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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绵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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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7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有关文件要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30元(其中当年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费20元加上财政补助中每人提取的1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和受益面,保障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平稳运行,经市新农合管委会研究,决定对《绵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再次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起付线和补偿比例:1、镇乡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200元,补偿比例由60%调整为75%。2、绵竹市人民医院起付线由400元调整为300元,补偿比例由40%调整为50%。3、绵竹市妇幼保健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由40%调整为60%。4、其他厂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由40%调整为55%。5、绵竹市中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由50%调整为65%。6、绵竹市境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补偿为45%;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补偿为35%,绵竹市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为25%。

    二、在绵竹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中医中药费用补偿比例由60%调整为75%。

    三、封顶线由15000元调整为30000元。

    四、患肺结核参合农民在市疾控中心归口治疗的,定额补助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五、本次调整内容由绵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绵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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