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试行)》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6〕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及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支付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统一支付清单制度
坚持“保基本”功能定位,立足实际并统筹群众合理购药需求,制定全省统一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清单实行分类管理,正面清单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明确允许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合规品类;负面清单涵盖无实际医疗价值、医疗附加值较低及以生活功能为主的品类。正面清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正面清单外的,不予支付。各地医保部门必须严格对照执行,严禁擅自增补、删减或调整支付品类。省医保局将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和医药技术发展,适时动态调整白名单。
二、强化医保基金全流程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综合运用智能审核、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结合日常核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列支负面清单内产品及未纳入正面清单的产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药品耗材、伪造处方等欺诈骗保行为,以及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变相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对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扎实做好协议管理、编码管理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规经营,为政策平稳落地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30日
四川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试行)
一、正面清单
(一)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
1.药品类: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C;中药饮片(包含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不予支付、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被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
2.医疗器械:
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医疗器械注册编号或备案编号的医疗器械(被列入“二、负面清单”的产品除外)。按使用特性分为非耗材类医疗器械和耗材类医疗器械。
非耗材类医疗器械:体温计、血压计、血氧仪、血糖仪、尿酸测试仪、心电记录仪,以及制氧机、雾化器、吸痰器、助行器、医用拐杖、轮椅、医用外固定支具、呼吸机、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以及经批准为医疗器械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等。
耗材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医用无菌敷贴、医用隔离垫、中医器械(灸疗类、理疗贴类)、一次性末梢采血针、冲洗器、给药器、止血器、吸氧管及面罩、鼻氧管及面罩、吸痰管、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肝素帽、导尿管、造口护理袋、造口护理辅助材料、引流袋、鼻腔喷雾、病原检测试剂、血糖检测试剂、尿酸检测试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妊娠检测试剂、HPV检测试剂等。
(二)特医食品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消毒用品类:经卫生行政或疾控部门备案的酒精、碘伏、双氧水等皮肤消毒产品。以酒精、碘伏、双氧水为主要有效成分的医用棉签(棉球、棉片)。
二、负面清单
(一)保健食品:具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
(二)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以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牙膏牙刷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手表、手环、手链、项链、戒指、耳环等)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器械耗材。
(三)米、面、油(包括按中药饮片批准的),不含特医食品。
(四)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
(五)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但符合正面清单中的第(二)(三)项下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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