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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657|评论: 37

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制裁网络侵权行为 促进网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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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时代,网络的普及和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也加速了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步伐,现代社会已经无法脱离网络的影响,网络也将更加深入融进社会之中,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们在充分认识到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网络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相应的网络侵权行为也相伴而生...

  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有效地促进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事求是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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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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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网络发展、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因此对他人的人格上造成了巨大损失------

实事求是才是真。说得好

发表于 2011-1-5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1-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1-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才是好,网络上真真假假的东西太多了

发表于 2011-1-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同时,鄙视利用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人。

发表于 2011-1-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说得好

发表于 2011-1-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言论,是网络言论的基本要求,也是网络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发表于 2011-1-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和二楼的网友辛苦了!

      深夜二点过还为忠告网友要实事求是、不要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忙碌。可钦可敬!

      值得高兴的是楼主列出了民事侵权的法律条文供网友学习。你不列出我还无从去找。这对我帮助很大!不需隐瞒,我为枉法判决正在《群众呼声》栏帖子《省高院的新气象》里发帖申冤,已经半年多了,希望刘玉顺院长能发现这个典型的错案而决定重审。我发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一点雨水一点湿” ,必须有根据,而且是书面和视听依据,所以我的帖子不会涉及对法官的诽谤,更不会捏造事实诬陷!最多会因气愤难抑而评论两句而已,因而我不认为你们这次发帖是为警告我。

      但是这份帖子必不可少。我不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不敢保证其他网友在气愤之时出语不逊而伤刺他人,此帖可降降温!

      为你们能更好地完成引导舆论、健康网络环境的任务,建议你们:

       1、解释下面几个词语

       侮辱    公然    诽谤    捏造事实

       2、从法律层面诠释民事权益及其侵权责任。

       你利们是专门人才,这对你们轻而易举!

       以后若想到更好的点子再向两位领导建议。

辛苦了!








发表于 2011-1-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上楼帖文倒三行多了个""字,删去"",正确的是"你们是专门人才"!

发表于 2011-1-5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同时,鄙视利用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人。
半个五百 发表于 2011-1-5 10:4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群众依法维权和监督,但严重鄙视利用网络炒作以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别有用心的人!

发表于 2011-1-6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下面几个词语

       侮辱    公然    诽谤    捏造事实----------------------------------------”

可以翻一下字典吗:lol

发表于 2011-1-6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100429161068835f95fa97a34e.jpg

发表于 2011-1-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jiunmk


    请老百姓要举报官员问题请点击进入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请老百姓点击进入: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
http://sichuan.12388.gov.cn/jubao/site/opXfJubao.do?action=toFormDetail
中共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http://www.12380.gov.cn/jubaoxuzhi.htm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https://www.12309.gov.cn/Register.aspx?JCYDM=510000
公安部举报网站:http://app.mps.gov.cn:8088/accuse/accuse/index.jsp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提供
信访
信息,筛选案件线索;督促、催办、审核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检举、控告、申诉
案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直接查办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对委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实施信访
监督;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老百姓互相监督!

发表于 2011-1-6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7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11-1-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同时,鄙视利用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人。
半个五百 发表于 2011-1-5 10:4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正确

发表于 2011-1-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才是真!——不仅仅是网络。

发表于 2011-1-8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1-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应打击网络侵权,有些人发表言论极不负责-----歪曲事实、断章取义、是非不分,典型的脑残,着实可恶、可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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