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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网络问政逾期不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严正申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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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3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网络问政逾期不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严正申讨

2026年7月29日,本人在四川麻辣社区网络问政平台发布《关于要求依法调取叙永县实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监控视频的严正申诉》,向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明确问政事项。平台当日显示已转交被问政单位,被问政单位亦已受理。截至今日(2026年8月31日),已逾33天,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至今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复。

一、学校长期推诿、拒不提供监控视频,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2024年5月22日,8岁的邓寓涵在叙永县实验小学校园内被两名相互追逐的同学撞倒,致右股骨中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本人多次向学校要求查阅事发时段监控视频,该校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学校拒绝提供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其一,学校监控视频不属于学校的“内部资料”。叙永县实验小学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其法律性质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非学校可以任意处置的“内部资料”。公安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要求,学校各部位视频监控应不间断采集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其二,法律明确赋予监护人查阅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本人作为未成年人邓寓涵的法定监护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查阅主体资格。

其三,学校负有配合调查、保存证据的法定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学生监护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不得隐瞒、拒不提供事故关键证据。学校操场属于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记录的是公共活动场景,不涉及个人隐私。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已违反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及配合事故调查的法定义务。

二、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曲解法律、包庇学校,性质恶劣

本人向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后,该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称:经咨询单位法律顾问,“监控视频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得,属于学校内部资料”,“教育局对视频只有监管和保管权,不得对外传播或公开传播”,据此拒绝提供。

上述理由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

第一,“非履职制作”不能成为拒绝提供的合法理由。 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法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非己制作”不等于“无权获取”,更不等于“无权责令学校提供”。教育局完全有权也有义务要求学校提供与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监控视频。

第二,“不得公开传播”不等于“不能向监护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赋予查阅权的同时,规定“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该条文禁止的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视频的行为,从未禁止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监护人提供查阅。法律顾问将“不得公开传播”故意曲解为“完全不能向任何人提供”。

第三,顾问意见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是在用法律术语帮学校卸责。如果像法律顾问所说“谁都不能看”,那么这条法律规定将彻底失去意义。

第四,校方瞒证据、教育局捂盖子、公权力拖延躺平,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是对国法的漠视,是对群众公信力的透支!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校园安全是底线红线!8岁孩童无辜在校受伤,本就令人痛心,而学校隐匿证据、教育局包庇不作为、层层阻碍群众维权,更是寒民心、违国法、失公信!

第五,作为受到校园事故伤害的学生家属,我向叙永县实验小学提出查阅事故现场监控的合理诉求,这本是厘清事故责任、还原事故事实真相最基本的途径,我的诉求合理且正当。而叙永教育和体育局作为主管部门,面对这样的诉求,理应第一时间回应、依法依规处理。然而,从学校到教育局,层层推诿、避而不答,处处设卡,能拖就拖,能挡就挡。我不禁要问:如果今天在学校受到事故伤害的是你们自己的孩子,你们还会用“监控视频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得,属于学校内部资料,教育局对视频只有监管和保管权,不得对外传播或公开传播”这些话来搪塞吗?

第六,面对群众的正当诉求,教育局若真将其视为人民群众的“心头大事”,便不会以层层推诿、避重就轻的态度来回应。恰恰因为这份诉求未被真正放在心上,才会出现“百般阻拦”的怪象——这暴露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在面对群众合理诉求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如何“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群众问政不是“找麻烦”,而是在检验政府的责任与担当。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消耗的是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一句敷衍、一次推脱,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为人民服务”从来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更不是应付检查的台词。群众心中有杆秤,称得出“口头重视”与“行动落实”之间的千钧差距。把群众诉求当成“麻烦事”而非“分内事”,不仅寒了人心,更违背了法治精神。当一起校园事故的真相被锁在监控室里,当家长的焦急等待被冰冷的程序性答复消磨,这杆秤便已倾斜——倾斜的不是民心,而是叙永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身职责的背离。本质上已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问政“不回复”本身就是一种傲慢——它折射出对群众急难愁盼的漠视,行政不作为,远比工作失误更损害公信力。

真正的“心头大事”,应当是急群众之急、盼群众之盼。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为人民服务”落实到行动上。若以“怕麻烦”代替“敢担当”,以“讲流程”掩盖“不作为”,那么再响亮的承诺也不过是空洞的回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不只看你们怎么说,更看你们怎么做;不只看你们做了多少表面文章,更看你们解决了多少实际困难。

请记住:每一份诉求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期盼,每一次推诿都在消耗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把人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若连查看一段校园事故监控视频这样最基本的事实核查都要设置重重障碍,又如何让群众相信“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空话?这杆秤,终将称出责任的分量,也称出民心的向背。

希望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直面问题,拿出负责任的态度,正视这份“沉默”带来的伤害,用负责任的调查答复回应质疑,而不是用“拖字诀”继续消耗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

三、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逾期不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的规定,投诉、求助类问政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人2026年7月29日提交问政,至2026年8月31日已逾33天,远超法定15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平台显示已受理,但被问政单位就是不回复。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作为县政府下属行政机关,以这种“已读不回”的方式消极应对公民合法问政,性质极为恶劣。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行政诉讼相关解释,对投诉举报类诉求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处置并答复义务;把问政当皮球踢,是把行政监督职责篡改为民事纠纷调解,规避监督。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学校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并与家长沟通。教育局收到问政诉求后既不调查、又不督办、还不依《网络问政工作规则》限期答办,仅以“顾问说不行”搪塞,属于教科书式行政不作为。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的方式,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已构成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违法行为。

四、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究竟在怕什么?

一个校园安全事故的监控视频,为何让一个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此畏惧、百般推诿、拖延不答?
是怕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真相,暴露了学校课间安全管护的失职?是怕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救助重伤学生?还是怕承担责任、面对法律追责?

一个8岁孩子在校园内被撞成粉碎性骨折,拖着一条腿在操场上痛苦艰难爬行救助。监护人数次申请查看事故发生时段现场监控被拒,上级主管部门不仅不责令学校依法提供,反而以法律顾问的错误意见加以包庇,甚至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公然逾期不回复——这种行径,不仅是对一个受伤儿童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

五、法律后果与维权途径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或推诿、敷衍、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行为,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严正要求

责令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在网络问政平台对本人2026年7月27日、2026年7月29日的问政事项作出实质性书面回复;
责令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立即责令叙永县实验小学向本人提供2024年5月22日事故发生时段的完整监控视频以供查阅;
责令叙永县实验小学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该时段全部监控视频资料,确保不被删除、覆盖或篡改;
责令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撤销其 “监控属于学校内部资料不予提供” 的错误认定,公开纠正违法解读,书面说明错处;
彻查本次校园伤害事故背后的校园安全管理漏洞、事故处置失职问题,履职失职人员并依规追责;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杜绝辖区内中小学再出现 “隐匿校园事故监控、拒绝家属合法调证” 的乱象,切实守护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如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继续拖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本人将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人同时保留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责任人行政不作为的权利。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每一个行政机关都依法履职、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的拖延与沉默,不仅是对一个受伤孩子及其家庭的不公,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本人将以法律为武器,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全程合法理性维权,诉求有理、有法、有据,无任何过激行为,坚决抵制权力推诿、包庇失职、曲解法律、漠视民生的乱象!恳请泸州市问政平台、上级纪检监察、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从严彻查、严肃追责,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还受害未成年孩子公道,还普通百姓公平正义!
   
    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诉人:李首进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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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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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3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叙永县教育体育局说:“因监控视频中涉及未成年人,如需调取学校的监控视频,请您委托律师或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按规定程序调取。”
教育体育局拿普通学生隐私保护,凌驾于受到校园事故伤害的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维权、查清重大校园安全事故之上。隐私保护不能成为掩盖校园安全失职的挡箭牌,隐私保护有边界,不能以保护其他学生隐私为由,剥夺受到校园事故伤害的未成年人家属查明事故真相、主张赔偿的基本维权权利。教育局把 “禁止公开传播” 偷换成 “禁止家属查看”,是典型的法律文盲式解读、是刻意曲解行政法规。 监控视频是认定这一事实的唯一客观证据。 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本质上是在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教育局不仅不予纠正,反而以法律顾问的错误意见为由加以包庇,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法律明确赋予监护人查阅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本人作为未成年人邓寓涵的法定监护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查阅主体资格。学校负有配合调查、保存证据的法定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学生监护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不得隐瞒、拒不提供事故关键证据。学校操场属于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记录的是公共活动场景,不涉及个人隐私。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已违反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及配合事故调查的法定义务。 一个校园安全事故的监控视频,为何让一个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此畏惧、百般推诿、拖延不答?是怕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真相,暴露了学校课间安全管护的失职?是怕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救助重伤学生?还是怕承担责任、面对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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