”达1020万元。最后到2008年1月30日,谢、刘讨要工程款时,怡安公司却只给付50万元,却要求将其所剩970万元的借款票据以一张收条的名义收回。这一证据更足以证明怡安公司获取给付谢、刘工程款的霸道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先以“借款”为名,最后凭接其在宜宾的“背景”,达到规避事实和法律,埋下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600余万元工程款的最终目的。而该公司法人代表交与谢的结婚证和近500万元的产权合同,对在宜宾市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来讲,谢是永远也不能将该产权占为己有的。而这近500万的产权所在地,谢一次也没去过,并且一直为郭昌平使用至今。

      以上7件证据中的6件同样对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极不利的证据,均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而一审却在判决书中反将对两公司及不利的一件证据作为孤证写进判决书,足见武侯区法院为规避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如此骗袒华川公司和怡安公司的枉法判决书,是根本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的。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判案法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3条,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这一判案法则,谢连华提供的以上7件证据,不但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华川公司没有银行票据汇兑给谢、刘二人38 776 411元银行票据的证明力大,而且更证明本工程真正的幕后操作者,就是在宜宾很有“背景”的怡安公司!特别是根据《若干规定》第75条,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这一判案法则,再结合武侯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在主持复审时所查明华川公司不能举出有给付谢、刘二人的银行票据的事实,均证明华川公司在撒谎。而作为一家管理必须规范、资质充分的省城知名大企业,是根本不会存在38 776 411元的工程计算以白条进行计算的怪现象的。如真是这样,那么,华川公司不但涉嫌偷逃税,而且其资质和公信力,更是遭糕得不堪设想的!因此,在以上已形成证据链条的7件铁证面前,不但华川公司解释不清楚,怡安公司解释不清楚,武侯区法院更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8、证明武侯区法院一错再错、违反法定程序、对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达6个月的事实和证据一份,即谢连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票据一份      2010年8月2日,谢在接到武侯区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赤裸裸的枉法判决后,即依法在法定的时间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与该年8月1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上诉费。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武侯区法院竟敢再次违背法定移送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在5日内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谢连华数十次催问下,武侯区法院的书记员竟然称:不移送就不移送,看你要干出啥名堂!最后又在谢连华坚持不懈的催问下,武侯区法院才在今年1月23日将案卷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积压案件,对抗法律规定的移送案卷时效,真可谓胆大包天,目无法律!联系到刘原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渎职行径,以及刘原不传唤郭昌平、杨彬出庭作证,足见武侯区法院为作出枉法判决,其规避事实和法律,甚至对抗法律的行为,不但令人震惊,而且早已错案累累,盘根错节,已到殛须全盘查处、查办的时候了!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最后,作为举报人因是本案谢连华的妻妹的特殊关系,为使本举报得到受诉机关的重视并最终查办,因此,本人再次向党和政府,向各级司法机关承喏:本举报如有丝豪不实,本人愿承胆一切法律责任去坐牢!
                                                      实名举报人:                                                        2011年2月17日

附:
直指并锁定、证明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继赵作海
冤案后继续枉法判案的7件铁证

证据:结婚证及购房合同书各一份





















             证据:怡安公司杨彬《计价表》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316z2hvauc2d3rq4q5z.jpg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316z2hvauc2d3rq4q5z.jpg

          证据:怡安公司郭昌平与谢和刘书证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12tht5hhzz5lh5rzut.jpg

             证据 华川公司与谢、刘2009年4月25日《确认书》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35q4y7txttklfet3tm.jpg

           证据 :证明怡安公司以“借”款为由,截留、侵占、侵吞谢和刘达600余万元的证据——970万元的收据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455y23ttivaavhva7us.jpg

         
  8、证明武侯区法院一错再错、违反法定程序、对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达6个月的事实和证据一份,即谢连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票据一份

http://img.ybvv.com/attachment/forum/201102/19/111529kb3cnd1cn1n1cr8d.jpg







发表于 2011-2-1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赶快出示判决书。不然谁相信,大家只能不明真相地围观。


兼听则明 偏信则暗

发表于 2011-2-1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赶快出示判决书。不然谁相信,大家只能不明真相地围观。或去依法上诉申诉


兼听则明 偏信则暗

发表于 2011-2-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转让、出让和划拨三种,根本不存在征用这种方式;再说,也只有国家才能征用,企业无权征用。楼主可能理解有误。

即使不服,依法上诉即可。

发表于 2011-2-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转让、出让和划拨三种,根本不存在征用这种方式;再说,也只有国家才能征用,企业无权征用。楼主可能理解有误。

即使不服,依法上诉即可。

发表于 2011-2-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转让、出让和划拨三种,根本不存在征用这种方式;再说,也只有国家才能征用,企业无权征用。楼主可能理解有误。

即使不服,依法上诉即可。

发表于 2011-2-1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官有一套哦!抵制日货 抵制腐败!

发表于 2011-2-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LUGUO

发表于 2011-2-1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1-2-1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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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es are blue with white clouds in blue I wear ugg cheap boots step feeling very comfortable on the grass.

发表于 2011-2-1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zisedemen 发表于 2011-2-19 14: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赶快出示判决书。不然谁相信,大家只能不明真相地围观。


围观

发表于 2011-2-1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2-1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zisedemen 发表于 2011-2-19 14: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赶快出示判决书。不然谁相信,大家只能不明真相地围观。或去依法上诉申诉

楼主用身份证举报,开了全国先例,支持!
楼主在举报中引用了法院判决书,因此,出不出示判决书根本没有关系.
楼主举报的是法院,如不实,就构成了伪造公文罪,至少判三年.
而且,楼主还在举报中声明,如有丝毫不实,愿去坐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发表于 2011-2-1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zisedemen 发表于 2011-2-19 14:06
赶快出示判决书。不然谁相信,大家只能不明真相地围观。或去依法上诉申诉



楼主用身份证举报,开了全国先例,支持!
楼主在举报中引用了法院判决书,因此,出不出示判决书根本没有关系.
楼主举报的是法院,如不实,就构成了伪造公文罪,至少判三年.
而且,楼主还在举报中声明,如有丝毫不实,愿去坐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发表于 2011-2-1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
         我是张兰 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打我电话:13096229128   判决书我会随后补上

发表于 2011-2-1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一审判决,若不服就抓紧上诉要紧。切勿错过上诉期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治理,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温总理强调:查办案件是反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手段。
        一定要清除害群之马。对于政法队伍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政法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裁判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再不引起重视,加以制止,司法权威将被损伤殆尽!!!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发表于 2011-2-2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祸害无穷,不能让其反复冲击老百姓的心理底线。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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