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叫夏宗云,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我原来居住在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一号附1栋大院,位于成都的母亲河----府河旁边,这里清水长流,绿树成荫,开发商将在这里修建高档楼盘出售谋利。在面临拆迁时,我要求开发商按照他们自己给出的评估价,依据《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明确规定,对其合法私房及其附属部分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73条、94条、95条、101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绿地、走道、公共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上述共有面积在拆迁时理应给予补偿。
可是,开发商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不但不对这一属于我们业主的合法财产给予补偿,反而对提出这一合法补偿要求的我进行人身威胁和殴打,对我的住房及设施进行破坏,最后更是在成都市金牛区拆迁科的庇护下,在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先是强拆了我家的小平房,后来又强拆了我家的私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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