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媒消息,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自首,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所得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实际上,当下的官场,对高官的情妇进行“被轻判”,已经成为惯例。因为这些情妇不会只是对一个高官献身,大多数是“公共情妇”。有较大影响的是三宗:第一,2003年9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利用职权为情妇徐福英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千余万元等系列案作出一审讯决,徐福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第二,2008年1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峰犯有受贿罪,董与其情妇陈文共同受贿242万余元。情妇陈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第三就是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泳有期徒刑3年。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 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然而,根据《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依法论处,以上三位贪官情妇早已不是什么判上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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