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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开展《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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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0月17日经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适时掌握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现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对该《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本次评估将围绕《条例》的政治性、人民性、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综合运用部门自评、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
    现诚邀广大市民朋友和其他组织对《条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邮寄、现场递交等形式反馈至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苟占芳律师
联系电话:13882662633
电子邮箱:zhixilawfirm@q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169号华冠城11层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附件:《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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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例成在的问题环卫社会化(外包购买服务)监管制度缺位(现实最突出痛点)条例只写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作业,但没有对政府购买环卫服务作出硬性制度约束
  • 没有条文要求环卫外包合同必须写清量化考核标准、扣款机制、不合格终止合同、临时接管预案
  • 没有规定外包项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市民无法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 缺少约束条款:主管部门把清扫保洁全部外包之后,如何压实机关内部监管岗位责任;没有条款防止 “重外包、轻监管”;
  • 对承接环卫的私营企业,缺少约束其保障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社保的相关内容。
现实矛盾:业务全部外包,主管部门保留大量编制,考核全靠内部闭环,社会看不到考核结果,群众发现保洁质量差,缺少明确的追责路径。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执行的制度漏洞
  • 条例划分了责任区:物业小区归物业;无物业小区归街道乡镇;道路归环卫主管部门四川省广安...。但没有规定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职的完整闭环: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洁义务之后,督促、整改、处罚流程不够细化。
  • 大量老旧小区、拆迁待建地块、城乡结合部,容易出现 “多方都不归我管” 的责任真空;条例写 “无法确定责任人报县级政府确定”,但没有规定办理时限,容易久拖不决。
3、部分禁止性条款,执法落地操作性差
  • 第二十六条的瞬时违法行为:随地吐痰、随手扔烟头、高空抛物等,行为转瞬即逝,取证难度极大,条例没有配套 “视频监控、群众举报处置流程”,法条写了但是很难落地处罚广安日报。
  • “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是兜底条款,概念模糊,实践中容易出现执法自由裁量过大,容易出现随意套用该条处罚。
  • 对于农民自产果蔬流动摊贩:只讲禁止占道,缺少疏导性制度,没有明确 “便民临时疏导点” 规划设置要求,一罚了之,缺少民生温度
4、城乡不均衡,乡镇、城郊管控偏弱条例重心偏向城区,对乡镇场镇、农村聚居点环境卫生标准、设施配套、经费保障,条文比较单薄。城乡接合部垃圾乱堆、保洁频次不足,法规约束力度弱。
5、社会监督、群众参与机制不足
  • 条例没有明确市民投诉的限时处置、反馈答复制度。群众发现脏乱差,向主管部门反映,没有法定办结时限。
  • 环卫项目经费、外包招投标、年度考核结果,法规没有强制公开要求,公众知情权不足。
6、垃圾分类相关内容薄弱条例 2019 年制定,2020 实施,距今 6 年,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条文偏少,已经跟不上现在的管理需要。
一是环卫作业大量实行外包购买服务,但条例缺少对外包企业考核、结果公开、临时接管、保障一线工人权益的硬性制度,容易出现 “重发包、轻监管”;二是市容责任区制度,老旧小区、城郊地块容易出现责任边界模糊,出现监管真空;三是部分禁止类行为取证难,缺少群众举报、限时反馈的法定机制;四是缺少对便民自产摊贩疏导点位的制度设计,管理多以处罚为主;五是乡镇、城乡结合部环卫相关条款薄弱。建议修订条例,增加环卫外包监管公开制度,完善群众监督渠道。

发表于 2026-9-1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修订由苏岛主独自完成,免费给国家使用或者参考均可!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苏岛主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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