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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投诉并驳斥青羊区卫健局关于“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的调查结论,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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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并驳斥青羊区卫健局关于“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的调查结论,追责问责!
【事发时间】:2026年7月31日
【涉事地址】:成都青羊区汪家拐社区医院(成都中医大附属第三医院)
【被诉对象】:成都市青羊区卫建委
【问题描述】:举报投诉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
核心提示:一支《舒夫林》8.54元,竟然收取了77.74元
【来电诉求】:投诉并驳斥青羊区卫健局关于“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的调查结论,涉嫌包庇违纪违法,追责问责!
青羊区卫生健康局针对投诉汪家拐社区医院(成都中医大附属第三医院)“过度医疗、小病大治乱收费”作出的回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不懂法律规定、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划分不清,刻意规避违规事实,调查结论不客观、不公正,属于履职不到位,涉嫌包庇袒护的行为。现就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的错误认定及不当结论,依法依规逐条驳斥并继续投诉如下:
一、驳斥“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仅为医患沟通误解”的错误结论
青羊区卫健局将该院无诊疗服务凭证,无收费凭证的明确违规行为,简单认为“医患沟通误解”,是对医疗服务收费规范的亵渎,系刻意为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开脱。
1. 无诊疗交费凭据和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是医疗服务行业的刚性规范。本次事件中,该院未告知、未开具清创诊疗收费项目却无端产生缴费金额,也未为患者提供任何清创处置服务,该行为已构成未开具诊疗服务计费、虚列医疗收费项目,也未实际提供诊疗服务,其计费行为无事实及合规依据,是明显的乱收费行为。
2. 收费凭据、诊疗明细清单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向患者出具的法定凭证,关乎患者的知情权与消费监督权。该院仅向患者出具药品处方单据,刻意隐匿清创收费项目,也未如实向患者公示全部诊疗收费明细。青羊区卫健局以“清创项目不属于药品、不体现在处方中”为由豁免院方责任,属于概念混淆、逻辑谬误。无论药品费用还是诊疗处置费用,医疗机构均负有事前明示、书面列明、全程告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定责任、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3. 本次纠纷系该院多重履职失职叠加导致,并非轻微沟通瑕疵。接诊医生未告知完整诊疗及收费金额、收费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无法解释收费明细、全院未落实诊疗知情及收费告知制度,多项管理漏洞与履职失职共同引发本次违规收费争议。青羊区卫健局仅作出笼统整改要求,未依法认定医院收费违规事实、未开展核查追责、未落实行政处罚,属于刻意偏袒和规避医疗机构违规情节,监督管理形同虚设。
二、驳斥“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无未告知违规问题”的虚假结论
青羊区卫健局仅依据涉事医生单方口头陈述,即认定医院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无任何客观书证、影音资料、诊疗记录等证据支撑,该调查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认定结果严重失真失实。
1. 行政执法核查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以证据定案”的基本原则。涉事医院主张已完成事前知情告知,应当主动提交诊疗沟通记录、病历备注、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仅以涉事医务人员单方自述作为依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客观事实可直接佐证该院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若接诊医生已如实、完整告知患者清创诊疗方案、收费标准及整体缴费金额,患者无理由对缴费差额提出重大异议,更不会当场提出退费申请。患者的质疑行为及退费诉求,是该院事前未充分告知、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即计费的直接佐证。
3. 医疗机构公示收费标准的常态化义务,不能替代单次诊疗的个案知情告知义务。该院内部价格公示仅证明收费项目具备合规备案资质,不能等同于本次诊疗已对患者完成针对性告知、患者已知情同意。青羊区卫健局刻意混淆通用价格公示与个案诊疗告知的两项法定义务,变相豁免医疗机构的核心履职责任,认定结论明显不公。
三、驳斥“未实施清创属于正常退费、无违规收费”的错误定性
青羊区卫健局颠倒事件因果、规避核心违规事实,错误将该院违规计费行为定性为正常诊疗退费,属于对事件性质的刻意歪曲。
本次事件完整事实为:涉事医院在未提前告知完整收费项目、未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录入清创诊疗收费项目并生成缴费金额,患者发现违规计费问题后提出异议,该院自知履职违规,随即办理全额退费。并非回复中所述“患者质疑退费导致未开展诊疗服务”。
本次违规的核心关键点,不在于院方最终完成退费,而在于医疗机构在未告知、患者未同意、医院未提供任何诊疗服务的前提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生成计费金额,该行为已构成违规计费、虚构诊疗服务收费的违规情形。事后退费无法抵消前期违规操作的既定违法违规事实。青羊区卫健局以事后退费结果倒推事前行为合规,免除医疗机构违规责任,属于典型的偏袒、包庇性核查处置。
四、驳斥“医保相关问题向医保局反映、本局不予认定”的推诿履职行为
患者本次投诉的核心诉求,直指该院虚构诊疗服务、超范围计费、违规预设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该事项属于青羊区卫健局与医保部门的双重监管职责范畴。青羊区卫健局刻意割裂监管职责、推诿信访诉求,属于行政履职不作为、监管缺失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虚列诊疗服务、违规计费、收费凭证不全、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等行为,既属于医保基金监管违规情形,也属于卫健部门医疗服务监管的重点查处范畴。青羊区卫健局作为该医院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首要核查、监管、处置职责,无权将核心投诉事项推诿至其他部门。该推诿行为本质是规避监管责任、变相包庇涉事医院。
五、此回复属于典型包庇、袒护式调查,应追责问责
青羊区卫健局的处置结论存在三大严重问题:一是事实认定片面偏颇,片面采信该院单方陈述,无视客观诊疗及收费事实,刻意规避医疗机构违规情形;二是法规适用不当,混淆医疗收费、知情告知、价格公示的法定责任边界,以轻微沟通瑕疵掩盖该院违规计费、虚构服务的实质性违法问题;三是监管履职不严、处置不当,对医疗机构多项明确违规行为仅作口头整改要求,未依法开展调查追责、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同时推诿监管职责,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成都青羊区汪家拐社区医院(成都中医大附属第三医院)存在未履行诊疗知情告知义务、收费凭证出具不全、无服务违规计费、虚构诊疗收费项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晰、依据充分、证据确凿。青羊区卫健局本次调查核查结论失真、事实认定错误、存在明显偏袒包庇、行政履职、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启动复核程序,重新核查本案事实,纠正本次错误处置结论,对该院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整改,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就医权益。
投诉人:裴某庭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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