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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四川绵阳法院一桩荒唐案子,六大荒唐点请法院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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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绵阳法院一桩荒唐案子,六大荒唐点
请法院正面回应
  接上回帖子,感谢麻辣社区的支持!感谢网友的关注!感谢绵阳中院的接访!针对中院回复中的几个关键释法,作为当事人,我必须用事实和数据逐条追问这“六大荒唐”:绵阳中院于2026年8月28日接访,至今无正面回应。
一、荒唐开工日:没开工就建到7层?
  判决认定工程未开工,但房子已修到第七层。未开工哪来的七层主体?这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中院称预售许可“未提出不审”,那其他证据链能够证明的正确开工时间为何不采信?开工、预售这些建工纠纷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查清,判决难道不是事实认定不清?法院认定的开工竟然晚于预售许可,这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再审纠错?
二、荒唐两千多万:没干活就付两千万?
  中院称“一审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但判决逻辑竟是“尚未开工就产生了两千多万元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了,工程没开工,堪称“奇迹”。
三、荒唐偷换概念:工程款篡改为进度款无视承诺。
  原合同4.2.9条白纸黑字:“甲方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法院硬生生把“工程款”错判成“进度款”,请解释,把合同原文“工程款”抹杀,是不是篡改合同?施工合同第4.2条明确载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4.2.9条又明确“甲方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乙方接受该支付方式”。施工方明确在合同中反复承诺同意以房屋抵付工程款,法院却偏不支持按照约定抵付,偏要通过执行低价处置房产。法院判决对4.2.9条作了各种解释、推理,却唯独完全无视并避开“乙方接受该支付方式”的明确承诺,这不是谁想反悔或否认就可以无视或另行解释的。
四、荒唐自认:300天延期到底归谁?
  对方自认“延期300天属附属工程办证工期,与主体无关”。中院回复称“顺鑫同意延长工期,故无延误”。请问:同意的是附属办证期,还是主体顺延?把附属工程的同意硬套在主体违约上,是否违背自认原则?
五、荒唐证据:一纸空文推翻审计
  我方审计报告作为书证,对方无佐证、无鉴定,一句“不认可”法院就采纳。中院称“单方委托无法证明资金困难”,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有何问题?为何不能证明?依据何在?既然否定“单方委托”,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六、荒唐:向省高院九次实名举报石沉大海。
  我们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至7月8日,先后向四川省高院纪检组、督察室、法官惩戒委员会3个部门分别通过邮寄方式各3次提出实名举报,共寄出实名举报信和全套证据材料共9份,请求严惩制造冤案的相关法官。但至今没有任何作用。请各位网友支支招,受冤者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到哪个衙门喊冤。
  我们是外地(遂宁)来绵阳投资的招商企业,对绵阳的法治环境深感恐惧!
  声明:我们公司在四川群众呼声网上发布的内容若有不实,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请绵阳中院正视这五大逻辑死结,给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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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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