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 赵明,男,中共党员,原成都市造纸工业公司锦兴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
举报事由:
被举报人赵明在担任锦兴公司总经理期间(1998年至2000年企业改制前),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企业改制之机,将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40号(原桂溪公社棕树村)面积约23亩的国有土地非法占为己有,并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现将有关事实和疑点举报如下,恳请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一、被举报人任职期间严重经营失职,涉嫌掏空国有资产
1. 经营惨淡,资不抵债
成都市造纸工业公司原向锦兴公司注资405万元。赵明于1998年上任后,仅用两年时间,即到2000年改制前,便将上述注资亏空殆尽,且公司对外负债高达464万元。经成都市鸿坤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不含土地),截至2000年10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236.5万元,负债总计727.7万元,净资产为-464万元。
2. 违规核销私人借款
2000年,赵明带头以私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其同时担任锦江纸张商场法人代表),随后公司高管周其凤、邵长贵等人亦相继以私人名义借款。上述私人借款被列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01年1月20日经成都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轻工业局批复,作为呆坏账予以核销,核销总额高达92.7万元。该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涉嫌违规核销国有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改制过程中土地处置环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
1. 改制方案与土地评估异常
2000年5月16日,赵明主导的改制方案在公司职工大会上“讨论”通过,方案中已提前知晓土地出让金参考价834万元。2000年10月,成都市国资局批复仅同意对锦兴公司全部资产(不含土地)进行评估,未涉及土地评估。但在后续改制中,该23亩土地却被纳入处置范围。
2. 土地出让金比例异常提高
政府最初拟按土地出让金834万元的25%(即209万元)注资给改制企业,但赵明嫌低,后经成都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局联合发文,将土地出让金的71%(即592万元)计入企业总资产,用于偿债和职工安置等。该比例大幅提高,缺乏合理依据,涉嫌为赵明等人侵占土地利益铺路。
3. 土地转让协议对象与工商登记主体不符
2001年4月26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锦兴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59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等,并明确重组后公司为“成都市锦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但2001年6月19日,该公司却向工商局申请更名为“成都市锦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兴”改“昕”),并以该新名称于2001年7月23日与国土部门签订《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国土企改(2001)出让合同第38号),最终于2001年8月21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将23亩国有土地确权至该私营公司名下。
三、存在的重大疑问和违法嫌疑
1. 土地出资主体不明
834万元土地出让金究竟由谁支付?成都市造纸工业公司为何愿意将自身拥有的23亩土地用于替锦兴公司偿还债务?若政府以土地作价注资,则改制后的公司应属国有或混合所有制,而非私人控股。
2. 出让对象严重违规
《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为实际出资方或国有资产持有人,但最终受让方却是刚刚更名成立的私营“成都市锦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仅由35名股东出资15万元注册,明显不具备受让834万元土地资产的对价能力。该行为涉嫌违反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3. 国土部门审批失职嫌疑
成都市国土局在未核实受让方资质、未依法履行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将23亩国有土地直接出让给私营公司,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审批。
四、后续操作及逃废责任
· 2019年7月22日,赵明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转移给林波,意图规避法律责任。
· 2021年3月,在林波主持下,该23亩国有土地被转卖给第三方,获利巨大,随后“成都市锦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土地转让收益去向不明,涉嫌共同侵占并分赃。
· 据反映,该公司原“股东”之一毛灵已出逃境外,进一步印证该案存在串通勾结、转移资产、逃避监管的嫌疑。
五、法律依据及举报诉求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等相关规定;
· 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党规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的系列规定。
被举报人赵明等人以“改制”为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将国有土地非法转为私有财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败坏党的形象,属于典型的“两面人”行为。
恳请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
1. 对赵明及其他涉案人员(包括周其凤、邵长贵、林波等)的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 彻查23亩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全过程的合法性问题,依法追回被非法占有的土地或等值收益;
3. 追究相关审批部门失职渎职责任;
4. 对已注销公司转移的资金进行追缴,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以儆效尤。
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产,不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改革不应成为侵吞国有资产的借口,党和政府坚决打击一切腐败行为。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查快办,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