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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民事案件异地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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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3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过立案期限的庭审笔录.jpg                           民事案件异地审理申请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据“12368诉讼服务热线”
       2026年9月410.23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孙开俊:您好!您邮寄单号为1230932001958的来信收悉。您反映的信访事项,我们已将该材料转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您曾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有关人民法院邮寄过信件,并且收到了回复,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如果相关法院已经对您的信访事项作出结果性答复,将不再答复。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9月410.39回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开俊:您好!您邮寄编号为1230932001958的来信材料已转至我院。我院已认真阅读您的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将您的信件转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您曾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有关人民法院邮寄过信件,并且收到了回复,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如果相关法院已经对您的信访事项作出结果性答复,将不再答复。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9月410.49回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孙开俊: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我院已认真阅读您的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将您的信件转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如果您曾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有关人民法院邮寄过信件,并且收到了回复,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如果相关法院已经对您的信访事项作出结果性答复,将不再答复。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9月412.03回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转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已大半个月了,不知道在哪个部门办理,远远超过收到后七天内立案之规定。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2026年9月22日前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去查询,信访室说打68199550破产庭舒建国在办理,结果打68199550电话问,破产庭舒建国说不知道这个案子。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拿着手机去找查询处说打说打68199550的这个人,这个人接过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手机与破产庭舒建国说了一阵后,把手机还给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破产庭舒建国说现在查,查找两分钟后才说案件在他那里。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说这不是破产案件,不由你们破产庭办理,他坚持还是由他们破产庭办理,还要破产庭指派人办理后才与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联系。本所法定代表人孙开俊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他不同意给予书答复受理与不受理以及办理结果。因此,本所提出《民事案件异地审理申请书》,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不是破产案件,应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破产庭审理本案本身就是错误的。
       二、本案原告李糟碧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原审本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证明原审破产庭法官根本不懂法。所作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劳务合同》是2018年1月11日签订,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限,蒋余胜与本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一审档案卷第95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没有施行,审理本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判决是错误的。2018年1月11日签订合同至2024年1月3日起诉受理已长达6年之久。由于原审是破产庭不懂审判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本案是错误的,再审又由不懂法律的破产庭来审理,把审理民事案件当儿戏,本所不同意破产庭再审理本案。
    三、据一审档案卷第181页一审判决书第2页李糟碧诉称“2018年1月11日,仁义服务所又以‘搞快点儿’为由,收取了李糟碧的丈夫蒋余胜2000元的费用。由于李糟碧的丈夫蒋余胜当时手头没钱,就打电话让李糟碧汇去了这笔钱”。足以证明李糟碧2018年1月11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丈夫蒋余胜与本所签订《劳务合同》。即蒋余胜与本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从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案卷第228页二审判决书第12页“案涉《劳务合同》中关于代书材料的相应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还判决本所败诉。由于原审是破产庭不懂审判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本案是错误的,再审又由不懂法律的破产庭来审理,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儿戏,本所不同意破产庭再审理本案。
        四、现有一审二审判决、市高院裁定、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均没有的新证据《丰都县法院档案》45页记载“流水号29902023000967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材料接收单记载:提交人李糟碧;提交时间2023年7月26日。记载①、起诉书、口诉笔录。②原告举证材料。③原告身份证明。打印人谭必林,打印时间2023年7月26日”,该证据丰都县法院扣留未移交给九龙坡区法院。证明本案2018年1月签订《劳务合同》至2023年7月26日起诉之日已五年多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限。2023年8月2日丰都县法院非法立案受理后移送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月3日又非法立案。本所在一审已答辩本案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因此,由于原审是破产庭不懂审判的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本案是错误的,再审又由不懂法律的破产庭来审理,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儿戏,本所不同意破产庭再审理本案。
       五、本所在原一审开庭时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本案民事案件移送管辖立案超过立案期限》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正卷)(2024)渝0107民初171号以下称“一审档案卷”第112页、第151页庭审笔录第2页有记载。一审档案第46页记载用1041770852895快递向李糟碧寄出,经邮政查询2023年9月26日由李糟碧的儿子及代理人蒋勤签收。用1041770850595一审档案第47页快递向寄出2023年9月25日签收。“一审档案卷”第2页2023年9月2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移送函》就移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日才受理立案“一审档案卷”第87-89页,证明一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之规定,由于原审是破产庭不懂审判的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本案是错误的,再审又由不懂法律的破产庭来审理,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儿戏,本所不同意破产庭再审理本案。
       六、蒋余胜与本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蒋余胜在甲方处签字加盖手印,本所在乙方处加盖公章,一审判决书第3页至5页、第9页,二审判决书第3页至4页认定《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即一审判决书第3页中《劳务合同》……一、乙方只能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以甲方的名义代写诉求材料、网上发帖、发邮箱,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任何责任。乙方发现甲方提出的诉求不合法、不合理,乙方有权拒绝,前期费用5000元为定金,不得退还, 甲方不得纠缠乙方。二、乙方不参加诉讼出庭代理辩护和有关部门协调,不出办公室调查取证,凭甲方提供的材料写材料。……”合法有效。一审案卷第228页二审判决12页倒数第3行认定“案涉《劳务合同》中关于代书材料的相应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破产庭不懂法,判决“被告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原告李糟碧4500元”,不符合将余胜与本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对定金的约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导至本所不服,上诉、申诉、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一级一级转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又由不懂法的破产庭审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异地审理申请人  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  孙开俊  所长
               二0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营业执照在丰都17.png
仁义所营业执照.jpg
2023年7月26日向丰都法院起诉档案.jpg
5.19九龙坡法院拍副院长接待照.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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