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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新津住建 保护购房人对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申请核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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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诉求:请新津住建 重视督办完成 对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核验事项,即质监机构办理核验、信访机构督办,保护购房人的申请核验权益,且出具有理有据的核验过程、依据和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二、事实理由:购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及依据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人可行使的权利,向贵局提出申请,已于2026年08月06日邮政EMS邮寄快递,进行书面申请履职,并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2026-08-19日左右贵局人员也去了现场勘验核实,但2026-08-21来电过程答复也是推诿,和误导、试探申请人。
       邮寄之前,贵局对于2026-07-28日在成都12345提出内容进行回复“组织转交开发商核实“且无签章文件;也未说明住建是否核验和核验依据,确认是否合格;回复内容有理但无阐明依据、也未见签章文件,不具信服力,存在明显推诿、搪塞。
      贵局内设信访机构受案后,于2026-08-21来电进行过程告知,内容与成都12345一致,也是有理无据的推诿、搪塞;
三、依据:1、《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信访工作条例》31条 申诉求决类 第(五)项 履行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履行。
四、贵局提出的处理依据,存在严重误导购房人,侵害购房人权益
       1、国务院层级文件的 申请核验,并不属于地方《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适用范畴条件,即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第三条的 质量投诉范畴(投诉、请求协调、督促保修),也不属于第五条的投诉处理范畴(督促和责成整改),更不属于第十八条 的结构安全争议(而是结构质量争议,质量≠安全)。
       2、购房人对于申请核验和委托检测,属于【可以】,并非【应当】,即具有自由选择权。请停止继续答复用“购房人去检测鉴定”进行误导购房人、回避/规避/推诿贵局的核验职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五、申明:经多次督促、提醒,如不纠正推诿、搪塞等情况,履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职责,继续推诿、搪塞、作假等明知故意情形,购房人继续申请党政部门督查+督办+追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二)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进一步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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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字标红申明。
申请核验,并不属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适用范畴条件,即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第三条的 质量投诉(即规定的投诉、请求协调、督促保修)。
如,继续以此为由,敷衍、推诿购房人,就属于明知故意的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区住建局,逐项对应回复、答对所问[答非所问]、拆解论点论据
1、申请人EMS邮件《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贵局的错误认为,申请结构质量核验属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投诉,是规定中的投诉?还是请求协调?还是督促保修?从哪一点可以推理出属于《质量投诉》中的质量投诉的定义?
2、从2024年,以及2026-07-28成都12345答复、以及2026-08-06发送EMS至今24日,经过了24日。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申请书,贵局何时能出具依据准确的《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确认书》,能对应答复《申请书》中提示的国家标准依据和设计文件规定,并签字盖章、发送申请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履行核验责、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即住建局履职;
所谓的质量投诉开发商有何逻辑相等关系?——开发商承担保修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小区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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