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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公信回复字(2026)152号”回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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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9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公信回复字(2026152回复的质疑
2026810日,本人收到贵局关于“违规利用特情人员‘制造’犯罪”等问题回复,称:“经核查,你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我局在办理2009223日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时,依法依规,不存在执法瑕疵或执法错误。”
针对贵局上述回复,本人提出以下质疑:
一、关于特情人员报销凭证出现在案卷中的质疑
如贵局所言办理本案“依法依规”,则案卷中为何会出现金牛区公安分局三名特情人员的报销凭证?根据公安机关特情经费管理规定,特情人员身份信息及经费使用情况属于绝密级管理事项。特情经费报销凭证出现在刑事诉讼案卷中,恰恰说明办案单位未能对特情人员实施有效保密管理,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办案过程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绝非“依法依规”。
二、关于办案单位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6份证据材料无公章、无办案人员签名的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贵局办案单位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6份证据材料,既无办案单位公章,亦无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这一做法直接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要求,所涉证据材料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连基本的形式要件都不具备的证据材料,如何能称“依法依规”?
三、关于关键证据材料被不明身份人员借走且至今未归还的质疑
本案中,一份关键证据材料被一名未表明身份、自称“陈舒”的人员借走,至今未归还。对此,本人提出以下质疑:
(一)证据保管责任严重失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办案单位将关键证据材料交由身份不明的人员借走,亦未办理任何规范交接手续,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证据保管的法定职责。
(二)证据外借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而本案中,一名自称“陈舒”的人员,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即将关键证据材料取走。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证据调取的法定程序。
(三)证据灭失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关键证据材料被不明身份人员借走后至今未归还,实质上已导致该证据脱离案卷、脱离司法控制。证据因保管不善导致损毁、灭失,负责保管案卷的有关人员必须对此负责:如存有过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如存有故意,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四)对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影响。 该份被借走的关键证据材料,系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据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该证据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如果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证据被借走且未归还,导致本人无法在申诉、再审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质证权利,严重侵害了本人的诉讼权利。
上述三点事实,任何一项都足以证明办案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贵局在回复中一概以“经核查”三个字否定全部问题,既未说明核查过程,亦未回应上述具体疑点,这种笼统的结论性表述,难以令人信服。
恳请贵局就上述三项具体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交接登记记录等程序性文件,以证明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同时,恳请贵局查明“陈舒”的真实身份及其借走证据的法律依据,并追回被借走的关键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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