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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政法委的干部枉法——血与泪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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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   我叫张维民,是一名退休教师.我深知你们是一身正气,不卑不亢,不畏邪恶权势.特请求你们为我女儿胡蓉之死而不平,我已是上告无门,不知所措,想点办法,给你下拜.......求求你们了!!!!    冤枉啊...........!!!!!!!!!!!!!!   绵阳“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走过场   政法委书记坐车 主任开车 碾死百姓活该   王子犯法岂能与庶民同罪   ——血与泪的控诉   绵阳市川OB***号轿车把人撞倒,政法委书记指挥驾车逃跑,造成伤员无人抢救而死亡,肇事者至今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此事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多次联合签名上书控告,受害者家属无数次申述、上访,而至今没有结果。人们不禁要问:是以法断案,还是玩弄权术?人们愤然疾呼,公理何处?法律面前怎样平等?   一、事件经过:2000年8月11日早上7:50分,中共绵阳市**区政法委书记***乘坐由其司机***驾驶的轿车送儿子上学后返回至***路口时,撞上了骑自行车去绵阳绢纺厂上班的民工,家住江油市方水乡白玉村七社的胡*,胡*被撞后倒地呻吟,肇事车慢行约20米,停了几秒钟后被政法委书记***指挥驾车逃离现场。这时,**区御营村的村民兰某、李某刚好路过出事地点,目睹了事故发生时的一切,面对肇事者惨无人道,逃离现场的犯罪行为,好心人记下车牌号并报案,胡*受伤后因肇事者逃跑而造成耽误约40分钟的抢救时间,最后被交警拦车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加之因肇事者的逃跑而耽误抢救,夺去了她年仅29岁的年轻生命。   二、处理结果:死者亲属起诉到法院,**区法院以《(2000)*民初字第452号调解书》进行结案,认为胡*是从自行车上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不属交通事故,**政法委给予死者丈夫王**一次性困难补助25000元。   这起非常简单、明了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就这样因人为所致,导致了交警歪断,法院歪判,保险歪赔,律师歪辩,从而得出了与情、与理、与法、与案发目击证人亲眼所见事实截然相反的结论。   三、疑点难释:肇事者认为做得万无一失,但仍给人们留下了以下明显的、难以解释的疑点:   1、绵阳交警一大队根据证人兰某提供的车牌号进行核查,几经周折,于第二天中12时将肇事车和驾驶员扣留后,证人兰某到交警队看车,肯定地说是该车所为,但是驾驶员***(主任)四处活动,有政法委书记***作后盾或指使,努力疏通每一个环节,于事故发生后第十天即2000年8月21日第四次递交的自述中突然推翻前三次的供词,全面否认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并说前三次供词是交警逼的,第四次是真话(实际已经疏通了每一个环节才推翻前三次的供词),导致事实真相颠倒,以假乱真,肇事者至今逍遥法外。但是,交警队并没有对驾驶员***采取强制措施,况且,开车的是政法委的主任,坐车的是政法委书记,交警敢逼他吗?为什么前三次供述都一样,而第四次就变了?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案书》,在明白的事实面前,居然认定:胡*骑自行车在上述时间、地点与***所驾小车相遇后从自行车上摔倒致死。交警部门费力费工,几径周折才将肇事车和驾驶员扣留,且先后作了三次内容相同的询问笔录,当时开车的***都承认自己在案发现场。请问凭什么就只认定为“相遇”?“相遇”就会摔倒吗?自行车前后刹车都有效, “相遇”后从自行车上摔倒能致死吗?是受惊吓而摔倒吗?轿车从死者后面驶来,死者根本就看不到后面来车,能受惊吓吗?根据尸检报告可知,死者左腰、左手、左膝等处有大面积的外伤,有严重脑内伤和颅骨骨折,难道摔倒能摔得这么严重吗?自行车前筐左前角有擦痕长1厘米,距地垂高87厘米,恰恰与汽车右后轮上方油箱盖处有一划痕距地垂高87厘米,这难道是巧合吗?多人多次证实事件是该车所为,证人兰某到交警队看车,肯定地说是该车所为,交警队为什么对目击证人的证词就一点不相信、不采纳呢?交警队为什么就采信驾驶员***第四次的供述而不采信前三次供述?难道交警队宁愿承认自己逼供吗?在尸体解剖中,法医李**根本没有在现场,而在住院,但却做出了尸检报告,这又是怎么回事?受害者家属质问办案交警***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说:不是***是谁,但我们也没办法,只能这样。   3、驾驶员***编造假案说是身后农用车所为,政法委书记***就在车上为什么不拦农用车?这难道符合对一个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吗?经交警多方调查,在《交通事故结案书》中否认有农用车经过,***说是身后农用车所为,这不是在玩弄权术,戏弄交警,逃脱罪行吗?对这样的人所作的出而反而的第四次供述还可信吗?***的律师文艺,多次威胁受害者家属请的律师说:“要想在绵阳生存就别管此案”,迫使受害者家属请来的律师要不然是不敢为其代理,要不然就半途而废。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4、毁灭罪证、做假证国法难容。2000年8月11日早晨7点50分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中午12点才将肇事车和驾驶员扣留,时间与发生交通事故相隔近30小时,具有公安工作经验的***早己将罪证清洗干净,交警事隔二日才对自行车进行车检,在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后,才硬从九院搬来“专家”进行痕迹物质的同一性鉴定,请问还有“同一性”吗?同一性鉴定市公安局就可以做,市公安局若不能做,省公安厅、公安部可以做,为什么偏要搬九院 “专家” 来做,不就是因为九院在绵阳、九院“专家”在绵阳吗?这其中奥妙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而且痕迹物质的同一性鉴定的取点位置根本就不是擦点,这样的痕迹物质同一性鉴定结论还有法律效力吗?   5、由于相关各部门沆瀣一气,被迫受害者家属迫于无奈,接受了政法委提出的“事故与政法委无关,由政法委给予25000元补偿”意见,并形成一个由受害者家属和政法委的***主任签字而政法委没有盖章的所谓《处理意见》,但政法委说,受害者家属不到法院状告政法委就不给经济救济费,受害者家属被迫状告政法委,原告的起诉状竟是被告单位的领导写的,天下竟有迫使别人状告自己的事,显然是设计陷阱让受害者家属往里钻。而法院这次办事效率特别的高,在2000年9月4日收到由政法委***主任早己写好的诉状的后,不到交警部门提取有关材料,仅凭肇事方提供的材料,用几十分钟就制做出了《调解书》,起诉当场就结案,据说法院连本案的案件材料都没有,效率出奇的高,不令人深思吗?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案书》说:“根据……得知:胡*骑自行车在上述时间、地段与***驾驶小车相遇后从自行车上摔倒致死,现无直接证据证实是与***的川OB0319号小轿车接触所致,也无直接证据证实是由于胡*骑自行车自行摔倒所致,因而无法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只是责任无法认定,法院《调解书》凭什么说“经交警部门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真是颠倒黑白。而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能报案而不报案,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其负全部责任。本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完全是由于肇事者逃逸造成的,应由肇事者负全责,法院纯粹胡乱断案。受害者家属被迫接受法院调解,纯粹是在强权和关系网的强大压力下的无奈,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无效。   6、既然事故与政法委小车无任何关系,政法委为什么要给予25000元的补偿,竟说是出于人道主义,从何说起?如果说出于人道主义,为什么事故发生时不去救助而要逃走?天下困难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不去无缘无故地帮助?   7、是驾驶员***个人肇的事,也不是其上班的必经途中,更不是职务行为造成,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由政法委出钱?既然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替肇事逃逸车承担赔偿责任?   8、驾驶员***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又逃逸,交警部门几经周折将肇事司机查到后,却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有时间活动、串供,打通关节,这是为什么?难道就因为他是政法委书记的司机吗?   受害者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访,要求处理, 一些部门也过问过,但后来都不了了之,受害者家属向国家信访局去信反映,其回复说已将来信转请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但也无后文。政法委本身就主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这些部门谁敢得罪政法委。在政法委书记***的授意下,由政法委***主任具体往返于各个部门统一口径,做假材料,做成错案,同时,又百般阻扰受害者家属的上访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可见这是一张多么强大、严密的关系网。   四、人们强烈要求:严惩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责任人,揭开关系网,除掉黑恶保护势力,重树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追究***故意杀人罪,还事件本来面目。   2、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前进20米已经停车,车上却无人下来将伤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政法委书记***干脆地说“开走”,***快速驾车逃离现场并消灭脏证,造成伤员死亡,应追救***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受害者家属经济赔偿。   4、对制假、造假的直接责任人政法委办公室主任***给予严肃处理。   5、近究公安、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是上告无门,不知所措。在这全国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时候,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纠正,怎么能体现党员的先进性!怎么能不让人们怀疑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在走过场!希望有关部门能迅速纠正错案,惩办违法人员,还法律应有的尊严。   死者父亲:张维民四川江油市方水乡退休教师 住址:绵阳安县花街镇下街农业银行院   电话: 13035695914   死者母亲:周元香 死者丈夫:王庭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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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1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支持……

发表于 2005-7-1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情况反映给绵阳市政府的领导,请等待消息。

发表于 2005-7-14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到底,告

发表于 2005-7-1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5-7-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开车撞人在绵阳屡见不绝。

发表于 2005-7-14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啥子世道哦!!

发表于 2005-7-1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光荣",的"伟大"-----------------这不政法委书记的错,全都是酒精惹的!!!

发表于 2005-7-1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将这些个恶徙法办制罪。

在中国,历来是‘刑不在大夫’,草民与衙门斗,其路途必然是十分艰难的。

发表于 2005-7-1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将这些个恶徙法办制罪。

发表于 2005-7-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年的事哦,啷个没有听说过呢,[em05][em05]
ztq

发表于 2005-7-16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05-7-1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虫剂[em03]

发表于 2005-7-1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轮车下,无辜生命;傲气之下,命已无存;知法犯法,此案必究;执法犯法,重罚等候;依法治国,百姓称快;群众呼声,坚持到底;先进教育,血泪控诉.[em02][em01][em02][em01][em02]

发表于 2005-7-18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2][em02]

发表于 2005-7-18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温总理说啊!![em03][em02]

发表于 2005-7-1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狗日的,不是陪了25000元吗?找人去把他狗日做掉三.

发表于 2005-7-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的人是什么反应?

不会说装着不知道吧?

发表于 2005-7-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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