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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指使,上下串通疯狂骗取新农合基金,有图为证(相关部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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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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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方和患者发生医疗纠纷,院方自恃强势,以不提供合作医疗证就不继续治疗相威胁。患方无奈只好照办。大河中心卫生院置国家法律不顾,新农合基金变成了院方的提款机。手法拙劣,医疗证号107215030089改成107205030089,姓名身份证号不变,住址由南江县大河镇园峰山村三社被院方给迁到南江县大河镇观音寺村三社,当然留的电话也不是患方的。虚构住院事实,滥开检查及药物,挂床住院编造假病历也就算了,这也太黄太暴力了吧。试问南江县卫生局,合管中心,报费审查是如何操作的呢?这不是个案吧?其中当事人名就没必要现出来了,广大网友见谅,人家生活也不容易,领导吩咐了的也不敢不照办。为什么现在农民合作医疗报账为什么这么难?广大老百姓为了报丁点费用不知要跑好多趟,来无数次都没钱,为了报几十块钱,几趟下来光车费都要花几十到一百多,算下来倒打一钉耙。中央的政策好,农民又得了好多实惠呢?农民百姓的救命钱就是这样流入他们腰包,只要自己开心了哪还管你什么救命钱!当然,前几天发了“长见识......”一贴后相关人士把这笔款项可能退回去了,但还有好多黑钱没吐出来?希望纪检部门查查到底是审核不严还是上下勾结,以及还骗取了好多?充到小金库了还是进了私人腰包?挖出真相,还广大农民一个真理,以告慰王瑛同志在天之灵。
  我发此贴当然触犯了少数人的利益,但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我既不怕通辑,也不怕报复,自古邪不压正!望各位有正义感的网友帮忙转发到天涯论坛晒晒他们肮脏恶劣的行径,也给他们送上“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男儿膝下有黄金,就不跪谢了!
  另有院方骗保相关的音频资料,我不会发,有哪位高人指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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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回复如下:

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关于对“院长指使,上下串通疯狂骗取新农合基金,有图为证”一贴的回复

网友19542002:

看到你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江论坛的关于“院长指使,上下串通疯狂骗取新农合基金,有图为证”一贴后,我中心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现将该事件具体情况向你以及广大网民朋友和社会各界做如下说明。

1、
关于四张图片及报账情况的说明。

第一张图片“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审批单”。系参合农民在县外住院发生住院费用后,在我中心报账时出具的结算审批单。

第二、三张图片系我县参合农民使用的《合作医疗证》首页。该图片所示《合作医疗证》属大河镇园峰村三社村民文××所有。

第四张图片系我县大河镇园峰村三社参合农民文××的身份证。

经查,该事件的真实情况是:大河镇园峰村三社参合农民文××,因骨折术后,于2010年9月11日入住巴中市人民医院,2010年9月28日出院,共花去住院医疗费用21161.99元。按新农合政策,这属一例正常的陈旧性骨折术后就医行为,属于新农合报账范畴。

2010年10月11日,大河镇园峰村三社参合农民文××的代理报账人李×持住院报账所需相关材料,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按程序报出文××在巴中市人民医院所花住院费用,共计获得报账补偿6551.30元,报账时李×称患者是其亲戚,未说明有“医疗纠纷”等情况。

“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审批单”上显示编号及住址问题。按照报账程序,首先是查询患者是否参合,经查询患者文××属参合农民,可以报账。由于查询系统与报账系统是分离的,工作人员按照医疗证号107205030089录入(工作人员回忆涂改处原可能是“0”),就自动生成“大河镇观音寺村三社”(编码对应的地址生成是固定不变的,是新农合软件编程设定的,人为无法改变),报账审核人员在审核结算过程中疏于核对审批单与合作医疗证上的住址及编码,导致出现“大河镇园峰村三社”参合农民文××的地址错误生成“大河镇观音寺村三社”。

2、对该事件的处理。

(1)对审核人员在报账结算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我中心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由该审核人员做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是将该审核人员调离审核岗位;

三是责令审核部门深刻反思,进一步完善审核制度,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是我们对工作的疏漏以此网贴形式向社会公开道歉。

(2)对已经发生的该次报账个案,我中心作出如下处理:

经查,参合农民文××虽系陈旧性骨折术后就医行为,属于新农合报账范畴,但该患者与大河中心卫生院存在医疗纠纷。因此,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暂不予报账,待当事双方按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确定是否报账,如属于医疗事故则不予报账;如不属医疗事故则按程序予以报账。对此次已经报账产生的所有新农合补偿资金,由我中心全部予以追回,存入新农合财政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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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一下医疗证件上的号码都是正常的,楼主所说的1与0的问题也不是问题,是在填写过程中的笔误。
但审批单上的医疗证件号码与身份证、家庭住址就不好说了。。。。。。

发表于 2010-11-2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向纪委,公安局等单位反映、报案

发表于 2010-11-2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农合报账员,应该自动报废,劳民伤形

发表于 2010-11-2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1-2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事情不好说,如果是真的,官方应该澄清一哈。无异给了卫生局和合管中心一记耳光。

发表于 2010-11-26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得到官方解释,顶起

发表于 2010-11-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 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
南江县, 卫生局, 弱势, 领导, 诉说
本帖最后由 19542002 于 2010-6-22 17:57 编辑

各位网友,我现被迫向大家将其8年的遭遇作一陈述,大意是:〔02年5月我在院方做了锁骨手术,术后x片示对位达2/3本人也认可,实
际上是手术不成功就给我灌输说凡是骨折都有后遗症的定理,20多天后钢针刺破皮肤外露,断裂处逐渐突出一硬包,每次象征性的手检不拍片就取出钢针,为掩盖失误,篡改、添加手术申请书、手术同意书客观内容,歪曲诊断结果,掩盖失误,销毁手术前后x线片,也就顺理成章地销毁、伪造了其它部份病历,事发后的去年6月院方请广元的专家来中心院做了笫二次手术,12月拍片见骨不连,于今年二月上旬收住入院行药物治疗至6月4日,拍片见内固定断裂,6月12日下午医方和南江县卫生局医政股联合行动要赶我出院并拒绝继续治疗〕。(以下是祥细经过)   
    2002/5/19日入院x片示:斜行骨折,21日术后x片示没完全对位,主刀医生说对线只能达2/3,不可能100%,我见讲得头头是道也就对2/3的对位予以认可,出院时问是否拍x片检查康复程度,经治医生说频繁拍x片会杀死大量的白细胞对骨痂生长不利,20多天后钢针刺破皮肤外露,断裂处逐渐突出一硬包,经治医生手摸检查告知正常,说是骨痂在生长,钢针遂渐被挤出,还打了些树枝嫁接后生长过程及断接端形状示意,也未安排拍片,三个月后经治医生轻松取出钢针,也同样没安排拍片,后左手无力、疼痛难忍。
    去年4月在街上碰见比我晚做20天左右锁骨手术的退休老教师何朝雄,经比较其康复结果令我意外,到中心院拍了x线片,才知错位100%,告之手术要重做,找主管业务副院长董卫同志,我要求院方就在本院给我做笫二次手术,如新农合和人寿医疗险报费所得由院方支配,我的原则是本人不垫支,得到的回答是:七年了不可能管你,要做手术就住进来。
    我又找到该院法人代表李文东同志,李院长讲他也知道此事,也调出了当时的病历,还说:这几年给你带来的不便,大家都是本街近邻,至于如何治疗我们要召开一个班组会才能决定,我也当即表示:对于李院长的答复,不管结果怎样我是满意的。
    两天后董院长通知我院方无责任,是我自己二次骨折,我说错位100%是钢针过早外露所致,我是外行怎么知道,是医生说的没问题,我如是个赤脚医生或江湖游医也可都是我的错,任你如何解释也无剂于事。
   经两月之久的艰难交涉,董院长起草了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于5月19日9时入院,于6月4日9时治愈出院,时隔7年之后不知何因再次骨折,要求甲方再次治疗,可乙方拒做伤情鉴定,考虑到乙方家庭情况,同意给乙方治疗锁骨伤,费用由甲方负担,但须用参保手续冲减乙方治疗费用,之后乙方不得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我要求删除攻击、侮辱我的部份内容遭拒,经数次艰难交涉无果,董院长强迫我走司法诉讼程序,当即叫医务科帮忙复印了

发表于 2010-11-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 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
南江县, 卫生局, 弱势, 领导, 诉说
本帖最后由 19542002 于 2010-6-22 17:57 编辑

各位网友,我现被迫向大家将其8年的遭遇作一陈述,大意是:〔02年5月我在院方做了锁骨手术,术后x片示对位达2/3本人也认可,实
际上是手术不成功就给我灌输说凡是骨折都有后遗症的定理,20多天后钢针刺破皮肤外露,断裂处逐渐突出一硬包,每次象征性的手检不拍片就取出钢针,为掩盖失误,篡改、添加手术申请书、手术同意书客观内容,歪曲诊断结果,掩盖失误,销毁手术前后x线片,也就顺理成章地销毁、伪造了其它部份病历,事发后的去年6月院方请广元的专家来中心院做了笫二次手术,12月拍片见骨不连,于今年二月上旬收住入院行药物治疗至6月4日,拍片见内固定断裂,6月12日下午医方和南江县卫生局医政股联合行动要赶我出院并拒绝继续治疗〕。(以下是祥细经过)   
    2002/5/19日入院x片示:斜行骨折,21日术后x片示没完全对位,主刀医生说对线只能达2/3,不可能100%,我见讲得头头是道也就对2/3的对位予以认可,出院时问是否拍x片检查康复程度,经治医生说频繁拍x片会杀死大量的白细胞对骨痂生长不利,20多天后钢针刺破皮肤外露,断裂处逐渐突出一硬包,经治医生手摸检查告知正常,说是骨痂在生长,钢针遂渐被挤出,还打了些树枝嫁接后生长过程及断接端形状示意,也未安排拍片,三个月后经治医生轻松取出钢针,也同样没安排拍片,后左手无力、疼痛难忍。
    去年4月在街上碰见比我晚做20天左右锁骨手术的退休老教师何朝雄,经比较其康复结果令我意外,到中心院拍了x线片,才知错位100%,告之手术要重做,找主管业务副院长董卫同志,我要求院方就在本院给我做笫二次手术,如新农合和人寿医疗险报费所得由院方支配,我的原则是本人不垫支,得到的回答是:七年了不可能管你,要做手术就住进来。
    我又找到该院法人代表李文东同志,李院长讲他也知道此事,也调出了当时的病历,还说:这几年给你带来的不便,大家都是本街近邻,至于如何治疗我们要召开一个班组会才能决定,我也当即表示:对于李院长的答复,不管结果怎样我是满意的。
    两天后董院长通知我院方无责任,是我自己二次骨折,我说错位100%是钢针过早外露所致,我是外行怎么知道,是医生说的没问题,我如是个赤脚医生或江湖游医也可都是我的错,任你如何解释也无剂于事。
   经两月之久的艰难交涉,董院长起草了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于5月19日9时入院,于6月4日9时治愈出院,时隔7年之后不知何因再次骨折,要求甲方再次治疗,可乙方拒做伤情鉴定,考虑到乙方家庭情况,同意给乙方治疗锁骨伤,费用由甲方负担,但须用参保手续冲减乙方治疗费用,之后乙方不得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我要求删除攻击、侮辱我的部份内容遭拒,经数次艰难交涉无果,董院长强迫我走司法诉讼程序,当即叫医务科帮忙复印了病历并签盖了印章,我查看病历发现入院诊断结果的确被改成了粉碎性骨折,大部份病历属伪造,我要求查看当年的x光原片遭董院长野蛮拒绝,无法收场就唆使总务科长李志勇对我漫骂并大打出手,幸被在场医生和患者拉开,后经追查才得知光片去向不明,幸亏卫生局张、李二位局长责成董院长落实措施并治疗。
    2009/6月14日进行了笫二次手术也相当成功,年前12月中句拍片骨不连并且螺钉上移,但陈旧性的断裂伤已长达七年时间,断端表面骨髓腔早已闭合导致骨不连,今年二月四日在县卫生局医政股专家会诊后有一位专家就预料说内固定有可能会断裂,大河中心院于二月七日将我收住入院药物治疗三至六个月,每天输20毫升骨肽针63天,内服骨肽片、接骨丹、中药等至6月4日,其难受劲可想而知,由于始终骨不连使钢板不堪重负,提前断裂,我骨不连董院长一口咬定我是体质原因,内固定断裂是我自己外力所致,县卫生局医政股方健等二人于6月12日下午名为调解,实则驱赶我出院,说什么院方己仁至义尽,再不走就报警,8年中院方没任何过失,唯一的过错就是复印了病历,并警告说若不听招呼就报警。把你及你的亲友都列入黑名单,叫你以后感冒都不给治等。
    院方明摆着的过错,县卫生局医政股如此偏袒他们,我一直在想医政股是否代表着南江县卫生局呢?这明摆着的事情局领导和监管部门、政府和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是否知道?如他们实在不让你们知道我只有大胆地来面诉,作为弱势群休的我惹着谁了呢?这是19542002以前的发帖不是以前都可以骑摩托车下乡吗?是不是二次骨折?你是不是不想花医疗费啊?你明说嘛!整那么复杂干什么?难道医院给你作过一次手术,你要医院一辈子负责吗?这是网友的部分评论
南江县卫生局

关于《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等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局的关心与支持!

网民“360281764”以《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大河卫生院手术失败后篡改销毁病历》、《在南江县卫生局医政股和大河中心卫生院面前公理何在》在南江论坛发帖,县卫生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就帖文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患者文XX,因摔伤后左锁骨骨折,于2002年5月20日至6月4日,在大河中心卫生院住院进行了骨折内固定等治疗。术后X片示:钢针固定对位对线良好。
出院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患肢勿负重等。事隔七年后,患者文XX于2009年4月找到大河中心卫生院,自述手术失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卫生局按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职责,进行了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我局领导建议大河中心卫生院尽力帮助患者先行治疗。大河中心卫生院及时聘请广元市骨科专家,于2009年6月13日至7月2日给予骨折钢板内固定等治疗,并嘱患者定期复查、患肢肩部制动等。住院期间,医院为其垫支医药费用1万余元。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卫生局职责、职能、行政权限,我局对此纠纷多次做了相关工作。一是针对患者反映,手术后骨折愈合慢、骨痂生长慢问题,我局于2010年2月2日,组织调查组对患者诊治经历及身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相关建议;二是2010年2月4日,卫生局特地组织县医院、中医院、保健院相关专家对患者进行了全面会诊,根据X片内固定较好、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骨痂生长缓慢及患者年龄偏大等情况,给出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大河中心卫生院再次垫费给予患者3个多月精心治疗;三是对患者反映近期内固定钢板断裂,我局会同大河镇派出所于2010年6月12日,再次进行了调查调解。

因第一次手术是在2002年,而患者首次正式找医院为2009年,事隔7年,早超出《民法通则》13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年”的处理时限规定,7年间院外情况无法查证,且患者也没有提供7年间任何可靠证据,患者要求赔偿16万余元等诉求协商调解无果。2009年6月医院为患者再次行骨折手术后至2010年2月专家会诊时,X片显示患者骨折内固定较好。2010年5月患者诉钢板断裂,我县专家组认为
锁骨系横行非承重骨,钢板断裂原因复杂,未遵医嘱负重引起断裂的可能性较大,因钢板尚未取出,目前无法认定钢板断裂原因。

2010年6月12日下午,在医方、患方、大河派出所警官等在场的情况下,我局纠纷处理组再次当面告知医患双方:一是请患者进一步治疗,希望早日恢复健康;二是关于病历的一些争议及近期钢板断裂问题,建议进行司法鉴定;三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在我局多次行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医患双方及时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长期以来对我局的关心与支持!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这是卫生局的回复


广大网友:事实很清楚,他根本不敢走司法程序,现在有拿合作医疗施压,其目的就是骗医院的钱,他开口要十二万。医院也不容易啊,这样下去的话,有谁还敢学医?????
本主题由 小白 于 2010-6-22 18:09 审核通过

发表于 2010-11-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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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
南江县, 卫生局, 弱势, 领导, 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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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我现被迫向大家将其8年的遭遇作一陈述,大意是:〔02年5月我在院方做了锁骨手术,术后x片示对位达2/3本人也认可,实
际上是手术不成功就给我灌输说凡是骨折都有后遗症的定理,————————————,我一直在想医政股是否代表着南江县卫生局呢?这明摆着的事情局领导和监管部门、政府和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是否知道?如他们实在不让你们知道我只有大胆地来面诉,作为弱势群休的我惹着谁了呢?



本主题由 小白 于 2010-6-22 18:09 审核通过收藏 分享 00 0 顶 踩 ]这是19542002以前的发帖
不是以前都可以骑摩托车下乡吗?是不是二次骨折?你是不是不想花医疗费啊?你明说嘛!整那么复杂干什么?难道医院给你作过一次手术,你要医院一辈子负责吗?这是部分网友的评论
南江县卫生局

关于《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等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局的关心与支持!

网民“360281764”以《南江县卫生局领导你们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诉说吗》、《大河卫生院手术失败后篡改销毁病历》、《在南江县卫生局医政股和大河中心卫生院面前公理何在》在南江论坛发帖,县卫生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就帖文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患者文XX,因摔伤后左锁骨骨折,于2002年5月20日至6月4日,在大河中心卫生院住院进行了骨折内固定等治疗。术后X片示:钢针固定对位对线良好。出院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患肢勿负重等。事隔七年后,患者文XX于2009年4月找到大河中心卫生院,自述手术失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卫生局按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职责,进行了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我局领导建议大河中心卫生院尽力帮助患者先行治疗。大河中心卫生院及时聘请广元市骨科专家,于2009年6月13日至7月2日给予骨折钢板内固定等治疗,并嘱患者定期复查、患肢肩部制动等。住院期间,医院为其垫支医药费用1万余元。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卫生局职责、职能、行政权限,我局对此纠纷多次做了相关工作。一是针对患者反映,手术后骨折愈合慢、骨痂生长慢问题,我局于2010年2月2日,组织调查组对患者诊治经历及身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相关建议;二是2010年2月4日,卫生局特地组织县医院、中医院、保健院相关专家对患者进行了全面会诊,根据X片内固定较好、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骨痂生长缓慢及患者年龄偏大等情况,给出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大河中心卫生院再次垫费给予患者3个多月精心治疗;三是对患者反映近期内固定钢板断裂,我局会同大河镇派出所于2010年6月12日,再次进行了调查调解。

因第一次手术是在2002年,而患者首次正式找医院为2009年,事隔7年,早超出《民法通则》13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年”的处理时限规定,7年间院外情况无法查证,且患者也没有提供7年间任何可靠证据,患者要求赔偿16万余元等诉求协商调解无果。2009年6月医院为患者再次行骨折手术后至2010年2月专家会诊时,X片显示患者骨折内固定较好。2010年5月患者诉钢板断裂,我县专家组认为锁骨系横行非承重骨,钢板断裂原因复杂,未遵医嘱负重引起断裂的可能性较大,因钢板尚未取出,目前无法认定钢板断裂原因。

2010年6月12日下午,在医方、患方、大河派出所警官等在场的情况下,我局纠纷处理组再次当面告知医患双方:一是请患者进一步治疗,希望早日恢复健康;二是关于病历的一些争议及近期钢板断裂问题,建议进行司法鉴定;三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在我局多次行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医患双方及时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长期以来对我局的关心与支持!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这是卫生局的回复
广大网友:医院又于九月拿钱在巴中市医院为他再次手术,目前情况良好。他根本不敢走司法程序,现在又以合作医疗施压,其目的就是骗医院的钱,他开口要十二万啊。医院也不容易,照这样下去,还有谁敢学医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里的主题不是纠纷,有关系吗?名誉是钱能解决的吗?不要急嘛,自有公断!息怒息怒。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移话题也掩盖不了违法骗保的事实啊,功是功,过不过,混为一谈成什么事?由您污蔑,我不生气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觉得我不是在走法律程序吗?早点自首吧,争取宽大处理哦,改过还是好同志。不要动不动就给我泼脏水,我还要留到冲厕所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始终相信,正义终究是正义的,小丑只能跳梁,秋后的蚂蚱蹦达不了好久不是吗?平时叫你把功夫用在提高业务上,你偏要搞歪门邪道,把大河卫生院带领得啥样我不敢评判,自有公论。把百姓放到心上,不要成天想到该吃这该吃那,反正吃撑了洗胃方便

发表于 2010-11-2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犯罪分子都是无辜的,如果不是有人抓都是不得翻船的,:lol:lol不败露的话可能还要配一把财政金库的钥匙:lol:lol:lol

发表于 2010-11-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党,感谢广大网民,感谢CCAV,感谢SCAV,感谢NJAV对我局的关注与支持......:shutup: :shutup:

发表于 2010-11-2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论坛人气还比较旺哦,不到一天时间将近九百多人次浏览该贴,说明大家还是比较关注腐败,最终结论相信官方会公布于众,静等结果。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才是使用网络力量的根本目的,不要相互攻击,违法的事情公检法自有交待,理性才好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1-26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改变中国。

为什么院方要给病历改地址呢?

发表于 2010-11-2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是病历,是合作医疗报费审批单

发表于 2010-11-26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看来好像证据对院方及合管中心都不利,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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