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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问: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是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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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等信访局、政府督查室、信访联席办等相关部门,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是什么机构?它能够代表党政部门在这里踢皮球、答非所问地回答问题吗?烦请党委人大、纪检监察、信访社工、巡视等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给信访人一个说法。 信访督办求助书
求助人: 鲜琦(红军三代人代表,原成都市政府特约观察员),电话:18980881376
涉案人: 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双开管),法定代表人:成云波,主任 求助事项: 对涉案人涉嫌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督办,责令其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件背景
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长达三十余年。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仅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刊发的《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的血泪控诉》《红军遗孀血泪控诉30年》两文,阅读量分别达94534人次和133688人次,累计关注人数逾百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处理意见被撤销后拒不纠正2025年11月5日,涉案人作出《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求助人不服求助复查;12月3日,区信访联席办作出《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认定涉案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撤销原意见并退回重办。
二、重新办理中继续违法2025年12月31日,涉案人送达无文号《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反而将事项移交企业,并断章取义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谁主管、谁负责",故意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定原则。
三、虚构事实、欺上瞒下《告知函》所称"经与区信访联席办一致确认"与事实不符,求助人从未收到相关告知,涉嫌虚构协商过程。
四、伪造"已办结"欺骗上级2025年4月6日,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版块刊发"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血泪控诉"网帖,反映"国企作歹,侵占红军家属房产,官场踢球不作为"问题。
2025年4月7日,与涉案人同属双流区政府的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在成都市委书记高度关注的官方监督网络问政平台上,将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公开标注为"已办结",欺骗上级领导,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政绩。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督办并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推诿、拖延办理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严肃处理。综上, 涉案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损害红军家属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恳请贵单位依法督办,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致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等信访局、政府督查室、信访联席办等相关部门
求助人: 鲜琦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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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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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1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16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的相关回复:
双流区(2026-04-09 10:37:37):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已收悉,区城运中心立即将您的问题转派至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开区管委会原处理意见被撤销后拒不纠正”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2025年12月3日,我委正式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明确知晓《信访事项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被撤销并退回我委重新办理。收到通知后,我委第一时间启动整改程序,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承办科室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区信访联席办的整改要求立行立改,迅速开展信访事项的重新研判、证据复核、流程梳理等工作,不存在任何“拒不纠正”的情形。
二、关于“重新办理中继续违法”的指控,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我委重新依法研判认定,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委无实体处理职权,依法将该事项移送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处理,系严格依法履职的合法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一)主体权限层面,我委无权干预央企内部事务。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虽现驻地位于双流经开区,但该企业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央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及相关规定,央企的人事任免、资产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核心权限,归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总部。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我委的核心职能为属地服务、安全生产监管及经济事务协调,无权干预央企内部的资产划转、历史分房政策执行,更无权倒查其上级集团(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决策。
(二)时空范围层面,案涉事项超出我委职权边界。您反映的企业福利房分配、子女调迁名额及房改等核心事实,均发生于2011年企业搬迁至双流区之前(原成华区时期),属于企业历史遗留的跨时段事项。对于此类跨辖区、跨时段且资产权属已发生变更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双流区及我委在法律上不具备实体处理的行政职权,无法通过行政命令改变既定的历史事实或资产归属。
(三)原则适用层面,依法践行信访工作法定原则。我委在办理过程中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并未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法定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核心要义,是属地单位依法履行协调、引导、服务职责,而非超越法定权限干预央企内部事务;“谁主管、谁负责” 则明确案涉事项的主管主体为央企及其上级单位,我委依法将事项移送至有主管权限的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正是对两项信访工作法定原则的准确践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区信访局指导移交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并送达《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已履行法定程序。相关文件起草拟定情况不影响转送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文件已明确告知信访人处理去向及救济途径。信访人称“未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系误解,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有权处理机关”,依法无需对实体问题出具处理意见。2025年12月31日,我委向您送达的《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系依法履职的规范性文书,移送程序严格遵循《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事项办理相关规范,不存在任何“违法”“断章取义”的情形。
三、关于 “虚构事实、欺上瞒下” 的指控,无任何事实依据《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中载明的“经与区信访联席办一致确认”,系我委在重新办理过程中,就信访事项移送的合法性、合规性,主动与区信访联席办沟通对接、确认意见后作出的客观表述,不存在任何“虚构协商过程”的情况。针对您的信访诉求,您可直接联系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或向该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提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 2026年4月9日 双流区(2026-03-23 16:51:4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已收悉,区城运中心立即将您的问题转派至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开区管委会原处理意见被撤销后拒不纠正”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2025年12月3日,我委正式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明确知晓《信访事项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被撤销并退回我委重新办理。收到通知后,我委第一时间启动整改程序,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承办科室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区信访联席办的整改要求立行立改,迅速开展信访事项的重新研判、证据复核、流程梳理等工作,不存在任何“拒不纠正”的情形。
二、关于“重新办理中继续违法”的指控,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我委重新依法研判认定,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委无实体处理职权,依法将该事项移送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处理,系严格依法履职的合法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一)主体权限层面,我委无权干预央企内部事务。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虽现驻地位于双流经开区,但该企业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央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及相关规定,央企的人事任免、资产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核心权限,归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总部。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我委的核心职能为属地服务、安全生产监管及经济事务协调,无权干预央企内部的资产划转、历史分房政策执行,更无权倒查其上级集团(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决策。
(二)时空范围层面,案涉事项超出我委职权边界。您反映的企业福利房分配、子女调迁名额及房改等核心事实,均发生于2011年企业搬迁至双流区之前(原成华区时期),属于企业历史遗留的跨时段事项。对于此类跨辖区、跨时段且资产权属已发生变更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双流区及我委在法律上不具备实体处理的行政职权,无法通过行政命令改变既定的历史事实或资产归属。
(三)原则适用层面,依法践行信访工作法定原则。我委在办理过程中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并未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法定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核心要义,是属地单位依法履行协调、引导、服务职责,而非超越法定权限干预央企内部事务;“谁主管、谁负责” 则明确案涉事项的主管主体为央企及其上级单位,我委依法将事项移送至有主管权限的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正是对两项信访工作法定原则的准确践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区信访局指导移交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并送达《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已履行法定程序。相关文件起草拟定情况不影响转送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文件已明确告知信访人处理去向及救济途径。信访人称“未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系误解,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有权处理机关”,依法无需对实体问题出具处理意见。2025年12月31日,我委向您送达的《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系依法履职的规范性文书,移送程序严格遵循《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事项办理相关规范,不存在任何“违法”“断章取义”的情形。
三、关于 “虚构事实、欺上瞒下” 的指控,无任何事实依据《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中载明的“经与区信访联席办一致确认”,系我委在重新办理过程中,就信访事项移送的合法性、合规性,主动与区信访联席办沟通对接、确认意见后作出的客观表述,不存在任何“虚构协商过程”的情况。针对您的信访诉求,您可直接联系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或向该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提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 2026年3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是什么机构?它能够代表党政部门在这里踢皮球、答非所问地回答问题吗?烦请党委人大、纪检监察、信访社工、巡视等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给信访人一个说法。
信访督办求助书
求助人: 鲜琦,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5503285310,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54号1栋3单元4号,联系电话:18980881376。
身份说明: 求助人系"生前打仗建国、死后捐躯献国"的红军三代人代表,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民特约公民观察员,医学记者、反腐作家。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逾三十年。
涉案人 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或"涉案人"),法定代表人: 成云波,职务:主任
求助事项:
一、请求依法对涉案人涉嫌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督办;二、请求责令涉案人立即就"红军三代人三十年血泪控诉"相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三、请求依法追究涉案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长达三十余年。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仅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刊发的《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的血泪控诉》《红军遗孀血泪控诉30年》两文,阅读量分别达94,428人次和132,795人次,累计关注人数逾百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涉案人行政不作为及违法事实
(一)原处理意见被依法撤销
2025年11月5日,涉案人作出《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求助人不服,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求助复查。
2025年12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认定涉案人"在办理时没有区分情况,按照对应的方式进行办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原回复意见,退回重新办理。
(二)重新办理中继续推诿塞责
2025年12月31日,涉案人向求助人送达《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无文号),未依法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反而将事项移交成都铁塔公司处理,主要理由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实,您所述事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应由成都铁塔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处理。"
(三)断章取义,曲解法规
涉案人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作为推诿依据,但该条款完整表述为:"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涉案人故意截取后半句,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定原则,显属断章取义、选择性适用法规。
(四)虚构事实,欺上瞒下
《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称"经我委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致确认",但求助人从未收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告知或确认文件。该"一致确认"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虚构协商过程,故意曲解法律,对抗上级监督,欺骗信访群众。
(五)弄虚作假,伪造"已办结"
2025年4月6日,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版块刊发"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血泪控诉"网帖,反映"国企作歹,侵占红军家属房产,官场踢球不作为"问题。
2025年4月7日,与涉案人同属双流区政府的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在成都市委书记高度关注的官方监督网络问政平台上,将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公开标注为"已办结",欺骗上级领导,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政绩。
三、法律依据
(一)关于督办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关于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求助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四、求助理由
涉案人作为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1. 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在《求助复查告知书》撤销原处理意见后,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反而推诿移交;2. 滥用职权:曲解法规,断章取义,逃避法定职责;3. 玩忽职守:对涉及红军家属的历史遗留问题漠视群众疾苦,三十年久拖不决;4. 弄虚作假:虚构"一致确认"事实,在网络平台伪造"已办结"状态,欺上瞒下。
涉案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损害求助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督办并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 求助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提出督办求助,请求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责令涉案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是什么机构?它能够代表党政部门在这里踢皮球、答非所问地回答问题吗?烦请党委人大、纪检监察、信访社工、巡视等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给信访人一个说法。
信访督办求助书

求助人: 鲜琦,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XXXX285310,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54号1栋3单元4号,联系电话:189XXXX1376。
身份说明: 求助人系"生前打仗建国、死后捐躯献国"的红军三代人代表,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民特约公民观察员,医学记者、反腐作家。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逾三十年。
涉案人: 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或"涉案人"),法定代表人: 成云波,职务:主任
求助事项:
一、请求依法对涉案人涉嫌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督办;二、请求责令涉案人立即就"红军三代人三十年血泪控诉"相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三、请求依法追究涉案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长达三十余年。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仅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刊发的《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的血泪控诉》《红军遗孀血泪控诉30年》两文,阅读量分别达94,428人次和132,795人次,累计关注人数逾百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涉案人行政不作为及违法事实
(一)原处理意见被依法撤销
2025年11月5日,涉案人作出《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求助人不服,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求助复查。
2025年12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认定涉案人"在办理时没有区分情况,按照对应的方式进行办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原回复意见,退回重新办理。
(二)重新办理中继续推诿塞责
2025年12月31日,涉案人向求助人送达《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无文号),未依法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反而将事项移交成都铁塔公司处理,主要理由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实,您所述事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应由成都铁塔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处理。"
(三)断章取义,曲解法规
涉案人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作为推诿依据,但该条款完整表述为:"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涉案人故意截取后半句,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定原则,显属断章取义、选择性适用法规。
(四)虚构事实,欺上瞒下
《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称"经我委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致确认",但求助人从未收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告知或确认文件。该"一致确认"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虚构协商过程,故意曲解法律,对抗上级监督,欺骗信访群众。
(五)弄虚作假,伪造"已办结"
2025年4月6日,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版块刊发"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血泪控诉"网帖,反映"国企作歹,侵占红军家属房产,官场踢球不作为"问题。
2025年4月7日,与涉案人同属双流区政府的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在成都市委书记高度关注的官方监督网络问政平台上,将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公开标注为"已办结",欺骗上级领导,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政绩。
三、法律依据
(一)关于督办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关于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求助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四、求助理由
涉案人作为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1. 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在《求助复查告知书》撤销原处理意见后,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反而推诿移交;2. 滥用职权:曲解法规,断章取义,逃避法定职责;3. 玩忽职守:对涉及红军家属的历史遗留问题漠视群众疾苦,三十年久拖不决;4. 弄虚作假:虚构"一致确认"事实,在网络平台伪造"已办结"状态,欺上瞒下。
涉案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损害求助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督办并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 求助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提出督办求助,请求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责令涉案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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