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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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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叫夏宗云,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我原来居住在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一号附1栋大院,位于成都的母亲河----府河旁边,这里清水长流,绿树成荫,开发商将在这里修建高档楼盘出售谋利。在面临拆迁时,我要求开发商按照他们自己给出的评估价,依据《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明确规定,对其合法私房及其附属部分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73条、94条、95条、101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绿地、走道、公共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上述共有面积在拆迁时理应给予补偿。

      可是,开发商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不但不对这一属于我们业主的合法财产给予补偿,反而对提出这一合法补偿要求的我进行人身威胁和殴打,对我的住房及设施进行破坏,最后更是在成都市金牛区拆迁科的庇护下,在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先是强拆了我家的小平房,后来又强拆了我家的私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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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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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续)
      2008年10月28日上午,拆迁公司的十几个大汉把我围堵在菜市场,对我进行毒打。当时有几百人围观,还有群众指责他们的暴行。这帮人后来还把我强行拖走,将我绑架到拆迁办公室,威胁如果不马上签定拆迁合同,就要“杀死我全家”等。后来幸亏有群众向110报警,我才在警察帮助下获救。事后我因多处伤痛和血压异常升高,在床上躺了好几天……

      2009年春节前夕,我家的水、电、气被先后破坏,致使我的合法私房不能使用和居住;

      2009年3月4日,在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突然擅自强拆了大院内包括我在内的业主们已经使用了十几年的小平房,室内的物品被歹徒盗抢一空(见后面所附照片);

      直到一个月后的2009年4月13日,开发商才向成都市拆迁管理处提出强拆我家合法私房的裁决申请,市拆迁处违法受理了该申请(后面将说明其违法理由);

      2009年5月13日,成都市拆迁管理处违法作出强拆裁决,该裁决书不但裁决在城市拆迁中只执行《拆迁条例》,不执行《物权法》,甚至不顾他们自己制定的成都市拆迁补偿文件《成房发[2008]193号》第2条的规定,不加任何说明就无理裁决补偿给我家的拆迁补偿款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补偿标准还要低30%!


      不过就算《宪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只是摆设,在这里只能按照成都市拆迁管理处自己提供的成都市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执行,该强拆裁决也必须在通过了成都市政府的依法审查核实后,才可以开始强拆行动,如果没有通过该审查核实,就不能进行强拆,在没有得到成都市政府的正式书面批准、并且公开予以公示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开始强拆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可是,2009年5月16日,在裁决之后仅仅三天(就算是裁决书,也给出了15天的自行搬迁时间),我家的合法私房就遭到破坏,进出的门也被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违法封死(见后面所附照片),我一家人从此不能回家;

      2009年6月12日,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更是在既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也没有与我家签订拆迁合同,没有对我们作任何拆迁补偿和作任何告知,在我全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我们不在现场,突然以犯罪的手段违法强拆了我家的合法私房,我家房屋内的大量家具、物品和财产全部被埋在了堆积如山的水泥块、钢筋、废砖等建筑垃圾的下面(见后面所附照片);

      2009年7月8日,在我家的小平房被强拆后四个月,我家主体房屋被强拆后近一个月,成都市拆迁管理处为了掩盖拆迁公司违法擅自强拆公民合法私房的犯罪事实,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我家的合法私房还没有被拆,向成都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强拆我家合法私房的申请;

      2009年8月17日,不知是什么原因,成都市政府批准了“强拆”我家合法私房的申请,并荒谬的限我全家在七天之内自行搬迁出所谓“还没有被拆”的合法住房;

      2009年9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执法局对早就被开发商强拆了的、只剩下一片废墟、所谓“还没有被拆”的我家的合法私房进行了所谓的“强拆”。

      迫于无奈,我从此走上了诉讼索赔之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成都市拆迁管理处作出的强拆我家合法私房的裁决,赔偿我家因此受到的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续)
      我们在给金牛区法院(一审)和成都市中院(二审)的诉讼状中,在法庭上均强调指出:


      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不但不执行《物权法》,就连他们自己口口声声说在拆迁中必须执行的《拆迁条例》,只要其中有一点对老百姓有利的规定,他们就不执行!例如,《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36条规定: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否则,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

      可是,在开发商的种种违法犯罪拆迁事实面前,市拆迁处不但不责令开发商赔偿我家的损失,不对开发商进行罚款,反而受理、裁决同意了开发商的“强拆”申请,更荒谬的是还向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强拆”早已经被开发商违法强拆了的我家合法私房!这不是官商勾结,执法枉法是什么?!

      面对上述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面对上述铁的事实,成都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3月1日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中的内容归纳起来却是这样:夏宗云提供的所有法律依据、证据、照片均与本案无关(强拆照片附在本文后面,请大家评论),未经批准就强拆民房符合法律程序;在城市拆迁中只执行《拆迁条例》,不执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是正确的,对《物权法》规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不给予任何补偿也是正确的;违反成都市自己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规定,裁决赔偿给夏宗云的拆迁补偿款比开发商最先制定的标准还要少30%是合理合法的!!!

      判决书最后判决我们在所有争议问题上均败诉,但是判决书对为什么判决我们提供给法庭的法律依据、证据、照片等都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则不作任何解释!

      众所周知,2009年接连发生了一些震惊全国的暴力拆迁事件,此后国务院已经公开表态:正在制定符合《物权法》的《征收条例》,将用来取代违反《物权法》的恶法《拆迁条例》,这说明就是国务院,也认为《物权法》在拆迁中是完全适用的,只有按照《物权法》进行拆迁才是公正的、才是合理合法的!

      成都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蔑视党纪国法,肆无忌惮的颠倒是非、指鹿为马的卑劣判决,使我们感到时光好像倒退了一百年,我们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判决在中国的城市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哪家王法,这就是“依法”治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国法何在?!

      “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期盼太阳把他的余晖洒一丝在普通百姓的身上!(全文完 后附照片)


注:
      本文中的开发商是成都瑞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拆迁公司是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成房发[2008]193号》文第2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分类或分户评估价30%给予购房补贴。”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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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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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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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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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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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切是真的,那么,有关部门纯粹在乱整!!!!
但是,我又怕跨省抓捕,还是少说为佳!!!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0-3-21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可恶:@老百姓还活不活,支持楼主维权

发表于 2010-3-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文明的国家,怎么有人干这土匪的事情?

强买强卖。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说的对,现在一些不法官商勾结在一起,对老百姓强买强卖,把人逼入绝境,还不准具有正义感的人说话,动辄跨省追捕,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其实这正是他们心虚的表现,我们坚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不懈的追求,一切破坏公平正义的邪恶最终都将受到严厉的报复!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3-22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今后会继续贴出对成都市中院本次违法判决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请朋友们继续支持和关注,谢谢!

发表于 2010-3-2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在很多地方都不透明,而且欺软怕硬,我们地方有一个是某官员的亲戚有一楼房要赔偿常人的两三倍,开发商无奈,至今三年了还栏住要道,同等拆迁,有的一赔一不到,而有的一赔二、一赔三,甚至还多,有的住公房得赔偿,有的乱搭建的也得赔偿,有的官员私下叫自己亲戚朋友零时搭建的也要索赔等,五花八门的都有,开发商为了赚钱,最后就是欺侮老实人,甚至对稍有不服的老好人动武动警,动给别人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欺软怕硬,确实如此!

向权看,向钱看,就是不向法律看!----这就是中国式的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本案的起因是我们要求在拆迁中执行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明确规定给予我们拆迁补偿,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因此违法裁决在拆迁中不执行物权法,还裁决强拆我家私房,本案是因物权法而起,怎么到了你们审此案时,物权法就与拆迁及本案无关了?!


    请你们在网上明确回答,让群众来判别对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3-2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法治,中国的老百姓需要真正的法治,否则我们连自己的“蜗居”都保护不了,更遑论其他民生!

发表于 2010-3-2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面之词,别人的都合法拆,你的就拆不了,什么原因?这种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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