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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这个人一不小心着了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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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帖子,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于去年10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出庭受审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邓永固被押上审判席。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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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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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引以为戒。

发表于 2011-2-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个人的帖文一定要真实有据客观,绝不能是道听途说,不要带任何个人情绪

发表于 2011-2-1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尊重他人的人格

发表于 2011-2-1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想起一个帖子!

发表于 2011-2-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包,要告人嘛走纪委嘛,正规途经不晓得走!以为这个好耍。

发表于 2011-2-1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意思哦  怎么就成了毁谤罪

发表于 2011-2-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湖二哥 的帖子

      为了推动法治建设,帮助网友了解法律,本公民胡代国就邓永固涉嫌诽谤罪贴文发表意见。本人认为:邓永固无罪。理由是,他是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公民有权揭发、控告、包括网上发帖揭发、举报违法官员的违法行为,即使举报失实,依据刑法第243条、246条规定,属于无罪。下面还是来看看什么是诽谤罪?该案错在什么地方?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宪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检举、控告等权力;
第二,
宪法并没有限制检举、控告的方式。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在网上检举、控告。根据“法无禁止便是合法”的原则,只要不违反互联网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网上检举、控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有人企图只能向国家机关内部检举、控告,不能在网上公开检举、控告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互联网属于世界上新兴的更大的媒体,是监督官员依法行政威力最大的平台,据统计,目前,我国大多数官员都害怕被网民曝光。温家宝总理讲:公平正义胜过太阳的光辉。而实现公平正义靠的是人民大众的监督,目前监督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足。中央一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和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监督力度,也就是说,有人责备举报人不该在网上举报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即违法。在全国,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一案撤案。曹县公检法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当事人道歉;河南青年举报征地案遭追捕 副省长向公众道歉,公安局副局长等人被撤职;辽宁西丰回应进京抓记者事件 撤立案拘传,遭拘传记者欲反告辽宁西丰县委书记诽谤。

依据《宪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否则,举报人将依据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121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起诉。


是否可以起诉举报人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如县长、乡长、校长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或患精神疾病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举报失实无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发表于 2011-2-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湖二哥 的帖子

四川公审邓永固诽谤案是对公众的诽谤


秦建中
    继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之后,媒体相继曝出了内蒙鄂尔多斯吴保全诽谤案和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对此,公众不得不发出疑问: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诽谤案没有浮出水面。
    内蒙吴保全和四川邓永固诽谤案均发生在河南王帅诽谤案之前,令人惊讶地的是,王帅诽谤案以公安局长亲自登门道歉和获得国家赔偿的喜剧形式而结束,而之前发生的两起所谓诽谤案的当事人目前尚在牢狱之中。
    内蒙吴保全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因上诉被加刑一年。就在昨天,4月20日上午,四川蓬溪诽谤案的主角邓永固被押上国徽高悬的审判席。因为在网上发贴子举报当地政府官员在退耕还林中违纪、违法,邓永固已经在狱中度过了半年的囚徒时光。
    当人们还沉浸在为王帅平反昭雪的喜悦之中的时候,四川蓬溪开庭审理邓永固诽谤案无疑是对社会正义明目张胆地挑战。直到此时,大多数人才真正意识到,社会舆论为王帅成功翻案只不过是一次偶然的胜利。
    王帅的侥幸与吴保全的伏法、邓永固的受审形成了强烈对比,在抨击“灵宝贴案”的舆论漩涡里,四川蓬溪开审邓永固是一次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公开较量,证明的是傲慢的权力还在毫无顾忌的傲慢。
    其实,有人从王帅一案中就得出了答案,社会舆论对擅用公权力者的监督只能取一时之胜,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还将有无数个吴保全、邓永固步其后尘。从以上三个诽谤案中不难看出,当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在媒体之上为他们奔走呼吁之时,当地的权力监督机关却充当了麻木的看客。
    有人曾嘲笑天上掉下来一个诽谤政府罪,事实上,诽谤政府罪并非从空中而降,它有着极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在一些官员的心目中,他就是权力的化身,无论是对腐败案件的举报,或者是对违纪违法官员的批评,就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批评官员就是诽谤政府,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官员与权力、与政府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划上了等号。
    在四川蓬溪邓永固一案里,公检法高度一致,对邓永固是否构成诽谤罪无一部门提出质疑,直到邓永固被送上法庭,一般人都知道诽谤罪为自诉案件,可公安局照样发出拘捕令,检察院照样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开庭审理。令人悲哀的是,在三个执法机关齐心协力共同“收拾”邓永固的时候,没有谁会问一问邓永固的举报是否真实。
     众所周知,“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治以诽谤罪”。批评政府工作,监督官员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而四川蓬溪治罪邓永固不但挑战了社会正义的底线,而且还是对国家宪法的蔑视。可以说,如果邓永固被判有罪,那么,此案的判决书不但严重违宪,而且还是对广大批评和监督政府工作民众的污辱与诽谤。

发表于 2011-2-1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湖二哥 的帖子

正在播放:邓永固被诉诽谤罪的自述

http://v.ku6.com/baidu/DYoxyDeZFjDRXbFl.html

发表于 2011-2-1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公民有权揭发、控告、包括网上发帖揭发、举报违法官员的违法行为,即使举报失实,依据刑法第243条、246条规定,属于无罪。下面还是来看看什么是诽谤罪?该案错在什么地方?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1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诽谤成立,用得着坐两年牢?一个官员贪污公款都未必能判这么久。

发表于 2011-2-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貌似又整复杂了

发表于 2011-2-1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播放视频:邓永固发帖揭发官员 被司法机关诉诽谤罪成立,请求媒体和网友全力帮助!

正在播放:邓永固被诉诽谤罪的自述
http://v.ku6.com/baidu/DYoxyDeZFjDRXbFl.html

发表于 2011-2-1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sd1227 的帖子

不要紧张!

发表于 2011-2-1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安岳.人 的帖子

邓永固案”首先应还原事实真相来源: 时代信报   2009-04-24    9版  思想刀锋
  ■司爱武
  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邓永固的律师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对此,广大网友也纷纷响应,赞同郑其银说法者不在少数。而关于此案究竟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的讨论,也成为网友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讨论此起案件究竟应是自诉还是公诉固然很重要,但我们的目光决不应仅仅停留于此。我们更应探寻新闻报道本身所没有显现的事实和真相。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有四: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邓永固在帖子中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请问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究竟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是否对邓永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真实的调查走访?第二,邓永固有没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呢?第三,邓的帖子和博客中究竟把哪些有关领导称作了“败类”,是指名道姓还是有关领导“对号入座”,自己把自己列入了“败类”的行列?在不能确定邓永固帖子的内容是不是捏造之前,要认定其构成诽谤罪显然是很滑稽的。
  如果邓永固的帖子说出了高升乡退耕还林存在的真实问题,即便是被称作“败类”的当事人自诉,诽谤罪名也是难以成立的。所以,目前最紧要的是尽快还原事情的真相,纪委、监察等部门不妨快速介入调查,看看邓永固所反映的究竟是否属实。只有如此,才可以给法院机关提供强有力的审判证据,同时也给关心此事的广大民众一个明白。

发表于 2011-2-1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2-1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梦夭涯 的帖子

   这么说,网上随便乱说都可以哟?那这个人啷个着了的嘛,你娃牵黑巷子的!

发表于 2011-2-15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大家小心!!!你们这段时间揭发的几项统一门事件要小心哟!!上面说的是下边干的,如果再骂局长大人等你娃要挨起!!!

发表于 2011-2-15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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