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采管[2010]01号)的几点质疑
尊敬的张长云书记:
我们是南江县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的大部分供应商家,在我们获悉了《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采管[2010]01号)文件(以下简称一号文件)之后,认真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南江县县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对一号文件提出如下质疑。
一、国家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精神,对照县一号文件第三条“供货商应按协议和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授权范围内生产厂家正宗原装产品,且价格必须低于市场最低价…….”根据市场规律,价格是波动的,动态的,那么这个市场最低价的取决标准是什么?是中关村的报价、太平洋报价、官方网站、淘宝网还是协议供应商的报价?市场最低价和市场平均价这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此处有违采购法。
二、由谁定市场最低价?根据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询价和第四十条:采购询价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询价;(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一号文件对这一核心敏感问题在二项中提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要求和程序……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就采购项目在协议供应商中进行了再次询价采购……报县采管办审批”。质疑一,在协议商中再次询价,协议商中询出的价格是市场最低价吗?有何依据?有何可信度。质疑二,按采购法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方面的专家是谁?有何资质?为何不公开?质疑三,根据采购法第七章监督检查条中未提到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报表的审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是监督、检查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等。根据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政府分散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体制,县采管办在此有越俎代疱之嫌,使执行与监督职责不分,这有违《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质疑四,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最低价为什么不在网上或文件上公开?市场的最低价以何种方式公开?
三、在南江县政府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商家名单中各个商家均给出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优惠率,我们参照各商家提供的优惠率计算一下:比如一台电脑参照市场最低价为5000元,按照39%的计算,该台电脑可以达到的优惠经额为1950元,协议供货商给采购方的供货价格为3050元。在这个价格空间内供货商仍有利润空间,这个价格无拟为是哗中取宠。为赢得协议供货虚报优惠率。请问:这个优惠率采管办在审查时是如何通过?自[2010]01文件执行以来所采购的大量办公设备是否按照此优惠率严格执行?又由谁来监督执行?如果不能严格监督执行,这无疑于有管商勾结之嫌?
四、采管办滥用职权,向协议定点供货商颁发授权牌,这与《南府办法[2007]84号文件》关于对授权牌的颁发程序严重抵触。请问采管办是否能向定点采购供应商颁发授权牌的职能?入围商家有了这一“金字招牌”,大肆向各个单位用短信或电话方式诋毁非入围商家,用不给予报账的理由给单位使压,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这与采购法的宗旨背道而驰。
五、在南采管[2010]01文件中提出:“采购预算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施行协议供货”。那么五万元的协议供货金额的标准是谁规定的?有何依据?然而在南府办发[2007]84号文件(采购中心负责人认可此文件仍有效)第十一条中提出:“单项(个、件)或单批次采购金额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施行定点采购”。这也与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相违被,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六、县采管办委托县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一定一年确定了2010年协议供货商,这一定一年是否违反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公正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阻挠限制本地大部分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而这个一定一年的协议供应商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这明显含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我们二十余家自动办公化设备及耗材供应商自一号文件发出后,几个月以来直接受到干预和排斥,影响到正常的商业行为,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商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七、采购过程如何有效监督?监督没有指定的供应商的人员,仅限于协议供应商参于这个市场的最低价的认定就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廉政建设,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请领导三思。
我们也是光荣的纳税人,而县一号文件有失公允,势必导致所谓的非协议商家濒临破产,将造成100多人失业,政府怎么解决失业和稳定这些问题。
上述质疑我们已向张书记、刘县长、王副县长、纪委、信访办、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反映过实情,但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我们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实可考,恳请书记在百忙之中解决并回复我们所反映的问题。
如果上述质疑仍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我们100多人将集体上访至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广大媒体反应相关情况,以达到圆满解决的目的。
南江电脑行业联盟商家
2010年8月5
当采购监督管理办公第二次谈话后叫我们以书面的形式提一些要求,(以下是原文)但没得到质性解决
致南江县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南江县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我们是南江县十余家办公自动化设备非协议供应商,关于我们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提出的质疑,贵单位领导于2010年8月7日召集了我们座谈,会上双方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由于时间仓促,就我们提出的要求未能及时的 记录和归纳,现将我们一致意见表述于下,望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导给予解决。
一、
对于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执行以来,相关单位已采购设备的数量、型号、及产品的最低价、优惠率按采购程序公之于众,接受行业、公众的监督。
二、
2010年以来相关单位与非协议供应商之间产生的技术服务费以及已购电脑周边设备费用准予报账,请贵单位与财政支付中心接洽。
三、
对单位单批次少于5000以下的零星采购不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四、
修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把打印耗材类(如加碳粉、硒鼓等)不纳入协议供货。(这些本来就属于间断性的零星采购,并不是批量使用)
五、
全县各单位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误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望采管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更正和公示。
南江办公自动化设备供应商联名
2010年8月10日
.....................
县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回复如下:
关于对〈关于对《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南 采管[2010]01号)的几点质疑》〉的回复
首先感谢南江电脑行业联盟商家及广大网友长期对南江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关注,针对近段时间南江电脑联盟商家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质疑的问题,我们采管办专门召集各南江电脑联盟商家见面对相关政策做了解答,并对供应商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了支持。同时县纪委、县法制办、县采管办、县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也就此事专门召开会议,向县委做了汇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推行协议采购的目的
协议采购与过去的定点采购基本相似,只是增加采购协议优惠比例(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优惠一定比例)。是为了满足经常性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按照市场法则最大限度让利给采购单位,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参照省级协议供货办法和其它地方成功的经验而推行的。协议采购实施半年来,尤其受到采购单位的欢迎,这不仅加快了采购进度,更重要的是为采购单位节约了资金。
二是协议供应商家的确定
协议采购是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2009年12月1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共20天),截止2010年1月7日开标,报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7家(联盟商家中无一家报名参与协议采购的招投标,我们视为自动放弃协议采购供应商家竞争,并且这些商家除了南江映山红科技参加过南江政府集中采购外,其他的商家均未参加过南江县任何集中采购活动。),经过5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按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出了投标供应商的名次,最终确定前5名为2010年度办公自动化协议供应商,并与他们签订了南江县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整个开标、评标、定标我们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参与监督。
三是质疑办理情况
1、县法制办于2010年8月9日召集财政局采管办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该文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采购中心、采管办分别在接到批转的信访件后,分别组织各商家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了见面并做出了答复。至此,各商家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没有异议,但要求一是解决2010年以来县级各单位已经发生的采购事项的报账问题,二是对单位单批次少于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不纳入协议采购范围,三是要求修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把维修服务类、电脑周边耗材类、打印耗材类不纳入协议供货,四是要求采管办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更正公示各采购单位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的误解内容(采购单位误以为所有办公耗材均要在协议供货单位中购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采管办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给于了答复。
四是对质疑内容的答复
质疑一:关于采购法十七条提到的市场平均价和我办一号文件的市场最低价问题:我们是本着最大限度让利给单位,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优惠的商品,尽量节约采购资金的目的,高标准要求协议供货商以最高优惠让利给采购单位而提出的市场最低价概念,采购法十七条提到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与南采管【2010】01号文件中的“最低价”概念并不矛盾,“低于市场平均价”包含“市场最低价”。
质疑二:一是关于谁定最低价的问题:遵循市场规律,货比三家,价格低的就是最低价;二是关于询价小组问题:协议采购具体实施的组织者是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应该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成立;三是关于申报表审批问题:南府办发(2009)39号文件第四项规定:…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川办发【2009】49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质疑方忽略了管理职能,而只提监督职能,审批属于管理职能,不存在越俎代庖使执行和监督管理不分的问题。四是关于价格公开问题:价格是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无法对外公开。
质疑三:关于供应商优惠率的问题:这些是由商家在投标时自行填报的,对于高优惠率有无利润空间,是商家考虑的事情。并且所有协议供应商都是按一号文件执行优惠比例,我办也是严格按所承诺优惠率执行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就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协议供货商未执行优惠比例。
质疑四:关于采管办滥用职权,向协议供应商授牌,这与南府办发[2007]84号文件关于授牌的颁发程序抵触的问题:南府办发[2007]84号文件第九条:“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由县财政局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颁发《南江县县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单位》标牌,签订协议……。”过去县上没有专职机构,而现在县上成立了专职监管机构,向协议供应商授牌与签订协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不再委托县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管理业务。
质疑五:关于5万元采购金额以下的均实行协议采购的依据问题:南府办发[2009]39号文件在限额标准中作了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质疑六:关于协议采购的依据问题:一是协议采购的采购方式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但全国(包括四川其他地方)都在推行;二是《采购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协议供货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方式内;三是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我们国家制定采购法,招投标法多家供应商报名投标,最后只取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就是让大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不可能人人中标。
质疑七:关于有效监督的问题:一是每月协议供应商都要报市场价月报表,就是一种监督。二是采购合同备案我们要审查是否按承诺的优惠比例和申报的市场价执行,也是一种监督。三是协议供应商承诺的优惠比例,是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并写明投诉举报电话,要求采购单位对违反文件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举报,就是让各采购单位参与有效监督;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态势,使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行。
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