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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外宣办关于眉山市中医院7月8日事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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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外宣办
                                                     关于眉山市中医院7月8日事件的
                                                               情况说明


    2010年6月15日22时左右,代琼英(女,42岁)搭乘其丈夫黄庆林驾驶的摩托车摔伤后,被紧急送到眉山市中医院外二科住院救治。伤势诊断结果为:1.闭合性中-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头皮挫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当日即向死者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抢救。
    2010年6月25日15时,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呈昏迷状态。医院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但患者病情无好转迹象。患方家属10余人对患者病情突然加重不能理解,情绪激动。中医院医务科向患者家属详细解释了患者的病情及变化,于6月25日邀请华西专家会诊,经抢救后病人生命体征相对稳定,6月26日眉山市中医院建议将患者转送上级医院,患者家属拒绝。医院又于当日邀请成都军区总医院专家会诊,并于7月1日再次邀请华西专家会诊。三次专家会诊,一致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患者病情恶化系严重脑外伤后突发意外所致,无法预料。
    6月25日患者住院治疗病情发生变化之后,医院院长及相关医护人员应患方要求先后3次就患方家属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但患方家属均表示不能理解、不予接受。7月7日上午,患方家属20余人在医院围堵院长,态度蛮横,并提出无理要求。医院院长再次就患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但患方家属仍然拒不接受。死者多名家属扬言要在医院前悬挂横幅,要组织人员踏平眉山市中医院,不放过医院领导、经治医生以及医务科工作人员。
    2010年7月8日3时2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拒绝签署死亡告知书,拒绝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死者家属组织上百名群众前来中医院聚集,多次威胁、阻挠中医院医务人员,已经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抢救工作,引起住院病人强烈不满,要求院方将死者移走。事情发生后,市、区领导、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耐心细致地对患者家属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医疗纠纷正常解决途径。患者家属拒不接受,态度极其蛮横,并组织亲属朋友借机闹事,阻挠将患者遗体送往殡仪馆。患者家属无理取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和《眉山市卫生局、眉山市公安局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眉卫办2009-196号)文件规定,患者死亡后应立即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停放。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给医务人员和患者一个宁静和平的诊疗环境,对这种典型的聚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殡仪馆对死者尸体进行了移送。在移送过程中,死者家属极力阻挠,对公安干警和殡仪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为防止事态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东坡区公安分局将带头闹事人员带离医院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正在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

                                                                                                        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外宣办
                                                                                                              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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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者深表同情。东坡区做的好,支持。对待医疗纠纷应当走合法程序,否则大家都闹,社会乱套了。政府党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值得赞赏!

发表于 2010-7-9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受伤者受伤主体来看,她是自己家人搭车受伤的。从寻找赔偿主体来说,是找不到任何人的。也就是说,受伤者住院或死亡的一切损失都应该由自家人承担。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找不到主体来归责,受伤者的家属就只有将责任朝医院推或归罪。
事实上,医院对这样的突发性伤者,一般都是尽最大努力抢救人员,不会大意的。形成突然的医疗事故是很少的。
如果说,受伤者找得到肇事车祸的赔偿主体,其家人是不会向医院发难的。
由于是自家人干的,找不到肇事车祸的赔偿主体,还要支付医院抢救无效的费用。结果,对受伤者家属形成转移寻找赔偿主体的情况。
所以,上面的医疗纠纷,还是请大家仔细想一下,对于突发事故,做为一所大医院来说,它是否应该承担抢救无效的责任。当然,的确受伤者来了,看到他死亡,或故意不医治,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医院不会是这样的,是尽了力的。车祸受伤者,一般表面抢救回来,随后几天死亡的医疗现象现实很多。要怪只能怪现有的中国医疗水平,或眉山的医疗水平还不够高,但你不能将责任或归罪强嫁给医院。
这是我做为一个中立者的看法。

发表于 2010-7-10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给人的启发太多。造成这种事态原因多多,3楼分析有理,一些人总是想找个替罪羔羊。不学法所致。不要说是医患纠纷,就是其他刑事案件也不能以暴治暴,以牙还牙三。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政府也是有责的。因为有过类似的事件,大凡群众一闹,政府总是要花钱摆平,而且花钱的多少与“闹”的大小成正比。各机关、部门也怕“闹”,如果有人闹,上级就会认为这些机构办事不力。所以政府也要学法。即使“闹”得现凶,也不能退步,一旦闹来影响社会治安,就应该治罪。赔偿应该通过司法部门来解决。政府不要把本应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给代办了。

发表于 2010-7-1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即使当事人持有相当充分的证据与理由。在“闹”的同时也应该有个尺度,适时把握,不应该“海闹”。
   但现在的社会大家应该是知道的,如当事人不采取过激行为,各级机关又会用什么方式来解决喃?
   在我们身边大家都见过许多这样的事,也许自己也亲身经历过,如果当事人任凭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那是何年何月?他们只会踢皮球,推磨子。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这个部门不该管哪个部门管不了。所以在事件发生后,政府应该正面应对,不采取“躲”“藏”“推”的方式这样的“闹”还会存在吗?

发表于 2010-7-1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置这类事情,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件

发表于 2010-7-1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的小道消息,他们是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闹的哦!

发表于 2010-7-1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眉山市二医院的黄苓一庸医在我家人生病时,放狗屁说是尿道感染,川医的实习医生用B超就查出病因,这样的庸医还称为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狐叫兽)这样的庸医还在危害眉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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