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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都2026年了,难道还是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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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明显混淆概念。那是消防通道!!!且是2个单元唯一通道!!!不是消防车通道。
   
   四川省住建厅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都有明确要求:明确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宝鑫苑1幢过道是2个单元唯一通道,安装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安装电梯条件。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川建行规〔2022〕2号)文件中,第四项明确技术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和《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 3—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二、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10号):明确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高院2025年11月6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标题《 鼓励既有住宅依法依规增设电梯,但应综合考量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因素以及对其他单元或楼栋业主权益的影响,确定应否增设》,某小区2单元业主决定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唯一的公共通道,且该通道本身宽度已低于消防通道宽度要求。
   法院认定:占用小区唯一公共通道,属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且加装后通道更为狭窄,加重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驳回加装电梯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停止加装。
    法院明确了两点司法立场:
     占用唯一公共通道影响其他单元业主通行和消防,不能只由本单元业主决定,须纳入受影响的业主共同表决。
    若通道本身宽度已不达标,加装只会更危险,属于“明显超过合理容忍义务的范畴”。

       宝鑫苑1幢巷道-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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