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南坝区将军大道根本没有设立摩托车临时停放点或停放点,但个体经营者只有把自己所有的摩托车车停放在门市外并不影响交通与行人通往,但交警多次拖车、扣照,并口称乱停乱放,给予罚款,请求政府部门给予处理,将军大道段没有摩托车停放点的问题,要照这样这边的交警一天收入可达到上千,罚款由他说了算。 当取车人找到交警,他很不情愿的说,谁叫你们乱停放。可这边根本没有设摩托车停放点,停在门市外并不影响交通更不影响行人,我看这些个别交警真是见钱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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