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企业破产原因
四川省南江县食品公司组建于1956年,国有企业。1997年企业全面停产。2009年初,南江县食品公司和债权人卢××分别依法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账面总额942.08万元,账面负债总额2264.14万元,资产负债率240.33%,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不具备企业重组的条件。据此,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二、关于“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的问题
1、在对该企业实施破产清算中,由于人员结构十分复杂,涉及面宽,矛盾突出,阻力重重,加之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至今破产管理人正在制订所属现在仅存资产(抵押)处置变现方案。因此,不存在“变价出售,暗箱操作”。
2、2010年春节前夕,南江县委、县政府本着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安排360万元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补偿。个别职工在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煽动部分职工拒绝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给企业清算工作造成严重阻碍,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处置变现的开展。截止7月上旬,应安置的119人中,已兑现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83人。在多次解释说明和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通知职工在2010年7月31日前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对拒不领取安置补偿金的打卡移交到县就业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因此,破产管理人属依法进行清算。
3、关于南委发[2001]37号文件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因县食品公司停产13年之久,职工均未进行工资调整,县人民政府按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该企业职工安置补偿的标准,县人民法院运用这一标准执行。
三、关于“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 的问题
1、关于“违法执行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 的问题。我国破产企业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自行制定。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对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县国有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南江县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克扣、压低职工补偿标准”。同时,信访人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标准混为一谈。
2、关于“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问题。按中央、省、市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下岗职工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托管3年协议后,才能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3年托管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后,有部分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并按月领取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002年四川省巴中市转发了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享受就业与再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所反映的问题不实。
3、关于“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南江县食品公司实施破产改制后,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因此,不存在“一个岗位,两种待遇”的问题。
4、关于“限制向市以上反映情况”的问题。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个别职工数次煽动职工越级集体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企业主管部门曾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疏导劝返,引导依法信访,未动用警力拦、截、阻、堵群众有序信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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