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制定更严的法律遏制腐败,贪污受贿一万开除公职和党籍,永不录用。十万死刑,不是像新修订的刑法一样因货币贬值反而从十万提高死刑金额,相当于未判先减刑
1.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现在通常指300万以上)
2.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3.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4. 造成损失特别重大
增加文字表达边界的多样化,意思表达不同情节就发生变化。增加终身监禁不减刑回头看并没有立竿见影地威慑住腐败。相当于未判先减,(这是国情决定向西方减少死刑靠拢不完全适用)
以下数据根据公布腐败数据估算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多多包涵。
1. 纯增量
“不收敛不收手”(十八大前后持续)成为主体,占比约 80% 以上
十八大后从新发生占比约 10%-15%,依据:十九大以来查处的案件中,首次贪腐发生在十九大后的仅占11%。(很多违纪违法数额不大没有查处,还有十八大后科级大多是八零后才成为各部门一把手居多,没有腐败机会,和新发低有关,所以不能说反腐成效大)
2. 纯存量(十八大前的)占比已大幅降低
依据:全部贪腐行为仅发生在十八大前的“纯腐败存量”,其占比已从2013年的80.2% 骤降至2021年的4.7%。
这是核心变化。由于“纯存量”被大量消化,而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跨期行为占比极高,可以推断,目前查处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跨期持续”类型。
一个直接的佐证是,十九大以来全国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占80%”。这80%的人,其腐败行为必然起始于十八大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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