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提出:应对突发事件 可征用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我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个人移动通信终端为平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和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及时、准确。这意味着,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信息被“捂”着不让公众知道的现象可望得到改变,手机有望成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在14种情形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包括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未公布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据悉,《草案》全文已经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看看,一个小小的省政府,就可以计划立法去没收私人的合法财产,
什么“物权法”乃至于宪法中“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的规定,在他们眼里都是P话而已。
法治中国?法制中国都差得很远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以上是草案中相关文字。
注意几点:
1、县级政府即可决定征用,但实际操作中只需要2个政府“财产征用人员”即可。
2、虽然一本正经说到了“公证”,但实际操作中显然不可行,于是在这里玩了个文字游戏,即“征收组”应该如何如何...而整个文件里面可没说过,这2个“财产征用人员”就组成了一个征收组。事实上政府只需要弄个“征收组”的机构放2个公证员,下面成千的“财产征收人员”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而这两个人连执法证都不需要,事实上你如果怀疑手续有问题而“拒不接受应急征用”,马上就可以直接开抢。至于说是不是真的“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这是抢的那两个人说了算的。
3、东西“应当”还,但从没说过什么时候还,事实上政府完全可以说“我还在用”,于是永远不还,也没有了什么“合理补偿”的事。而即便真的发生了必须“合理补偿”的问题,但只是针对损毁、灭失,用了肯定是白用的,他才不管你这台车租一天要500块这种P事,车不是还能开么,这就算还给你了,也没损毁也能继续使用啊,你还指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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