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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裁制有冤使我不能上诉?是法制制度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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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办理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我们不能给付李孝明《和解协议》约定的余下12万元后,李孝明依据《房屋买卖和解协议》关于领
取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证书后付给对方因过户产生的30万元税款和费用的条款,明明白白的写在《和解协议》上的情况下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无法无天的枉法裁判下发了(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简称《裁定》。问题如下:
    (1).2份《和解协议》中的欠款数额,《裁定》不分青红皂白的不闻不问为什么改为30万元,尤其当事人赵慧芬不在的情况下枉法
裁判下发了《裁定》。仲裁审理中两个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
    (2).8条款的《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配合领取房地产证书后付给因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证产生的税费30万元”《裁
定》中只认定了《房屋权属证》。对我们没有办法领取国有土地证置之不理?仲裁的崔武学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没有做到公平和
公正。李孝明的代理律师田浩亮和《仲裁》机关有着非常的密切关系,经常利用案件向仲裁员送礼、送钱?孟照明律师给予证明?
    3. 该《裁定》多次认定说徐玉强之妻赵慧芬(在赵慧芬没有到庭的情况下《裁定》确认是妻子,徐光文是亲属是缺乏证据力的。
    4. 《裁定》中第九页中《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因过户房地产证产生的税款和费用…..共13行做的法律评析简直是天方夜谭
的司法解释:“《协议》第二条约定是我们双方的共同的约定,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否则谁也不签字,你《裁定》有什么理由改变我们
双方的真实意思?真不知道谁给了《仲裁》的权力来改变我们《协议》中明明白白的白纸黑字的约定”?难道是国家给了“仲裁机关”权
利,来进行随意改变《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和司法解释和揣摩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以外的心理是怎么想的权利?难道《仲裁》还是当代福尔
莫斯吗?你《仲裁》为什么不向着原被申请人意愿揣摩后做出结论呢?该《裁定》是显失公平的枉法裁判。
    5. 《裁定》中第9页中法律评析第3条中更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们是企业(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每笔人民币进出帐
,都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记账,18万元这么大的一笔金钱来往,如果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下帐,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那么《裁定》在没有
取得李孝明收到18万元的发货票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的叫我们继续支付余下款项是违反我们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我们要的是过户
产生的已经花费了的税款发票和过户产生的费用发货票,没有找原申请人要以外的发票)。《裁定》的“解释”违背《国家税法》《国家
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法》和支持李孝明偷逃“国家税款”和教唆我们双方不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事的?仲裁中崔武学能受贿吗?
    6. 《仲裁》的不分青红皂白的《裁定》说我们违约是及其荒唐的,明明是李孝明违约,还要《裁定》我们赔偿对方的利息是站不
住脚的,明明是李孝明自己违反国家法律;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和伪造该厂的法人代表韩玉春的委托代理人书,
伪造了(10016-002668)《天津市房产房屋买卖协议》明显违法;为什么该《仲裁》和(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判决都违法支持李
孝明的违法事实,我们国家还有王法吗?到底是谁造成了没有办法领取由该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土地证书(我们还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倒恶人先告状)。是谁违反法律规定,秃子生虱子明摆的,答案是肯定的?《仲裁》和《判决》是《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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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P ;P

发表于 2010-4-1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性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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