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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惊现大学生情侣“工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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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房价有多高?房价过高能把人逼到什么程度?近日,一篇帖子告诉了我们答案:买不起房,租不起房,一对大学生情侣只能在毫无遮拦的拆迁工地上偷欢,房价过高逼出“工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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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力买房、租房,一对饥渴难耐的大学生情侣在一片几乎毫无遮拦的拆迁工地上偷欢。并附有多幅照片。

     尽管拍摄者距离两当事人较远,但画面中的两个大学生野外享受的轮廓依然看的十分清楚。画面背景是一篇拆迁房屋的工地,狼藉一片,工地上空无一人。在工地边缘处一面即将倾倒的墙的遮掩下,一长发女子背靠墙站立,上身穿一件白色贴身衣,下身毫无遮拦。从照片来看,女子右手紧紧勾住男子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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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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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偷拍:偷拍成风,拷问社会道德
.     当网络走进生活,我们感到了人与外界的交流和接触是那么的零距离,通过网络我们发现新闻就在我们身边,很多鲜为人知的事情,第一时间我们就已知晓,网络提供的视频、贴吧、论坛平台让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丰富了精神生活,且也暴露了很多人的隐私。当那天无意中翻网页看到点击率高的帖子,说不上写的或者照片里的人物就是“你”。
在这个渴望自由却又禁锢隐私的社会,隐私已经不是你个人能保护得了的,走在大街上稍一抬腿就“露底”,商场里买个衣服就“露奶”,就是在自己的家里和女人亲热这么绝对隐私的事都能在网上传播,唉!深深的理解了网络的力量!

      无论是论坛还是贴图,点击率最高的莫过于那些隐私还有那些不辨真假的事件,在炒作下让我们是大饱眼福还一头雾水的凑热闹,现在的网友业已习惯了不穿衣服的MM,习惯了他人隐私的图片,也习惯了事件的造假,网友们高声的呼唤“让这些来得更猛烈些吧,虽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最后我们会练就成火眼金睛”。

      当我们声讨作假者的不道德时,网友们还是要保护好自己,声讨不会让一些人理智让一些人不揭露隐私和作假,我们越是声讨谴责,一些人越是来劲的去做,这些人为了什么这样做?我想大家都很明白。奉劝那些爱面子的人,换衣服、穿衣服、在家里或者在外边干“那些事”时注意点,不要让一些人有机可乘,否则网上就会让我们欣赏到你的“片片”。

      多方急呼吁,惩罚“偷拍”需法律介入

      偷拍的随心所欲与隐私的日趋重视产生碰撞,专家建议公权力应介入。快门的声音远去了,偷窥的眼睛多起来了。

      好奇?猥琐?正义?不怀好意?在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对“偷拍”随心所欲的空间里,我们似乎无处遁形。如今,谁来保护我们逐渐暴露在透明空气中的各种权益? 一单又一单,偷拍层出不穷。有人惊呼:偷拍像“流感”,正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染。

      针孔式摄像头等偷窥仪器,在广州一些市场上想买就能买到。宾馆、电梯、商店……我们看到或看不到的摄像头无孔不在:监视员工、监视保姆、监视“另一半”有无外遇、防盗保安全……

      可拍照手机更是将偷窥发挥到“极致”,手机的普及让偷拍和“吃饭睡觉”一样容易。一项调查显示,全球可拍照手机的销售量已经占到手机销售总量的25%。近日,某品牌推出一款可拍照手机,摄像头相当隐蔽,购买者趋之若鹜,被买家称为“偷拍王”。一本杂志在评选2003年最酷发明时,将可拍照手机列为第二最酷。入选理由就这么一句:它满足了那些狗仔队和私人侦探们的需要。

      两边对对碰,手机成替罪羊

      社会学者王博士指出,手机拍照技术发展的扩张力让人担忧。他表示,一方面,厂家在拍照技术上互相攀比,“偷拍”越来越便捷,与某些人的偷窥心理“一拍即合”,造成了侵权扩张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国,特别是城市里,渐渐走入对个体隐私越来越重视的时代,两种力量的扩张与碰撞肯定会激化矛盾。

      东北的一些澡堂、洗浴中心就自己出台了“店规”:浴客在浴池内禁止使用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国外亦然,在美国芝加哥的麋鹿林公园区,就颁布了一项禁令:规定在其管辖的洗手间、更衣室和淋浴室里禁用手机,包括普通手机和摄像手机。

      有人甚至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措施,限制或禁止可拍照手机的工业设计、生产和销售。

      手机的销售商们表达了对这种“论调”的不理解。“难道我们要因为菜刀可以杀人就禁止使用菜刀?”诺基亚公司的发言人基思·诺瓦克对此类说法是:只要商品使用者们心存善念,那么他们自然就会知道每一款产品的正确用途是什么。

      无可否认,可拍照手机让我们的沟通更加有声有色。 在调查中,比较多的观点支持,摄像手机的大量出现对偷拍行为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限制手机,而是改变社会行为规范,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多方急呼吁,惩罚需法律介入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民名誉权、肖像权的规定,被偷拍的受害者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但广州一位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直言不讳:目前拦在受害者民事索赔路上的,是取证艰难。被偷拍者往往事后才发现,比如网上的照片,如何证明那个“局部”是自己?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振山教授就表示,在公共场所偷拍别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涉及更多的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
在香港,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进行偷拍,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杨振山教授提出,从立法上考虑,目前《民法草案》专门有一章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讨论过偷拍问题。就此问题引起的后果来看,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条文;而在《刑法》立法上,如果制定是新罪(比如说偷拍罪),管理力度就大了。但关键还是要公民树立基本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这是遏止偷拍的根本。

发表于 2010-4-1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太多了.不知道进哪个门了

发表于 2010-4-1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者真是神精病,请问有几个大学生能买房的?!

发表于 2010-4-1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你卵事

发表于 2010-4-1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少见多怪

发表于 2010-4-1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LZ拍照当时吼一声会怎样?

发表于 2010-4-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太多了.不知道进哪个门了
ncdjsh 发表于 2010-4-15 10:54



    你还是别进门了。进洞吧

发表于 2010-4-1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10-4-1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会来

发表于 2010-4-1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动不动就这么门那个门







声闻于野 它山之 石业 以为错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其下维彀它山之 石雕 以攻玉 2010

发表于 2010-4-1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严惩偷拍者

发表于 2010-4-1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娱乐至死哦。

发表于 2010-4-1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

发表于 2010-4-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0-4-1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购买数码相机/数码摄影机实行实名制!

发表于 2010-4-15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从照片上怎么看出就是成都的?而且一定是大学生??

发表于 2010-4-1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耍好耍  挖哈哈

热心会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4-15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3_50:}
发表于 2010-4-1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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