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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本人不认可自贡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按规定进行办结"的回复,请求纠正长达8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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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不认可自贡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按规定进行办结"的回复,请求纠正长达8年的违法行为。

一、​ 2018年2月6日,本人依法向自贡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当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由徐某科长收取。2026年8月11日贵办在麻辣社区公开回复称已经"办结",这反向自认了2018年2月6日收取本人《国家赔偿申请书》这一事实。

二、2020年以信访字号回复违法。​ 贵办未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而是在2020年以信访字号作出信访事项回复。参照相关案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以信访途径出具了《告知书》作为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撤销该《告知书》"。贵办2020年以信访字号回复的性质与之完全相同,依法不能替代法定赔偿决定。

三、2026年5月改口否认,违法升级且荒谬。​ 2026年5月起,贵办突然改口称未收到过本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本人提交证据证明递交过国家赔偿申请书,又拒绝收取证据,导致公安机关8月4日出警贵办会议室。此举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拒不履职。

四、《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相关案例明确:"信访工作的履职情况不能对抗行政机关在赔偿程序中的履职责任"。相关案例进一步明确:"信访处理不能替代行政赔偿实质审查"。

五、 自2018年2月6日贵办收取《国家赔偿申请书》至今,已严重超期8年,贵办既未作出赔偿决定,也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处于严重逾期违法状态。

本人严正要求:

贵办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若决定不予赔偿,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纠正以信访字号回复替代法定赔偿决定的违法行为,纠正2026年5月以来"否认收取、要求申请人自证递交事实、又拒收证据"的违法升级行为。
自贡网信办2026年8月11日回复.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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