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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成都锦澜悦山臻园公示期业主集体异议:存量商品房违规转保障性租赁住房,请求暂缓认定并依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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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成都市锦澜悦山臻园小区的购房业主。现就锦澜悦山臻园部分存量房源拟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事项,在公示期内依法提出集体异议,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民生民意,依法核查并暂缓认定。
一、基本情况
锦澜悦山臻园小区前期定位为【人才公寓/商品房】,业主在购房时基于项目定位、居住品质、小区人群结构、物业管理标准、资产价值等因素作出购房决策。
目前,该项目部分存量房源拟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我们在购房过程中,从未收到关于部分房源后续将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充分、明确、显著提示。购房合同、宣传资料、销售沟通及项目展示中,均未明确说明相关房源未来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也未说明其对小区居住品质、物业管理、公共空间使用、资产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主要异议理由
1. 销售阶段未充分告知,业主知情权受到侵害
开发商在销售阶段未对业主进行充分告知,导致业主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购房决策。前期宣传定位为【人才公寓/商品房】,购房合同中亦未约定保租房相关条款,现单方面将存量房源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嫌侵犯业主知情权,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2. 未经业主同意,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尊重群众意愿"。锦澜悦山臻园涉及楼栋为已出售商品房,未经业主同意直接转换用途,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3. 影响相邻关系,损害共有权益
若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房共用出入口、门禁、电梯、车库、公共活动空间、绿化景观、消防设施、安防系统等,将直接影响商品房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益和居住安全秩序,违反"不影响相邻关系"的政策要求。
4. 户型面积可能不符合认定条件
国家及成都市政策均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锦澜悦山臻园涉及房源若存在户型面积偏大的情况,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
5. 公示不应流于形式
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对业主集中提出的异议,应当逐项核查、逐项回应,并在作出认定前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三、我们的诉求
1. 暂缓认定
请求在业主异议未充分核查、未形成明确书面答复前,暂缓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推进后续认定、备案、改造、招租等程序。
2. 信息公开
请求依法公开以下关键材料:
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
项目规划审批文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材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相关风险评估材料;
涉及业主权益影响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
开发商销售阶段关于项目性质、配建安排、租赁安排、风险提示等告知材料。
3. 依法核查
请求核查本次调整是否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相邻权。若存在未充分告知、未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影响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影响居住品质和安全秩序等情形,应依法纠正。
4. 底线保障
若确需推进,应明确并落实以下底线保障措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域与商品房区域实行完全物理隔离(独立出入口、独立门禁、独立电梯、独立车库);
物业管理、公共维修资金、物业费等分账核算,保租房区域不得摊占商品房业主费用;
租户准入、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维修维护责任明确,并书面承诺;
不得因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降低商品房业主已享有的居住品质和安全秩序。
5. 书面答复
请求对业主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明确核查结论、处理依据、后续程序及业主救济渠道。
四、声明
我们坚决拥护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惠民政策,并非反对政策本身。争议焦点是开发商销售阶段未披露重大购房风险,以及本次调整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我们保留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民生民意,依法核查,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小区名称: 成都锦澜悦山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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