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峡4日游严重缩水、隐瞒游客知情权、选择权的投诉
我们在成都参加了阿坝州西部青年旅行社三峡4日游的旅游团队,在三峡4日游中该旅行社存在5项违约行为:一是行程安排严重缩水,合同约定4天3夜三峡游,大量时间却消耗在长途交通中,有效游览时长严重不足;二是应知三峡大坝景区、升船机项目等临时关停信息却刻意隐瞒,临近目的地才告知游客,导致旅游目的地落空;三是未告知两个景区65岁及以上游客免票;四是未告知有一部分游客为什么含晚餐,一部分游客无晚餐;五是严重违反《旅游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游客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一、事实经过:
1. 游览缩水相关事实
根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及收到的行程线路资料,约定产品为4天3夜长江三峡旅游,但并未注明并告知行程旅途中旅游大巴车的车程时长。
实际行程安排:8月10日早上8点游客从成都乘坐大巴出发,历经10小时车程抵达奉节夔州,当晚8点登上新高湖滚装游船住宿,并未告知游客第一天车程需要约10个小时;8月11日凌晨4时游船启航下行;中午游船行至临近三峡大坝的秭归县郭家坝长江岸边,因台风影响无法前行又滞留约8个小时,晚上8点游轮原路上行返回。第二天下午游览“云阳龙缸”景区。
8月13日早晨9点10分游览“张飞庙”景区后乘坐大巴返程成都,单程车程再次长达约9小时。
整个旅游行程绝大多数时间耗费在长途大巴和夜间航船赶路,实际有效观光游览时间仅约2天。游客付费参加的是三峡旅游,并非单纯水陆交通转运,旅行社不合理规划线路,长途交通占比过高,大幅压缩游览安排,未能提供足够的游览服务时间。
2. 隐瞒景区闭园信息
本次旅游游客报名参团的核心游览项目主要目的地为参观三峡大坝景区、乘
坐三峡升船机过闸观景。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峡集团下属旅游运营单位)、宜昌交运三峡游轮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10日通过官方平台、并发函告知各旅行社8月10日、8月11日长江夜游停航,8月11日、12日三峡大坝景区、升船机游览项目全部暂停。
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在8月10日游客登船前并未告之三峡停航及景区闭园等信息,未向任何游客告知风险,未协商变更线路、取消行程或者提前办理退费等,隐瞒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该团川B55711旅游大巴车导游周某回答游客提问时也告知,10号下午她已经提前知道该信息。
直至8月11日中午13时许,游轮航行至临近三峡大坝的秭归县郭家坝岸边停航后,导游才现场告知游客景区关闭,游轮上数百名游客当即提出变更线路或退还相关费用等,导游声称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全部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引发现场激烈争执(见现场视频和照片)。
3、游览“云阳龙缸”景区和“张飞庙”景区时,游客发现景区售票处关于
65岁及以上游客免门票的通告,旅行社和导游均未告知这两个景区65岁及以上游客共可以免门票145元。
3、在导游冯某带队的川M37057号旅游大巴车上有一部分游客有晚餐,
还有一部分游客没有晚餐,大家还要等到有晚餐的游客吃完后,旅游大巴车和无晚餐的游客才能一起走。其他游客并不知晓为什么这一部分游客可以享受晚餐?
二、违法违规法律意见:
1. 该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对等旅游观光服务,旅游行程安排严重不合理,长途交通过度挤占游览时间,有效观景时长大幅缩水,构成合同违约。
2. 台风虽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不等于全额免责。旅行社和导游提前能够得知景区闭园通知,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剥夺游客就地返程、调整行程、变更线路、协商退款和补偿一定费用等选择权,导致游客徒劳长途航行,损失进一步扩大,扩大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3. 导游单方面宣称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属于不合理转嫁经营风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对于未实际提供服务的三峡大坝、升船机项目等费用依法应当退还外,还应对旅游缩水和未到达旅游目的地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三峡大坝景区闭园通知时间: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峡集团下属旅游运营单位)、宜昌交运三峡游轮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10日通过官方平台、并发函告知各旅行社,8月10日、8月11日长江夜游停航,8月11日、12日三峡大坝景区、升船机游览项目全部暂停。
我们游客于2026年8月10日早上8时从成都出发,当晚抵达夔州登上新高湖游轮入住。旅行社及带队导游在8月10日晚间游客登船时段,完全可以获知该闭园公告,但旅行社和导游却采取隐瞒该信息,未第一时间向游客告知行程重大变更,亦未主动提供行程调整、变更线路、费用协商、退费等方案。
直至2026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新高湖游船停靠秭归县郭家坝岸边,导游才在游船三楼大厅临时通知游客三峡大坝游览项目取消。众多游客本次参团核心目的就是体验乘坐升船机并游览三峡大坝景区,因旅行社怠于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导致游客长途奔波抵达目的地后方知晓项目取消,错失提前协商调整行程、减少损失的机会。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便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旅游项目无法开展,旅行社及导游在获知信息后,负有及时通知游客、妥善安置、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退还尚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法定义务。本次事件中旅行社拖延告知,由此造成游客产生的额外损失,旅行社及导游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游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应当依法退还未能履行项目对应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投诉举报诉求:
1. 被投诉旅行社应全额退还三峡大坝景区门票、三峡升船机项目未提供服务等对应的全部费用;
2. 旅行社存在行程旅游严重缩水、刻意隐瞒景区关停信息等违约行为,造成游客大量时间、精力损耗,旅游主要旅游目的地落空,要求旅行社向每位游客支付合理经济补偿200元。
3、退还65岁及以上游客的景点门票费合计145元。
以上合计345元。
附:
1、旅游合同、行程单(证明约定4天3夜三峡观光游,包含三峡大坝、升船机项目);
2、三峡旅游公司、宜昌交运三峡游轮有限公司分别公告和函告各旅游公司8月10日至12日长江夜游停航和三峡大坝景区、升船机游览项目全部暂停。
3、8月11日秭归郭家坝游船现场导游和游客发生争激烈争执的视频录音。
4、“龙缸”景区门票公告65岁及以上免门票100元,“张飞庙”景区免门票45元照片。
投诉举报人:裴某庭、冉峰某等7名游客
联系电话:1530XXXX671 1731XXXX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