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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让法律落地,减少创业者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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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为让法律落地,减少创业者受骗》
警惕借特许加盟+二类医疗器械包装的诈骗套路

做加盟创业,一定要牢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法定适用顺序:先用第三条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再用第七条核查两店一年、成熟经营模式等准入资质,顺序不能颠倒,缺一项即涉嫌违法;若叠加虚构专利、无证生产大额销售,极易落入最高法认定的借特许外壳诈骗范畴。

成都瞳康科技一案就是典型案例:企业对外大肆宣传旗下便携式智能视力矫正仪/便携式智能眼镜为自主研发、国内外首创专利产品。成都高新区市监局2025年7月18日《行政程序处理意见书》明确界定,该产品管理类别不低于二类医疗器械。按照法规,二类器械必须具备注册证与生产许可证,但该公司始终无证生产销售,仅变换产品名称对外铺货。

该案线索经由四川省市监局承接中央巡视组交办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彻查取证,查实一共生产涉案设备1230台,货值金额421万余元。
民事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确权:
一审(2021)川0191民初11974号、二审(2022)川01民终5324号、再审(2023)川民申6743号。
行政层面已有正式查处文书:成商罚决〔2024〕3号认定其违反特许经营条例,成高市监立告(2024)04-400017号为立案凭证。

最高法入库判例【2024-03-1-167-003】明确裁判规则:虚构专利、医疗器械资质,不满足特许经营法定条件,无实际履约能力,以加盟名义大规模收款牟利,属于借特许经营外壳实施合同诈骗。本案情形完全匹配该判例裁判标准。

目前全案货值、数量、违法事实证据闭环,案件移送公安审查后,行政端以法人失联拟中止调查,但法律明确:实体违法已经查清,法人下落不明不能免除企业处罚义务,可公告送达、失信惩戒,实际控制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主导违法经营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加盟值得鼓励,但用专利、二类医疗器械做虚假包装,规避特许强制门槛的招商套路,一定要多加防范。多年持续维权,只为让法律落地,减少创业者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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