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依法调取叙永县实验小学监控视频的严正申诉
申诉人:李首进,系叙永县实验小学二年级四班学生邓寓涵(8岁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被申诉对象: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涉事学校:叙永县实验小学
一、基本事实
2024年5月22日,申诉人的外孙邓寓涵(8岁未成年人)在叙永县实验小学校园内被两名三四年级相互追逐的同学撞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间分离、错位。
事故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叙永县实验小学要求查阅事发时段监控视频,该校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申诉人遂向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学校提供监控视频。该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称:经咨询单位法律顾问,“监控视频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得,属于学校内部资料”,“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教育局对视频只有监管和保管权,不得对外传播或公开传播”,据此拒绝提供。
申诉人认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其法律顾问的上述理由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属于对法律的曲解和推诿。现依法提出申诉,逐条驳斥如下。
二、对教育局及法律顾问理由的逐条驳斥
驳斥一:“视频属于学校内部资料,教育局无法提供”——该说法与事实和法律严重不符
1. 学校监控视频不属于“内部资料”
叙永县实验小学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其法律性质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非学校的“内部资料”。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教育机构” 被明确列为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学校监控视频的收集、存储、管理,均受到行政法规的规范,不属于学校可以任意处置的“内部资料”。
2. “非履职制作”不能成为拒绝提供的合法理由
法律顾问以“监控视频不是教育局履职制作”为由拒绝提供,这一逻辑完全站不住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法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有权也有义务要求学校提供与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监控视频。“非己制作”不等于“无权获取” ,更不等于“无权责令学校提供”。
驳斥二:“不得对外传播或公开传播”等于“不能向监护人提供”——这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
1. 法律明确赋予监护人查阅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权利赋予):本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查阅关联视频——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二层(义务设定):对获悉的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禁止的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视频的行为,从未禁止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监护人提供查阅。法律顾问将“不得公开传播”故意曲解为“完全不能向任何人提供”,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偷换概念。
2. 法律设定查阅权的目的恰恰是保障监护人维权
第二十一条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赋予查阅权的首要目的。如果像法律顾问所说的“谁都不能看”,那么这条法律规定将彻底失去意义。立法者的本意,正是要在保护隐私与保障受害人维权之间取得平衡——允许监护人查阅,但禁止公开传播。
驳斥三:教育局“只有监管和保管权,无法提供”——这是对自身法定职责的逃避
1. 教育局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法定处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当学校拒绝向监护人提供监控视频、导致事故无法查明时,教育局有义务“指导、协助”处理,有权力要求学校配合。“指导、协助”必然包含对相关证据的调取与核实,否则“指导”和“协助”就沦为空谈。
2. 教育局的“监管权”包含调取权
该局法律顾问一方面承认教育局“对视频有监管和保管权”,另一方面又说“无法提供”——这是自相矛盾的。“监管”本身就包含检查、核实、调取的权力。如果只有“监管”之名而无“调取”之实,那监管从何谈起?
监管权——教育局的核心法定职责,就是监督辖区学校依法落实法规,监控视频虽由学校存储管理,但学校归教育局全面监管;所谓 “只有监管权、没有督促权” 纯属自欺欺人!当学校拒不执行国务院条例、拒不配合受害监护人合法查阅监控视频、刻意隐匿校园事故关键证据时,教育局的监管职责是不是 “摆设”?
驳斥四:学校拒绝提供监控,已涉嫌规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校园事故中,两名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学校教职工是否及时进行了管理、告诫或制止,直接关系到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监控视频是认定这一事实的唯一客观证据。 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本质上是在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教育局不仅不予纠正,反而以法律顾问的错误意见为由加以包庇,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本末倒置执法——拿普通学生隐私保护,凌驾于受到校园事故伤害的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维权、查清重大校园安全事故之上。隐私保护不能成为掩盖校园安全失职的挡箭牌,隐私保护有边界,不能以保护其他学生隐私为由,剥夺受到校园事故伤害的未成年人家属查明事故真相、主张赔偿的基本维权权利。教育局把 “禁止公开传播” 偷换成 “禁止家属查看”,是典型的法律文盲式解读、是刻意曲解行政法规。
法条明确赋予的是:生命健康受损的利害关系监护人,依法享有查阅、查看事故监控视频的权利。学校拒绝提供校园事故发生时段原始影像证据,违背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立法原则。
整部条例、所有官方释义,没有任何一个字、任何一条规定,禁止人身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为维权、查清校园事故真相、保护孩子生命健康权而限制查看对应监控片段视频。监控视频是证明校方是否存在课间监管缺位、未及时救助伤者最核心、最客观的直接证据。学校拒不提供监控视频,就无法自证无过错,教育局明知监控是关键证据,却拒绝督促学校出示,变相帮助学校规避举证义务,剥夺未成年人受害监护人法定知情权,属典型行政不作为。
三、法律依据汇总
四、申诉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人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1. 责令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叙永县实验小学封存并妥善保管事发时段监控视频,防止证据灭失;
2.责令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协调或强制要求叙永县实验小学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提供监控视频的查阅便利;
3.如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仍拒绝履行上述职责,申诉人将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诉,同时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结语
一个8岁未成年孩子在校园内被撞致残,作为监护人,申诉人只是想查明校园事故真相、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这本是天经地义的正当诉求。然而,叙永县实验小学屡次推诿,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以法律顾问的错误意见为由拒绝履职,让一个受伤孩子的家长投诉无门。
法律不是用来保护违法者的,更不是用来为行政不作为背书的。 恳请贵局正视问题、依法履职,不要让“依法行政”沦为一句空话。
申诉人: 李首进
日期: 2026年8月21日
副本三份呈递: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叙永县人民政府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