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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民国名人许世英与“司法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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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英19岁中秀才,光绪23年(1897)以拨贡生选送京师参加廷试,得一等,以七品京官任刑部主事,从此跻身官场。1902年任刑部六品主事,1908年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相当高级法院院长),许世英在全国司法界崭露头角。1910年受命到欧美考察司法,
1911年春回国,奉调往山西任提法使。

民国成立后,许世英任直隶都督秘书长、大理院院长、安徽省省长、司法总长、内务总长、交通总长、财政总长、北京政府国务总理。1945年授以国民政府高等顾问,1949年移居香港后赴台,受聘“总统府资政”,1964年病逝于台北。

应该说,许世英历经晚清、北洋、民国三个时期,宦海浮游60余年,是我国近代政坛上一位著名历史人物。虽然他一生担任了许多职务,但许世英最擅长的还是司法,他被誉为民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

1912年(民国元年)7月,时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许世英,下令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他规定“凡未入党者,不得挂名党籍,已入党者,即须宣告脱党”,如有法官不愿脱党,即行辞职。他强调“法官一职,绝对处于独立地位,司法之不能干涉他项政治,犹之行政机关之不能干涉司法”。

许世英1910年曾前往华盛顿参加万国监狱暨司法制度会议。从法部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警察制度等方面详细考察了美、意、法、英、德等十国司法体制之优与劣,所以,他推行“法官禁党令”并不奇怪。

而且,这一禁令并非一次性事件。在1914年至1920年间,北洋政府曾两次重申此禁令,要求法官不得列名任何党籍,有党籍者必须宣告脱离。这一时期,“司法超越党派”的理念,说明北洋政府试图建立不受行政与政党干预的现代司法体系,维系司法独立。

其实,北洋政府试图维系司法独立并不新鲜,早就于1909年(宣统元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已经包含了“推事(法官)不得为政党员”的具体规定。这表明晚清预备立宪时期已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司法非党化的原则,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独立的序幕。许世英在民国元年再次发布禁令,只不过是对晚清预备立宪时期司法非党化原则的继承、强化和具体执行,旨在确保新生民国的司法公正与中立。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尽管有明确的法令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但随着1920年代初,宪政法治的退潮与革命党治的兴起,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与“革命民权”思想,认为在革命尚未成功前,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必须服从于党的革命目标。

后来,广州国民政府开始尝试“司法党化”,撤换不认同该理念的司法官员;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发布《新司法制度》。该法令明确规定废除“司法官不党”的禁令,要求“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司法官”,正式打破了“司法不党”、“司法独立”原则。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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