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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新院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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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4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新院长的公开信
杜新同志您好!
一是请容许我在你的名字称谓后不冠以尊敬的”及“院长的称谓称呼你二是请容许我以公开的方式与你展开质对话,这样以便有一个公众的裁判,所谓的诬陷诽谤之词不易使你蒙冤受屈,同时也规避不法小人假法律之手“攻击谩骂缠访闹访散布威胁恐吓言论”等名对我进行构陷;三是公开质询也是参评贵院是否真正落实市委政府”化解信访纠纷“的方针政策;四冤缘未解的信访民众、巴中、四川乃至全国政法战线上的全体同仁共同关注,巴中市法院“为民服务”的“认真”态度!
这样的质询对话也是暴露我对你渎职的愤恨、忽悠民的厌恶、不依法履职的声讨、掩盖枉法裁判行为的揭露同时也是我对你身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不作为的无奈发泄。20253月,我先后以走访邮政快递的方式三次向你递交《约见院长申请书》及《院长纠错申请书》虽然4月22日分管民庭的副院长代你和本案的审判长接待了我,其最终结果2026年1月8日我以《谁在逼我踏上暴力维权之路》一贴在《巴中论坛》发表,这个结果我想你是尽知的。
更令人无法理喻的是2026年4月下旬贵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当参会的人大代表面对我的证据望着主持人说,确实有错你们法院因该纠正才是,主持人立马叫休庭,让我回避,他们要和议一下,和议的结果是以“要报领导研究”而结束听证会,如此庄严神圣的听证会就这样龙头蛇尾嘎然而止,你不会不知道嘛?再说2026年5月19日去成都税务局调查取证,与其说是去调查取证,不如说是你们再次去订“攻守同谋”之策(贵院有全程录音录像)。贵院办案法官无底线无止境地忽悠冤民你难道也不知道?我当立表达了对办案法官的强烈不满,随后该法官又安抚说已经帮我约到院领导接访我。结果6月2日又是许雪梅副院长接待的我,我当即质问许院长,去年9月25日你接待我后说,要等杜院长德国考察一个月回来后才可能有结果,快满一年了,结果在哪里?随后叫我邮寄给你的《调查申请书》所载明的证据调查了没有?证据在哪里?接访就这样彼此尴尬地草草结束!这些实情你难道也不知道?随后我又发短信给你,希望你给点时间,我要当面给你汇报一下我的案情(我发现贵院接访的人根本就没有熟悉案情),结果至今杳无回音。
杜新同志,我先后四次向市委书记信箱反映,请求鲜书记督办纠正枉法裁判为谢,可贵院要么推拖要么就用答非所问强词夺理的长篇赘述来混淆黑白,始终不面对书面证据逐一依法回答,企图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等“标签”对让赤裸裸的枉法裁判强制封存2026年9月1日再发帖《谁打瞎了市法院的法眼》于《巴中论坛》,贵院仍充耳不闻。依理依法向贵院反映冤情,可贵院始终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汤”的架势,试问到底谁是“暴力维权”的始作俑者?以牺牲自己和损毁社会公共信誉换的正义还算正义吗?面对在光天化日之下呼天抢地的喊冤民众,身为一院之长的你,党心何在?法心安存?难道真正扰乱社会次序的“黑社会”真不是街面上的打砸抢之流,而是像你们一样披着法袍的枉法裁判之徒(因为枉法裁判动摇了法制根基,使普通民众丧失了公平法制的信念,公序良俗无存,比黑社会更可怕)?
纠正枉法裁判如此艰难,到底是程序的障碍还是法院的法官态度水平的障碍还是说一套作一套阳奉阴违的障碍还是法官换手抠背相互包庇的障碍亦或是钱权搅动和摆弄的障碍?我向贵院递交《院长纠错申请书》走的是法定的法律程序,贵院的信访答复,程序是否合法?再次期待你当众依据依法逐一回答再审申请载明的事实及法理!言辞不周不妥之处望你批评指正。
诉人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核心定案证据税务局出具给一审法院的《函》未经质证,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再审
二审判决(2023)川19民终1291号第23页采信“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函件”,作为认定被申诉人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唯一核心依据。但:
1. 该《函》一、二审全程未经申诉人质证;一审三次、二审一次庭审笔录均可证实,属于《民诉法》第211条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之再审事由。
2. 该《函》不具备行政公文书证基本要素,无经办人、无负责人签章、无统一文号,不具合法证明力。
3. 一审202356日庭审笔录第3载明原告主动将滞纳金由839715.81元改为662546.81元,税款由1238405.23元改为1387013.86元,与一、二审判决认定金额直接矛盾,足以证明案涉税款、滞纳金属于人为拼凑、子虚乌有。
(二)一审法院与成都税务次函件往来、金额反复篡改,涉嫌人为操控证据、枉法裁判
1. 2023.4.3 一审法院首函:核查是否缴纳完毕;
2. 2023.4.11 二次去函:改为请提供已缴纳完毕的证明,将“待证事实”预设为“已证事实”,替原告背书;
3. 2023.4.17税务局 首份复函:无滞纳金;
4. 2023.4.23 税务局第二份复函:突然出现滞纳金662546.81元;5. 2023.5.18 次去函:明知前后矛盾,仍要求“再次核实”
6. 2023.5.29 税务局第三份复函:再次变更为839715.81元;
7.函文字部分载明应补缴:2889276.47,而其后所附凭证号对应的完税凭证实际:2286262.62;而案涉全部完税证明总额:2890930.05。与原告主张、判决认定均无法对应,故不能证明被申诉人实际缴纳案涉税款。
上述7足以证明:一审承办法官刻意引导、修改询问口径、变相唆使税务局出具符合诉请要求的证明,属于典型枉法裁判。
(三)新证据: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足以推翻原判,原审故意不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与本案无关)显示:
  欠税税种、金额与本案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完全一致;
其滞纳金除28700元外(是否缴纳无据证实),全部被包含在案涉完税证明之中,而又不是本案的全部。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其他项目欠税、滞纳金嫁接到本案,属于恶意转嫁债务、虚假举证。
一审庭审已充分质证并提出疑问,但一审置之不理,二审完全回避,未作任何审查,属于故意隐匿关键证据、违背事实裁判。
(四)证据《完税证明》严重瑕疵、无唯一对应性、无佐证,原审采信违法
1. 无对应增值税发票,无法证明税款属于本案工程;
2. 完税证明上税务机关、备注栏、税种/品目多处矛盾、不一致;
3. 凭证号与金额多次错位、无法一一对应;
4. 不能排除:被申请人拼凑、套用、重复使用完税凭证。
原审仅凭疑点重重、无佐证的材料直接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再审事由。
(五)原审遗漏核心过错事实,责任划分完全错误
案涉73份增值税发票由被申请人(正达路桥)入账抵扣。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被申请人是法定纳税人,负有审核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义务。二审未查明被申请人对虚开发票是否知情;是否尽到审核监管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直接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税费、罚款、滞纳金,完全违背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法定责任与过错分担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
(六)案涉税务文书程序严重违法、实体矛盾,原审不应采信
1. 超期稽查:2017.9.15立案,2021.9.23才作出处理/处罚,远超《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90+延期90日上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行政行为自始违法无效。
2. 行刑衔接违法:本案已在2018.12.18作为证人结案,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税务处罚必须有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但本案无任何此类文书,属于滥用行政权。
3. 实体逻辑矛盾:
799号决定书要求“进项税额转出1238405.23元”,但无任何转出凭证、去向不明;839715.81元滞纳金无本金对应、无起止日期,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上
本案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及数学加减法错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采信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公文书证等多项法定再审事由。原审判决与再审裁定严重背离事实与法律,继续维持将导致合法权益彻底丧失、司法公信力受损、信访矛盾激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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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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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4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杜新同志能够看到

2025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9-4 07: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文中内容来看,老兄遇到了一个真正的人民代表。

 楼主| 发表于 2026-9-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编辑凭什么下沉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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