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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区人社局两次信访答复严重失实,隐匿证据、违背核查承诺,恳请上级督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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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成都市新津区市民叶玉文。今天在麻辣社区如实反映我本人长达多年的人事身份维权问题,以及新津区人社局信访办理不作为、认定事实错误、隐匿关键证据、违背当面核查承诺的真实情况,所有内容均有官方文件、档案记录佐证,有据可查、真实可核,恳请各位网友关注、上级部门监督督办,还我公平公正!
本人基本情况:男,1969年生,1992年部队复员安置至原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原新津县农机供应公司)工作,1995年经成都市、新津县两级人事部门统一招考、专项干部指标审批,合法取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身份,档案齐全、手续合规、有据可查。
多年来,我被原单位及新津区人社部门错误认定身份,合法事业干部身份被单方按企业工人下岗安置,导致工龄、社保、退休待遇全部被错误核算。我多次依法信访维权,然而新津区人社局先后出具的两份信访答复文书均严重失实、履职缺位,刻意歪曲历史事实、隐瞒关键证据,具体情况如实陈述如下:
一、两次错误信访答复,持续歪曲事实、错误定性1、2026年6月15日,新津区人社局出具《关于叶玉文信访事项的回复》,错误否定原农机供应公司事业单位属性,全盘否定我的合法事业干部身份,属于典型的片面认定、错判事实。
2、2026年6月22日,我通过信访渠道再次提交诉求(信访编号:J5100002026062200430),要求核查真实档案、纠正错误认定。但新津区人社局在2026年7月3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中,不仅拒不纠错,反而延续前期错误结论,新增多项履职违规问题,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事实:原农机公司是正规事业单位,工商登记≠体制改制原新津县农机供应公司绝非普通企业,是政府正式批复设立的事业单位:1974年新革函(74)22号文件批准成立,与新津县物资局“两个机构一套人员、合并办公”;1980年新革函(80)05号文件再次固化其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属性,二十余年始终按事业单位模式管理、运营、核定人员身份待遇。
1992年单位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名备案,仅为市场化经营资质,是当年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营的普遍政策,绝非“事改企”改制。我手中留存完整1992年更名批复文件,无任何事业单位改企业、编制撤销、体制划转的官方批复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同期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必须有正式政府专项批复,仅凭工商经营登记,根本无法变更单位固有事业编制、人员人事身份!新津区人社局刻意混淆“工商经营备案”和“事业单位体制改制”的法律概念,用2000年破产时的工商登记状态,倒推否定单位原始事业单位建制,属于典型的逻辑倒置、选择性取证、遗漏核心历史事实。
三、我的事业干部身份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受国家政策保护1995年,我严格按照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文件要求,参加全市统一事业单位录干考试,考核合格后,经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录〔1995〕53号、原新津县人事局新津人发〔1995〕20号文件层级审批,取得正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身份
我的转干报名表、考试成绩、专项干部指标单、两级官方批复、工资变动审批表等全套材料,全部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审批流程合法、档案材料完备、身份权属有效。根据九十年代人事管理政策,事业干部身份非经本人书面自愿申请、专项协议确认、人社部门备案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单方撤销、降级、变更。
四、2000年改制安置严重违法,人社局偷换概念、包庇违规行为2000年10月原单位破产改制,相关主体在未征得我书面同意、未与我签订干部身份解除协议、未履行人事变更备案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将我这名合法事业干部,按企业合同制工人一刀切下岗安置,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重点说明:我在单位破产清算、企业解体材料上的签字,仅为认可单位经营清算、主体注销事宜,绝不代表我自愿放弃事业干部身份、同意人事降级!新津区人社局刻意偷换概念,将企业破产签字等同于自愿解除干部身份,无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定流程,默许、包庇当年的违规安置行为。
也正因本次错误安置,我二十余年以来,工龄核算、社保缴费、退休待遇全部按企业工人标准核定,本该享有的事业干部待遇被无故剥夺,养老权益遭受永久性损害。
五、人社局公然违背信访核查承诺,隐匿关键档案、履职严重不作为2026年6月24日,我在新津区信访局与人社局工作人员当面沟通案情,工作人员为查清事实,当场公开作出两项核查承诺
1、调取原新津县农机局在编事业单位台账,核实原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是否属于在编事业单位;
2、检索调取1992年该单位“事改企”的正式政府批复文件。
以上两项是查清单位性质、判定安置行为是否违规的核心关键证据,是人社局工作人员承诺核查的事项。但最终7月3日出具的告知书对此只字未提、无任何核查结果、无任何档案公示
足以证实:新津区人社局要么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要么刻意隐瞒核查结果、隐匿关键档案证据,属于典型的信访履职缺位、调查流于形式、答复虚假不实,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本人维权诉求(合理合法、有据可依)1、撤销新津区人社局2026年6月15日《关于叶玉文信访事项的回复》、2026年7月3日J5100002026062200430号《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纠正其片面取证、混淆概念、隐匿证据、违背承诺的违规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原新津县农机供应公司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认1992年工商登记仅为经营资质,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与人员人事属性;
3、依法确认本人1995年取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合法有效;
4、依法确认2000年单方将我按企业工人下岗安置的行为违法,责令人社局恢复我的事业干部身份,按干部标准更正我的工龄、社保、退休待遇等全部人事数据;
5、责令人社局公开6月24日承诺核查的全部档案材料,对本次信访办理中履职不力、隐瞒事实、答复错误的工作人员依规核查追责。
本人所有维权诉求均有政府红头文件、人事档案、沟通记录、退休佐证材料支撑,全程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基层人社部门错判事实、隐匿证据、拒不纠错,让普通群众承担历史错误的后果,恳请麻辣社区平台助力曝光,恳请上级人社、信访部门介入督办,查清历史事实、纠正错误认定、维护我的合法人事与养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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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3 1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23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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