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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侯区信访局违规转送信访事项的再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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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武侯区信访局违规转送信访事项的再次投诉
被投诉单位:成都市武侯区信访局
本人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省长信箱提交《关于请求履行绿化管护法定职责的申请书》,针对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公园城市局”)不履行绿化管护法定职责一事提出行政履职举报,明确要求该局依法履职。2026年8月25日,该信访事项经逐级转交后,武侯区信访局将本应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政履职投诉件转交至与法定职责无关的簇锦街道办事处。
武侯区信访局2026年8月27日的回复称,其同时将信访事项转请了区公园城市局和簇锦街道办事处,转请街道办的依据是“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本人对此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转送对象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区分情况”进行转送[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转送是指“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单位”[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本人投诉事项的核心是要求武侯区公园城市局履行绿化管护法定职责,该事项的实体处理决定权属于武侯区公园城市局。根据该局责任清单第(七)项,其明确承担“职责范围内公园、游园、绿地、广场的管理、保护养护工作”[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簇锦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公共绿地的行政监管并无管辖权[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武侯区信访局将行政履职投诉转至无权作出实体处理决定的街道办,违反“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属地管理”不能成为转送无权处理机关的理由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强调的是在“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中确定具体办理层级,而非将事项转送至无管辖权的属地单位。簇锦街道办事处既非“有权处理的机关”,也无权对绿地管护职责作出实体处理决定,武侯区信访局以“属地管理”为由将其列为转送对象,是对该原则的错误理解和滥用。
三、将行政履职投诉与群众沟通混为一谈,程序违法
武侯区信访局回复称转请街道办是为“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但信访转送的法定义务是“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实体处理,而非转送无关单位做沟通解释。将行政履职投诉的实体处理与群众沟通工作相分离,实际上架空了本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核心诉求。
四、违规转送行为依法应予追责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责任[color=var(--dsw-alias-label-secondary)]-。武侯区信访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责情形。
本人请求: 依法纠正武侯区信访局的违规转送行为,将本人行政履职投诉事项仅转送至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信访局.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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