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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牛B之四川省宜宾县县长秘书如此接待上访“刁民”何家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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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最牛B之四川省宜宾县县长秘书如此接待上访“刁民”何家树

下面三张照片中戴眼镜的就是宜宾县县长的秘书,在县长办公室接待宜宾县柏溪镇集体村村民何家树一家人上访时的真实记录:
照片上,县长秘书居然有失身份地坐在桌子上,用钢笔指指戳戳地“接待”正经危坐的、房子被强折强迁后无家可归的失地农民何家树一家。不难想象,我们善良的农民,当《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管理法》都不能保护其权力时,他们在权力面前
是怎样的可怜、无助、无奈;怎样的呼天不应,叫地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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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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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无比的愤恨贪污官员,用无耻的面孔来对待我们善良的老百姓,真是心疼.......
发表于 2010-3-2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领导!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个代表那去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了此僚!

发表于 2010-3-25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除党籍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老百姓到哪里说理?
发表于 2010-3-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建筑拆除是对的,整几张片片在这儿垂死挣扎啥哟~!~

发表于 2010-3-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2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尽责任了

发表于 2010-3-2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所有的板凳都让给上访的坐了。你叫他坐哪了?当然,坐在桌子上欠雅观。
拍照片的人出于何居心咱暂且不论。
但表明一种态度(我和该秘书八辈子认不到一块的),有些照片过多的渲染官民色彩是唯恐天下不乱。
发表于 2010-3-25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这家人发的帖子  感觉也假得很  反复说新修的房子花了好多钱  然后发部分票据出来 结果也没发的有图  也没说关键的手续问题 你这个房子是不是办理合法手续以后修建的   然后又说修到半多没钱停工了 出去租房子住这些  三岁以上的娃儿都看得出来 肯定是手续不完善上面叫停了  后来还说修这个房子是为宜宾县2中的学生服务  学生些租在你这种房子里 有什么安全可言 还不是想修来租给学生赚取昧心钱/
你本来就是个非法建筑 上面叫停了  你自己看到政府要征用了 古到修起来 然后要高价赔付 自己的算盘没打圆 古到拗到政府去闹  在人家办公室去解决问题  一下去那么多人 人家把椅子全让给你们坐  桌子上也有其他人坐  那么狭小的一间办公室  看得出来政府还是很节俭 人家政府工作人员耐心给你们解释,解释半天 半个屁股占在桌子边上靠一下   又栽污人家爬上桌子上对你们杂子了 反正我从图片上只看到人家在耐心解释  并没有做什么冲动的行为。最后劝你一句  几十岁的人了要积德 要事实求事 吃饱了要知道放碗 不要把网民都当白痴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备用生命对抗强制折迁,对抗该死的《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

请斑竹别删我的文章并铭记:网络举报是正在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共高层肯定和支持的!!

发誓人:宜宾县柏溪镇集体村一组村民何交树(现年53岁)。如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诉求电话:13550707509        

本人因与妻子感情无法修补离婚后和小女儿(有一孩子)一家居住一起。因本人有一鱼塘紧临宜宾县名校二中学校对面,为了借名校资源搞活经济,在2008年3月18日在自有15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不惜向亲属和朋友借贷84万元,在鱼塘上修建了2174.12平方之三楼一底的住房,以为外地来二中学习的学生提供方便。可在2008年5月30日主体工程即将完成的时候,因资金链难以为继,工程在修到三楼时不得不停工而租房住。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停工至2008年12月时,传来组里的地要被国家征用的消息。这样一直到2009年8月,政府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却只补偿我50余万元。如此一来,我不但倒背上30余万元的债不说,生活和生存均陷入不可想象的境地中!而且政府这样的赔付,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改)之第23条“......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⒓扑恪P陆ㄗ≌渴褂酶亍⒘值匾酝獾耐恋氐模玫孛婊墒实痹黾拥模黾硬糠菝炕ё疃嗖坏贸?0平方米”的规定相悖的,尤其是极不公平的!如果政府的这一赔付一俟强行实现,我将流落街头并欠债30余万元!

由于以上客观原因,我不得不尴尬地站在了强大的政府的对立面;去年1月27日 ,我与政府的对立终于白热化,政府凭接强大的巨型机械和人多势众,对我的三层未完工的住宅依据《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进行强行折迁。这样,因折迁主体是政府,无疑増加了政府违法乱纪的筹码,并把政府从后台推到了前台,政府是法的化身,折迁法又是他的,那还有我申诉的空间?为此,我谨借中国五名法律专家之见解,悲情控诉!

我控诉:对这样一部当代最血腥的恶法,它不但带来了成都唐福珍的自焚,同时也带来了去年上海一海归人家欲哭无泪的抵抗。全国因拆迁而自焚的国人已不是一起两起,因拆迁而家破人亡的国人也不是一个两个,因拆迁而上访者更是数不胜数。

我控诉:拆迁本该是民事活动,利益双方关于土地权益的交易平等谈判的结果,它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只能是自愿的。而在中国,拆迁是一个行政活动,它是可以强制的——这意味着政府在土地方面拥有它自己的利益,这样的性质变化不导致暴政是绝无可能的。

我控诉:所谓土地公有制,实是财产领域的最大骗局。韦伯曾说“中国的土地权利至少在1500年的时间里是极不稳定的”,他不知道,他身后半个世纪,中国人的土地权利终于稳定了,那就是人民彻底失去了土地权利,暗夺明抢全由官府。

说到底,这个所谓的公有制,早已沦为土地党有制、土地政府所有制或者土地政府官员所有制的遮羞布!在中国,人民的每一寸土地随时都可能被官府剥夺,随时都可能把你赶到大街上无家可归,随时都可能让你从一个有产者变成穷光蛋,随时都可能把你从一个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者变成一个除了自杀别无出路的绝望者!

我控诉:这个权大于法的政府,凭借的无非是这么几句陈词滥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土地是国有的,不是私有的;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

如果一部法律会让我们原本正常的生活顷刻间化为乌有,它的理由无论看似多么庄严神圣都是邪恶的!

可政府在为自己的拆迁暴政辩护的时候,经常会拿出一个极端无耻的理由,就是毋怪被拆迁户漫天要价,且不说被拆迁者是不是漫天要价,就算是漫天要价,那也是我们的权利,说到最后一步,我就是不想走,我的房子不卖,你凭什么拆我房子?

我控诉:为什么我们不能安静地呆在我们自己的屋子里,为什么我们的家园总是不安地生存在挖掘机的阴影之下,为什么所有誓死守护的东西到死也没能守住?

我们没有力量保护自已,对于强势的政府来说,一切的抗争都是无用的?可是,这个政府不是我们纳税人养活的吗?不是标榜是为人民服务的吗?不是自称为人民的公仆吗?难道说人民纳税养活政府,到头来却成了养虎成患?天理何在?眼下,新一轮的强制折迁即将来临,等待着我们一家的是无情的国家机器,无情的挖掘机。含泪问苍天,我该咋办?!

眼下,我祖孙三代的权力正受到最危险的侵犯!

如无他法,我只有去省里和中央上访!!

甚至,我将用生命去维护,唐福珍能做到的,我一个大男人更应该做到!

附:政府去年   月  日动用挖掘机强折我住房的照片四张和我建房时投入84万元所有票据之一部份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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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备用生命对抗强制折迁,对抗该死的《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

请斑竹别删我的文章并铭记:网络举报是正在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共高层肯定和支持的!!

发誓人:宜宾县柏溪镇集体村一组村民何交树(现年53岁)。如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诉求电话:13550707509        

本人因与妻子感情无法修补离婚后和小女儿(有一孩子)一家居住一起。因本人有一鱼塘紧临宜宾县名校二中学校对面,为了借名校资源搞活经济,在2008年3月18日在自有15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不惜向亲属和朋友借贷84万元,在鱼塘上修建了2174.12平方之三楼一底的住房,以为外地来二中学习的学生提供方便。可在2008年5月30日主体工程即将完成的时候,因资金链难以为继,工程在修到三楼时不得不停工而租房住。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停工至2008年12月时,传来组里的地要被国家征用的消息。这样一直到2009年8月,政府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却只补偿我50余万元。如此一来,我不但倒背上30余万元的债不说,生活和生存均陷入不可想象的境地中!而且政府这样的赔付,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改)之第23条“......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⒓扑恪P陆ㄗ≌渴褂酶亍⒘值匾酝獾耐恋氐模玫孛婊墒实痹黾拥模黾硬糠菝炕ё疃嗖坏贸?0平方米”的规定相悖的,尤其是极不公平的!如果政府的这一赔付一俟强行实现,我将流落街头并欠债30余万元!

由于以上客观原因,我不得不尴尬地站在了强大的政府的对立面;去年1月27日 ,我与政府的对立终于白热化,政府凭接强大的巨型机械和人多势众,对我的三层未完工的住宅依据《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进行强行折迁。这样,因折迁主体是政府,无疑増加了政府违法乱纪的筹码,并把政府从后台推到了前台,政府是法的化身,折迁法又是他的,那还有我申诉的空间?为此,我谨借中国五名法律专家之见解,悲情控诉!

我控诉:对这样一部当代最血腥的恶法,它不但带来了成都唐福珍的自焚,同时也带来了去年上海一海归人家欲哭无泪的抵抗。全国因拆迁而自焚的国人已不是一起两起,因拆迁而家破人亡的国人也不是一个两个,因拆迁而上访者更是数不胜数。

我控诉:拆迁本该是民事活动,利益双方关于土地权益的交易平等谈判的结果,它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只能是自愿的。而在中国,拆迁是一个行政活动,它是可以强制的——这意味着政府在土地方面拥有它自己的利益,这样的性质变化不导致暴政是绝无可能的。

我控诉:所谓土地公有制,实是财产领域的最大骗局。韦伯曾说“中国的土地权利至少在1500年的时间里是极不稳定的”,他不知道,他身后半个世纪,中国人的土地权利终于稳定了,那就是人民彻底失去了土地权利,暗夺明抢全由官府。

说到底,这个所谓的公有制,早已沦为土地党有制、土地政府所有制或者土地政府官员所有制的遮羞布!在中国,人民的每一寸土地随时都可能被官府剥夺,随时都可能把你赶到大街上无家可归,随时都可能让你从一个有产者变成穷光蛋,随时都可能把你从一个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者变成一个除了自杀别无出路的绝望者!

我控诉:这个权大于法的政府,凭借的无非是这么几句陈词滥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土地是国有的,不是私有的;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

如果一部法律会让我们原本正常的生活顷刻间化为乌有,它的理由无论看似多么庄严神圣都是邪恶的!

可政府在为自己的拆迁暴政辩护的时候,经常会拿出一个极端无耻的理由,就是毋怪被拆迁户漫天要价,且不说被拆迁者是不是漫天要价,就算是漫天要价,那也是我们的权利,说到最后一步,我就是不想走,我的房子不卖,你凭什么拆我房子?

我控诉:为什么我们不能安静地呆在我们自己的屋子里,为什么我们的家园总是不安地生存在挖掘机的阴影之下,为什么所有誓死守护的东西到死也没能守住?

我们没有力量保护自已,对于强势的政府来说,一切的抗争都是无用的?可是,这个政府不是我们纳税人养活的吗?不是标榜是为人民服务的吗?不是自称为人民的公仆吗?难道说人民纳税养活政府,到头来却成了养虎成患?天理何在?眼下,新一轮的强制折迁即将来临,等待着我们一家的是无情的国家机器,无情的挖掘机。含泪问苍天,我该咋办?!

眼下,我祖孙三代的权力正受到最危险的侵犯!

如无他法,我只有去省里和中央上访!!

甚至,我将用生命去维护,唐福珍能做到的,我一个大男人更应该做到!

附:政府去年   月  日动用挖掘机强折我住房的照片四张和我建房时投入84万元所有票据之一部份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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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让人迷惑:大家都说依法,可都说对方违法。
只要把拆迁办法与宪法、物权法一比较,与国际惯例一比,就知道谁是违法的了。为什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修改呢?
都说百姓不依法,在违法,可受过良好教育、懂法的公仆们在国家三申五令的禁止性规定前依然“前腐后继”,上面“懂法”的网友们可去“阻止”他们违法还是跟随他们一起“守法”以便分一点稀饭?
法已经被权力和强者蹂躏得没有权威。司法者如中院、区院出了多少贪脏枉者,大家可数一数!
农民一超出规定面积建房就是浪费土地,就是违章!可有钱人修建别墅,占用大量土地,可有人说他们违法?说他们在浪费宝贵的土地?
土地法能管理农民,能否管理了“权力”?

发表于 2010-3-26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心理感受,悖逆国人情感、理智和良知良心,制造肃杀恐怖的政治气氛,受害者内心正在流血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插一把刀;把全国人民刚被唤起的道德良知又打了回去。现实总是恶人当道好人蒙冤,只准坏人恶人横行无忌,不准好人善人活动和生存;只准用假话谎话制造假 象,不准以真话实话揭开真相;一些官员总克制不了踏着尸骨狂舞、饮着人血狂笑、听着悲号高歌的丑态恶习,似乎总要借用机会,刻意表现自己良心、良知的彻底泯灭和流氓无赖的本性,刻意表现自己的丑恶无耻和冷血无情!
在此我们不禁要说:那些为非作歹的官员,他们已经丧失了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良心,他们已经不齿于人类,他们比禽兽还不如,人民还要他们干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提问:

贪污腐败和害民利己的官,平民百姓希望他遭怎样的报应?
0、自杀而死
1、 被雷劈死
2、 走路摔死
3、 开车撞死
4、 吃饭撑死
5、 中毒而死
6、 患病而死
7、 大小便憋死
8、 被判枪毙而死
9、 被人群乱棍打死
10、被人群乱刀斩死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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