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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举报人反被网上追逃?
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最终等来的不是查处结果通报,而是网上追逃和逮捕令——这是发生在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的一起引发争议的事件。
2026年2月5日,姜世涛、罗以庆、韦旭、韦汉利、程涛等人向市、县两级相关部门举报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原富顺县代寺镇响亮鞭炮厂涉嫌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然而,举报之后,韦旭等人非但没有收到对方的查处结果,反而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网上追逃,韦旭随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同样在无有效证照的条件下经营烟花爆竹,为何一方被追究刑责,另一方安然无恙?更值得关注的是,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在举报之后半个月发布的通告明确宣称“县域范围内所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然而被举报企业至今仍在经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本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硬伤,令人对执法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
一、举报经过:三家烟花爆竹企业涉嫌非法仓储
2026年2月5日,我们向自贡市、富顺县两级相关部门举报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洲公司”)、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点公司”)的仓储场所,以及原富顺县代寺镇响亮鞭炮厂的生产企业仓储,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
公安机关虽然派人到达现场,但至今未向我们回复处理结果和查处情况,更没有向社会公布情况。相反,姜世涛、罗以庆被取保候审,韦汉利被网上追逃,韦旭以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韦旭等人被追诉的原因,是其曾在童寺镇原富顺县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宇公司”)的生产企业仓库从事了与亮点、欣洲两家批发企业相同的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
同样是经营烟花爆竹,仓储都不合法,有的要查处,有的不查处,甚至将收缴的烟花爆竹放在非法的储存仓库里——执法单位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利益交换?
此外,富顺县截至目前没有一家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而富顺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1日下发的通告明确,板桥镇、童寺镇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既然允许燃放,却没有合法经营主体,这一矛盾本身即值得关注。
二、执法程序疑有“三大硬伤”
在维权过程中,我们通过律师阅卷和家属了解发现,富顺县公安局在本案执法过程中疑有三处程序硬伤,直接影响案件公正性:
(一)无涉案财物的扣押清单和回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然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涉案烟花爆竹及相关物品进行扣押时,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扣押清单和回执。当事人在收押期间才草草签属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均未向其家人及社会公布。这一缺失直接导致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核实——致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扣了什么、扣了多少?使得当事人及家属无从在后续程序中对扣押物品提出异议。
(二)无现场指认程序
现场指认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基本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和指认,以固定证据、核实事实。特别是在涉及非法经营、非法仓储类案件中,现场指认是确认犯罪地点、犯罪物品、犯罪事实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未依法进行现场指认程序。涉案的仓储场所未经当事人现场指认固定,相关物品未在现场进行清点确认。这意味着案件的关键证据——涉案场所与涉案物品之间的关联——缺乏法定程序的支撑,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三)涉案财物数量及流向与实际发生严重不符
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工作动态显示,截至2026年2月9日,全县已收缴非法烟花爆竹5000余箱(件),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点60处。然而,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实际扣押的涉案财物数量及流向与官方记录存在严重不符:
其一,对韦旭等人场所扣押的烟花爆竹数量,公安机关未出具任何书面清单,家属及律师在阅卷中发现的数量与实际被扣押的数量存在明显差异;
其二,我们此前反映“将收缴的烟花爆竹放在非法的储存仓库里”的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应。收缴物品被转移至何处、由谁保管、是否按规定存入指定专用仓库,均无公开记录可查;
其三,涉案烟花爆竹属于高危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收缴物品的运输、存储、销毁有严格规定。若收缴物品被违规存放于不具备资质的场所,不仅违反法规,更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扣押清单缺失、现场指认缺失、财物流向不明——三重程序硬伤叠加,使人无法不对本案的执法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三家企业资质存疑,隆宇已注销
我们通过公开渠道对涉事三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核查,发现的情况值得关注:
欣洲公司(富顺县欣洲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16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帅,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但存在1条行政处罚记录和1条经营异常记录。
亮点公司(富顺县亮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注册资本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鑫怡(2023年5月从白和平变更)。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1月被行政处罚,违法事由涉及安全生亐许可类违法——这意味着其证照问题由来已久,远早于本次举报时间。值得关注的是,亮点公司系某大型企业集团成员,该集团在全国拥有291家分支机构,在县域烟花爆竹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隆宇公司(富顺县隆宇鞭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江,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C级爆竹类。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已注销”。也就是说,韦旭被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隆宇公司仓库,其主体企业已经注销,不具备任何合法经营资质。
三家企业的工商信息核查结果呈现出一幅清晰的图景:截至举报发生时,隆宇公司已注销,欣洲和亮点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后文详述),三者在举报时均不具备完全合法的经营资质。
四、矛盾:应急局说“全部违法”,被举报企业却仍在经营
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至今未收到任何正式的查处结果回复。我们多次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和查处情况,均被告知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不予告知。然而,我们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的情况却充满矛盾。
富顺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2月20日——即举报发生后仅半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宣称:“富顺县县域范围内,所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然而,被举报的欣洲公司和亮点公司不仅未被追究责任,至今仍在继续经营。我们通过向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得知,两家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期前已提交换证申请,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目前正处于补正资料阶段——也就是说,在举报发生时,两家企业的经营资质同样处于真空状态。
同一个县、同一时期、同一行业:应急管理局认定所有经营行为均属违法,但两家被举报企业在证照过期状态下继续经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我们举报人一方,却在同样的无证经营条件下被网上追逃、批捕。公安机关至今未对这种差异处理的法律依据作出任何说明。
此外,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工作动态显示,截至2026年2月9日,全县已收缴非法烟花爆竹5000余箱(件),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点60处。这一官方数据印证了举报人关于“每年收缴几千件至几万件”的说法。但5000余箱烟花爆竹被收缴后去了哪里?我们反映“将收缴的烟花爆竹放在非法的储存仓库里”的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应,收缴物品被转移至何处、由谁保管、是否按规定存入指定专用仓库,均无公开记录可查。
五、追问:同等违法行为,为何处理结果不同?
综合举报材料、公开信息核查结果以及我们维权过程中的亲身经历,本案的核心争议可归结为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证照过期期间能否继续经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已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批程序尚未完成。在此期间,企业的原许可证已经失效,新证尚未取得。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高危行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二,韦旭在隆宇仓库经营与欣洲、亮点在过期证照下经营,法律性质有何区别?
工商信息显示隆宇公司已经注销,韦旭在已注销企业的仓库经营,确无合法资质。但欣洲、亮点两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同样已经到期,新证尚未取得——三方在举报时的资质状态均不合法。
公安机关至今未对此作出说明。韦旭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而欣洲、亮点两家企业仅处于“补正换证”阶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还在经营。这种差异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选择性执法”质疑的核心所在。
第三,收缴物品的去向为何不能公开?
我们多次向公安机关询问收缴物品去向,均被告知属于“在侦案件警务工作秘密”不予告知。但收缴(扣押)物品的处置是独立于刑事案件侦查的行政执法程序,其处置记录、销毁台账属于应当可以公开核查的行政信息。以“在侦案件”为由回避收缴物品去向的公开,是否适当?
第四,执法程序硬伤如何解释?
无扣押清单和回执、无现场指认程序、涉案财物数量及流向与实际严重不符——这三项程序硬伤并非技术性瑕疵,而是直接关系到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等程序有明确要求,并非可选项。扣押清单缺失意味着被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无法固定,现场指认缺失意味着涉案场所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财物流向不明则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扣押清单、现场指认这些最基本的法定程序都未能遵守,公众如何相信案件的最终结论是公正的?
六、背景:禁放令下的市场灰色地带
2025年12月23日,富顺县公安局发布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作出限制。2026年1月21日,富顺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通告(富府法规〔2026〕1号),明确仅板桥镇、童寺镇可在除夕、初一、元宵三个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区域全年禁放。
然而,在“限放”政策之下,富顺县的烟花爆竹经营资质体系却呈现出一种微妙的状态:隆宇公司已注销,欣洲、亮点两家企业的批发许可证已到期且新证尚未获批,县域内是否存在完全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主体,仍是一个待解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划定了可燃放区域,另一方面却没有明确具备合法资质的经营主体——这种政策与市场之间的灰色地带,或许正是“选择性执法”争议滋生的土壤。
截至今天,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已近半年。我们多次询问案件进展和查处情况,核心问题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举报人是否真的“已收到回复”?我们至今未收到任何正式的查处结果通知。
韦旭被批捕的罪名和依据究竟是什么?
欣洲、亮点两家企业在证照过期状态下继续经营,与韦旭在已注销的隆宇仓库经营,在法律定性上有何本质区别?
每年收缴的数千箱烟花爆竹最终去了哪里?
扣押清单为何缺失?现场指认为何未进行?涉案财物数量为何与实际不符?
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韦旭等人的命运,也关乎一个县域烟花爆竹市场的法治秩序。我们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督办核查,给举报人一个公正的交代,给社会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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