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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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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举报人:张建国,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205*****
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土地梁小区
联系电话:175*****588

被举报人一:罗德忠,苍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系(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案件一审承办法官。
被举报人二:李敏,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履行全院审判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法官回避制度落实的主体责任。

举报请求

1.依法核查被举报人罗德忠在审理(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案件过程中,存在应当自行回避而拒不回避的违纪违法事实,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
2.依法核查被举报人李敏作为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未落实法官近亲属从业报备、案件分配廉政风险筛查制度,放任罗德忠承办存在利害冲突案件的履职失职问题,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3.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同时恳请结合该回避重大程序违法事实,对(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判决、(2025)川08民终70号行政裁定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予以监督,保障申请人再审救济权利。

事实与经过

本人张建国,系(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该案被告为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人民政府。本人因发布标题为“假如我是县委书记”抖音视频,被苍溪县公安局作出苍公(陵)行罚决字〔2024〕1214号行政拘留9日行政处罚,经苍溪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我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罗德忠担任承办法官审理并作出一审维持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在一审、二审审理全程,完全不知晓罗德忠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直至再审准备阶段,才查实:罗德忠之子罗琨,系本案一审被告苍溪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辅警,在被诉行政机关苍溪县公安局任职。该事实苍溪县公安局在另案判决书中已经自认属实。

1.罗德忠作为行政庭庭长,明知近亲属在本案被告单位任职,应当自行回避而隐瞒利害关系、拒不回避

本案属于起诉苍溪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直接为其子罗琨供职的苍溪县公安局。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相关规定,审判人员近亲属在一方当事人单位任职,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

罗德忠作为行政庭庭长,精通行政诉讼回避法律规则,明知其子罗琨在苍溪县公安局担任辅警,本应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披露该亲属利害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退出本案审理。但罗德忠在一审立案、庭审、判决全流程,始终隐瞒该重大利害关联,既不自行回避,也不向当事人告知该利害关系,客观剥夺了我申请回避的法定诉讼权利,造成案件审判外观丧失中立性,严重违反审判回避制度。

苍溪县公安局虽答辩称辅警人员众多、案件处理结果不会直接影响罗琨(杨永红、张玉兰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上诉一案,案号:(2026)川08行终47号),该辩解不能成立。回避制度核心价值,除实体利益影响之外,重在保障程序外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中立的合理怀疑,并不以亲属是否会直接获得薪资、提拔利益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罗德忠不仅是单次审理本案,还长期、多次承办以苍溪县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长期未落实回避隔离,并非偶然疏忽,属于持续性违反回避纪律的行为。且二审中院对此违法行为避而不谈……。

本人在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后,为厘清案件争议、释明裁判逻辑、消除程序疑虑,依法向承办法官罗德忠正式申请判后答疑。罗德忠拒不依规作出规范、严谨、书面的答疑释明,仅作出信口雌黄、随意敷衍的口头答辩,对案件存在的程序违法、证据造假及采信问题、被公安机关询问的人是不是证人等问题避重就轻、含糊搪塞,且无正当理由直接拒绝本人提出的出具书面答疑材料的合法诉求。罗德忠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司法敷衍、履职不规范、漠视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与监督权,进一步佐证其审理该案主观上缺乏中立、公正、审慎的审判态度。

2.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敏,未履行审判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职责,风险筛查、分案隔离机制形同虚设

法官近亲属从业报备、案件分配廉政风险排查,属于法院院长首要管理职责。罗德忠作为行政庭负责人,亲生儿子长期在苍溪县公安局任职,属于审理涉苍溪县公安局作为被告行政案件的高廉政风险人员。

李敏作为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负有统筹全院审判资源、排查法官利害关系、规范分案流程、落实回避制度的法定管理职责,但该院既没有对罗德忠近亲属从业情况做好风险登记,也没有在分案环节对涉苍溪县公安局案件进行风险隔离,放任罗德忠持续审理其子所在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致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程序违法问题发生,属于审判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履职缺位。

3.该回避事由直接加剧本案一审多重程序违法后果,侵害我的全部诉讼权利

除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之外,在(2025)川0824行初6号案件审理中,一审还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一审庭审中我提交民警传唤通话录音、原始抖音视频两份关键视听证据,法庭既没有当庭播放,也未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质证辩论及判决也不告知拒不采信的理由;对9份存在身份材料缺失的涉嫌伪造的证人证言直接采信;对无证民警参与办案、立案程序倒置、传唤程序违法、虚假的合议记录等多项程序异议,一审判决没有依法审查纠正。后续我因一审法院未送达书面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仅短信链接通知缴费,导致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直接生效,变相剥夺我的二审救济权利。

因一审承办法官罗德忠该回避不回避的重大程序问题发生于一审审理阶段,我当时对此客观不知情,故一审、二审阶段无法行使回避申请权,属于再审中新发现的重大程序违法事由,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有义务如实报告近亲属从业情况,遵守回避制度。
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制度规定,院长负有对本院审判人员纪律监督、廉政风险排查、落实回避制度的管理主体责任。
此   致

举报人:张建国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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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人证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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