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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文件千份管工人, 项目完工无人问; 守法干活无路走, 求人上岗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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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千份管工人,
项目完工无人问;
守法干活无路走,
求人上岗成常态。

身在国有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天被层层文件裹挟:股份公司、集团、总公司、分公司通知源源不断,红头文件堆积如山。大会小会反复强调进度、质量、安全,条条框框要求全员落实,加班值守、隐患排查、资料整改样样不能少。我们守着工地春夏秋冬,扛高温、跑现场、盯施工,兢兢业业完成每一项考核,倾尽心力把项目干到竣工交付。
可工程一收尾,反差来得猝不及防。
企业手握完整在建项目资源,本应统筹调配自有在岗职工,现实却从不主动为正式员工统筹下一个岗位。所有人无论工龄长短、不分岗位大小,全部自生自灭。想要继续有活干、有工资养家,只能自己四处托人、低三下四四处攀关系,求领导安排新项目;不会应酬、不愿低头、不搞人情往来的老实职工,直接被晾在一边,被动待岗,收入缩水,生计没着落。
一边是各级文件三令五申要关爱职工、保障职工稳定就业;一边是项目竣工后企业甩手,把职工就业的重担全部推给员工自己,不靠关系就无岗可去,这两种景象对比,满是形式主义的讽刺。
配套法律依据(有理有据,不偏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稳定获得劳动岗位的法定权利。劳动者提供完整劳动、完成项目工作后,用人单位有统筹安置职工的主体责任,不得变相迫使员工依靠私人关系换取岗位,设置就业不合理门槛 。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变更工作岗位、安排待岗,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企业不能单方面放任职工无岗待业,以“没项目”为由强制变相待岗,未经协商安排待岗属于违规用工 。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项目完工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企业有两大合法途径:优先内部调配新项目岗位;无法调岗时,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从未规定“职工自行找关系找活干”是员工义务,企业推卸人员安置责任完全不符合法条要求。
4.《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人情、关系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应当公平调配岗位,不得以是否有领导关系作为上岗的评判标准,区别对待踏实干活的正式职工,违背公平就业原则。
现实拷问
层层管理文件要求我们讲规矩、守制度、爱岗敬业,可企业自身却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摆在普通职工面前只剩两条路:
一是放下尊严四处求人,靠人情换取下一份工地工作;
二是拿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和单位协商岗位调配,用法律维护自身稳定就业、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白纸黑字的法规清清楚楚,职工踏实干活的付出实实在在,不该让勤恳守规矩的基层劳动者,为企业管理缺位买单。制度不能只约束工人,企业更该依规履行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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