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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是人民政府官员乱搞、法院乱判?还是企业当事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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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收拆迁个体民营企业财产
是人民政府官员乱搞、法院乱判?
还是企业当事人的错误?
致全国法律专家教授、新闻媒体、网友的评点信:
尊敬的诸君、现将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行初字3号判决书以及何正华(南充化工涂料厂)不服法院判决的《上诉状》并附南充化工涂料厂(前身为南充县化工涂料厂)于19879月、19883月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的《征地协议》输送网上有便阅览。
为了讨个公道说法、请法律专家教授、新闻媒体、网友点评指教,划清真理与谬误的界限、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真正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行政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而努力。
此致
证据供稿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仪凤街51号居民何正华
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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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转让、出让和划拨三种,根本不存在征用这种方式;再说,也只有国家才能征用,企业无权征用。楼主可能理解有误。

即使不服,依法上诉即可。

发表于 2011-2-1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转让、出让和划拨三种,根本不存在征用这种方式;再说,也只有国家才能征用,企业无权征用。楼主可能理解有误。

即使不服,依法上诉即可。

发表于 2011-2-1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而已

发表于 2011-2-1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一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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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楼
发表于 2011-2-1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法?没学过,不懂。
[][

发表于 2011-2-1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和法院用1990年的土地条例,去认定1987年1月至1988年12月29日实施的土地法规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请省高院依法公正判决。
[][

发表于 2011-2-1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后,不得不哀叹!
让我想起
几年前,在农村听农民说:“中央的政策是好的,都是底下的官员乱搞!”
说这个话的农民言语间透露着,对世事不公的抱怨!
想说什么呢?
想说:“也许正如那个几年前农民所说的那样。这个世界的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同时我们就这样无奈的承受这一切吗?
我们想说:”不”
期望有关部门能有所关注,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希望!
体现什么叫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

强烈关注中,期待事情有一个好的结果!

发表于 2011-2-19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2-19 22: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完后,不得不哀叹!
让我想起
几年前,在农村听农民说:“中央的政策是好的,都是底下的官员乱搞!”

法律问题就得靠法律解决,光是抱怨恐怕不能解决问题。拿起法律武器上诉吧,若一审错了,二审法院会有错必纠的。

发表于 2011-2-2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乱搞

发表于 2011-2-2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L:lol

发表于 2011-2-2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法纪
发表于 2011-2-2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

发表于 2011-2-22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以事实判案,叫祸国殃民。脱离1987——1988年当时的法律对土地管理的规定判案,叫错误。

发表于 2011-2-2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1987年1月到1988年12月国家土地法对所有权使用权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划拨无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用征用补偿,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征地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方式取得。市政府,市法院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去处理1988年前的征用土地显然是运用法律不当的乱判。

发表于 2011-2-2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o:L:L

发表于 2011-2-2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政执法腐败问题,不单一是指国家官员的贪污腐败,而且表现在对党中央和国家制定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上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采取适用主义的手段、想当然处理民事、违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人民对党和国家不满的误解、这是执政执法腐败的又一表现。政府官员乱搞、法院乱判、就是一例。希望当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

发表于 2011-2-2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外来南充的客商,打算在南充投资搞点事业,阅览了何先生是上诉状,实感悲叹,政府官员、法院是投资的软环境的重点,乱搞乱判会给个体民营企业带来灾难,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做不好谁还敢来投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3-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帖子沉了,请大家重新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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