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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关于对巴中论坛《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红旗村二社杀人一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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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对巴中论坛《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红旗村二社杀人一案》的回复

各位网友:

3月21日,网名为“789789tt”的网友在巴中论坛发了《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红旗村二社杀人一案》的帖子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刑侦大队向检察院和法院了解此案进展情况(我局已于去年9月21日结束侦查工作起诉到巴中市检察院)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周志发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南江县沙河镇红旗村二社一村民于2009年6月30日23时许报案至我局。案发后,县委书记张长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凯,副县长、公安局长王小明高度重视,指令刑侦大队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限期破案。我局立即组织优势警力开展侦查,通过刑警连夜工作,在短短5个小时内成功破获该案,并于2009年7月1日将周志发在其家中抓获归案,该案现已侦查终结,目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经依法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周志发有如下犯罪事实:1997年11月5日,南江县沙河镇红旗村二社村民周从友修房子时因地基问题与邻居周从厚发生纠纷,周从友将周从厚之妻鲜桂贤(周志发的母亲)打伤,周从友一直未给付赔偿金。犯罪嫌疑人周志发对此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9年6月30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志发一人窜至本社周从友家中,见其家中无人,便从周从友家中猪圈内找到一根铁棒(钢钎),并藏匿在周从友家卧室内守候周从友家人回家。当晚19时15分许,周从友之妻余秀连先回到家中,被躲藏在其家中的周志发用铁棒击打头部致余秀连当场死亡。作案后,周志发继续在周从友家中藏匿,等候周从友回家,当晚20时许周从友回到家中,被藏匿在家中的周志发用铁棒击打头部,致周从友当场死亡。作案后周志发关好周从友家房门潜回自己家中。在调查中,发现周志发有既往精神病史。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我局先后聘请南充市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四川华西司法鉴定所、四川三益司法鉴定所,对周志发进行了三次司法精神病鉴定。

我局已于2009年9月2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到巴中市检察院,经市检察院审查,已经将本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初开庭审理判决。请广大网友放心,法律一定会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以公平正义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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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公安局你是巴中的楷模!顶一个!

发表于 2010-3-2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执法 这个词说起简单做起难,还是要保持,南江县局有部分民警办案态度不敢恭维~~~~

发表于 2010-3-26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总于等到

发表于 2010-3-2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希望南江公安局在巴中法院对嫌疑人的宣判结果再回复一下  !谢谢

发表于 2010-3-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巴中法院回复宣判结果

发表于 2010-3-27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巴中法院回复宣判结果

发表于 2010-3-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为准绳。

发表于 2010-3-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发表于 2010-3-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精神病人可以杀人吗??为什么在法律面前不能是人人平等???????:lol该死的法律 !早该修正了:lol
发表于 2010-3-27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机关

发表于 2010-3-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发表于 2010-3-2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真相如此!为啥不早回复呢?我还真以为公安局不作为!人言可畏啊

发表于 2010-3-2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太高兴了.我们总于等到政俯的回话了,爸爸,妈妈,你们听见了吗,看见了吗,我们就快要为你二老伸冤了.你们就可一在就泉冥目了.

发表于 2010-3-2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这里感谢支持我们的广大网友们。谢谢你闷了。

发表于 2010-3-2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秉公执法,支持南江公安局~ 师兄们再接再厉

发表于 2010-3-27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一笑:lol

发表于 2010-3-2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严惩犯罪分子!

发表于 2010-3-27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

发表于 2010-8-2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志发是一个久治不愈的精神病患者,你们想一想,如果没有精神病障碍可能不会做出没有理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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