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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身高160,女方身高160。男方在女方剖腹产后四个月的时候,先是暴力拖拽女方,并踢踹女方剖腹产仅四个月的手术伤口(同等身高,踢中该位置需要非常用力抬腿)造成女方腹部软组织损伤,且目前不间断疼痛中。
该行为已明显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且是针对哺乳期妇女脆弱时期实施的极端暴力,性质恶劣,且主观恶意极深。理由如下:
1.择时故意:选择女方产后四个月,身体尚未恢复的特殊时期施暴,腹部受到重击,极易容引发内脏损伤,伤口崩裂乃至大出血,这是一种罔顾人命的极度危险行为。
2. 择位故意:选择女方腹部这一剖腹产伤口所在的最脆弱的部位实施暴力。且男方身高与女方一样高,在同等身高情况下,要踢踹到另一个人的腹部,腿需要大幅度用力抬很高(两条腿要大于90度才能做到),足以证明男方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恶意。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从未将“多次”作为身体暴力的构成要件。法律惩戒的是侵害行为本身,不是行为的累积次数。这一次暴力,是精准选择了一个剖腹产术后四个月、手术伤口尚未愈合的特定部位实施的。一个需要刻意高抬腿才能踢中同等身高者腹部的动作,指向的是蓄意伤害。
该行为已明显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且是针对哺乳期妇女实施的特应手术伤口的暴力。性质恶劣,且主观恶意极深。
依据公安部等九部门于2024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公通字「2024]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应当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关于天府新区正兴派出所声称的造成腹部软组织损伤不严重,属于派出所对文件认识不到位,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政策违背。如果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就不是情节轻微了,构成轻伤派出所就不是简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而是应该拘留男方。
目前有三甲医院华西医院出具的剖腹产相关证明暴力发生时,仅实施剖腹产手术4个月;有三甲医院华西出具的暴力后腹部软组织损伤的伤情证明;有相关出警记录,本人承认暴力的录音以及暴力发生后的保证书等佐证材料。对于证据链闭环,证据确凿的严重暴力事实,天府新区正兴派出所却未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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