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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新忠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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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4民初2709号判决书错误如下:

问题一:质证与认证缺失
判决书中确实没有体现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和认证(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17年10月17日的协议书、录音等证据,被告也提出了受胁迫、房产系婚前购买等抗辩理由,但判决书中完全未提及这些证据是否经过质证,也未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直接影响了判决的说服力和程序正当性。

问题二:逻辑矛盾——未认定房产归属,却讨论撤销赠与
法院在说理部分称"该房产在离婚时已达成协议归被告所有",但判决书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部分并未明确认定房产归属被告。更为关键的是:
如果房产确系被告婚前购买(被告辩称),则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存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归被告所有"的前提;
如果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2012年离婚协议约定归被告所有,那2017年协议中被告同意过户给原告,性质是履行2012年离婚协议的变更,还是新的赠与,需要明确;
法院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撤销权的规定,前提是必须先认定该房产过户约定属于赠与性质,但判决书中并未对此进行充分说理。
问题三:裁判依据的充分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
关于房产是否系被告婚前购买这一关键事实,法院未予查明;
关于被告是否受胁迫签订2017年协议,法院仅以"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为由否定,但未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
关于1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补偿还是财产分割),法院认定为"对共有财产的自愿约定",但未详细说明这10万元对应的具体财产内容。
问题四:证据处理的程序问题
判决书中确实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原告在诉状中提到有录音证据,被告也提到"录音也听得出来我很激动",但判决书中:
未列明原告提交了哪些证据;
未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未对证据是否采信及理由作出说明。
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心证的要求,也影响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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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2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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