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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致: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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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8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2009年成都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证据及程序问题的反映函
  2009年成都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移交贵院审理。历经十七年,今年6月才在中央巡视组的关注和推动下,我们终于调阅到该案卷宗。查阅后,发现以下问题:
一、关于补充侦查及证据问题
  贵院于2010年2月24日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关于“被告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发送图片及文字,并经被告人之间确认系有组织行为”的指控,因光盘资料中未找到相关证据,提出质疑并要求补充侦查(卷宗编号:032)。2010年3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回复贵院称:“被告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发送图片及文字,已在光盘资料中有组织确认的记录。”但该回复仅系程序性答复,并未出具任何实质性证据,亦未指明相应证据所在。我们认为,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二、关于10张关键光盘证据被借走的问题
  该案开庭前五日,即2010年4月2日,10张关键光盘证据被一名叫“陈舒”的人以白条形式借走。我们对此提出强烈质疑:为何在开庭前夕将关键证据借出?借出手续和审批依据是什么?是否意在毁灭、隐匿证据?该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关联公务行为?
三、关于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的问题
  如明知当事人无罪,仍提起公诉,则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我们有理由质疑,上述行为并非合法的关联公务行为。恳请贵院依法核查。 随函附相关案件案号,供贵院核查:
· 一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 二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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