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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舆论场中的司法监督与现实落差:致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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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围观到追问:南充司法舆情下的“第三方视角”

      作为南充本地的一名普通市民,浏览麻辣社区南充论坛时,频繁映入眼帘的关于法官违法乱纪的举报贴文,确实让人心生凝重。这些帖子数量之多、情绪之激烈,构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地方性舆论场。但作为旁观者,我们需要审慎看待“贴文多”与“检察机关履职不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需要回归法律本身,审视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权责边界与实现路径。

     从第三方视角观察,网络举报的本质是“线索池”,而非“定案卷”。 论坛上的陈述大多带有强烈的单方立场和情绪色彩,其内容是否属实、证据是否有效,均需法定程序甄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针对法官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的监督权限,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刚性规范,具体表现为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以及对法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任何监督动作的启动都必须建立在可查证的违法事实基础上,而非网络声量大小。如果因为论坛上帖子数量多就断言检察机关失职,这种判断在逻辑上过于简单化,可能忽视了司法程序自身的严谨性。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黑洞”现象。 作为局外人,我们既看不到检察机关内部是否已对相关线索展开初查,也无法获知其办案进度与阻难。公众的知晓权和司法机关的办案保密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缝隙。这个缝隙如果长期得不到弥合,就容易滋生“履职不力”的社会观感。事实上,检察机关在面对海量网络信息时,同样面临线索甄别难度大、重复举报率高、实质证据匮乏等现实困境。履职是否“不力”,应以其对有效线索的处置率、反馈率等客观指标来衡量,而非以论坛贴文数量为标尺。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制度化的民意吸纳机制尚不健全。 从旁观者角度看,与其讨论检察机关是否失职,不如追问:当大量市民选择在论坛发帖而非通过正规检举渠道反映问题时,是否说明法定渠道的便捷性、透明度或反馈效率有待提升?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显然还需要更多常态化、可视化的互动设计,比如定期公开监督数据、设立线索处理进度查询平台等。

    归根结底,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建立在事实与程序之上,而非舆情热度。作为第三人,我们既不应当轻信论坛上的每一则控诉,也不应当无视这些声音背后真实的制度性焦虑。理性的态度是:尊重法定程序,呼吁信息透明,给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职的空间,同时以建设性的方式推动司法监督机制的持续完善。法治的进步,不仅在于纠错的能力,更在于在舆论喧嚣中依然保持制度理性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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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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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0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监督职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有权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接收材料后应当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形可延长一次;对裁判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欢迎将举报法官的帖子在此帖内形成多楼,供检察机关参考

发表于 2026-7-1 0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发表于 2026-7-1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决,公正向在?
https://bbs.mala.cn/thread-16869901-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发表于 2026-7-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区人民法院:覃文玲法官是不懂法还是故意为之?
https://bbs.mala.cn/thread-16848193-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发表于 2026-7-1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中级法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和2019川13民终30号案,涉及到千万元虚假诉讼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有诈骗犯杨志发父子和刘守孝等,有参与犯罪律师陈参、何云峰等,有参与或掩盖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的两审法院法官梁向荣、叶腾博、庞彪、王龙中、蒲云飞,王维登、唐晓兰等等众多犯罪人员…现在经市检察院以建议复查于2024年5月移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法院经过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信访处长庞雨弘、民一庭副庭长蒙琼梅、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菊和民三庭副庭长苛豪领导包案,又有西充法院常务副院长梁辉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宏洲协助调查处理至今已超过两年多了…程序拖延不决,检察院是否应该主动履职监督?

发表于 2026-7-1 1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院已经成为摧毁法律公平正义的”蚁穴”,其在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移送法院复查中,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胥雪梅电话称”市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平级单位,无权要求法院复查…”。由此可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已经呈现出来抵抗外部监督的权力膨胀。个人觉得,面对针对法院的各种违法犯罪线索曝光,检察院有责任介入调查,而应该主动参与接受曝光线索并调查处理的完全可由南充市政法委来充当履职部门。

发表于 2026-7-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6-7-1 10:56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院已经成为摧毁法律公平正义的”蚁穴”,其在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移送法院复查中, ...

不是同级的问题,是法律授权问题。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检法授权监督,对违法法官立案调查是法定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公检法人员赋予侦查权。交警级别就低可以查区委书记的酒驾不?只要南充市检察机关作为,不要说一个审委委员,院长都可以查。

发表于 2026-7-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6-7-1 10:56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院已经成为摧毁法律公平正义的”蚁穴”,其在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移送法院复查中, ...

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请监督,法检两长是人大任命,履职不力,可以问责。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7-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诉求总要有地方表达,总要有人去解决。

发表于 2026-7-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检察系统官方权威负面违纪违法通报(纪委/川观/检察工作报告公开信息)

一、基层检察院一把手重大腐败案(蓬安县检察院原检察长 彭彪彬)

1. 查处时间:2021年4月接受审查,2021年11月市纪委监委通报双开
2. 违纪违法事实:
- 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
- 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充当司法掮客,利用检察长职权干预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案件处理,收受巨额贿赂;
- 十八大后不收手,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涉嫌受贿罪;
3. 处理结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全部收缴,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起诉。

二、南充全市检察系统内部自查暴露的共性问题(市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披露)

1. 干警违纪处理记录

- 2023年:4人因干预、过问办案被追责;4件瑕疵案件启动办案人员追责;开展“三案四不”专项整治,诫勉多名违规干警
- 2025年:巡察整改查出队伍管理漏洞,全年查处违纪干警2人;常态化反向审视瑕疵案件,倒逼办案质量整改

2. 长期存在的系统性短板(官方自我披露)

1. 法律监督刚性不足,部分案件办案质效偏低;
2. 业务领军人才稀缺,部分检察官专业办案能力不足;
3. 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从严管检压力持续存在;
4. 市委巡察发现基层院共320项整改问题,涉及案件管理、内部监督、廉政防控多方面漏洞

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市检察院自查办案)

南充市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明确: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5件9人,覆盖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主要罪名含受贿、徇私枉法等,体现本地法检系统内部腐败问题客观存在 。

五、群众监督反映的检察履职争议(网络信访公开诉求)

大量当事人针对原南充中院王维登受贿、枉法裁判一案,持续反映:向南充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控告漏罪线索过程中,存在监督力度不足、未追诉徇私枉法相关犯罪的诉求争议,相关听证、控告材料已提交检察机关,但未作出追加起诉处理,属于群众集中反映的履职类负面诉求。

补充说明

1. 以上全部为纪委监委官方通报、南充市检察院官网工作报告公开内容,不属于小道消息;
2. 各地政法系统常态化开展内部反腐,查处违纪干警是全面从严治检的正常治理举措,查处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自我净化、主动纠错的体现;
3. 若你需要用于控告、申诉,可持纪委通报、检察工作报告原文作为书面证据材料提交。

发表于 2026-7-1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量当事人针对南充中院法官漏罪线索并将控告材料提交市县检察院”,我是其中一人。也知道有好几个当事人针对王维登的枉法犯罪,一直与我一样在通过包括市县检察院在内的多方控告…南充市检察院能够在其官方总结中谈到这些…也算是对我等受害者的一个公开对其履职不力的质疑承认…关于王维登,曾在阆中法院任职过副院长、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审判监督庭长、赔偿办主任,号称“王富豪”,其坐驾宝马、妻奔驰越野、市区商品房+西山豪华别墅、女儿美国上学,据说其落马后仅家中即搜出来数百万现金存款…曾经的王维登专案组的西充监委办案人员,也曾对我在控告其时称“怎么举报王维登的人这么多?”…此犯漏罪,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我等受害者的实名实姓如实控告…让其重回监狱,是我必须坚持的结果。

发表于 2026-7-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6-7-1 20:54
“大量当事人针对南充中院法官漏罪线索并将控告材料提交市县检察院”,我是其中一人。也知道有好几个当事人 ...

对法官个人举报是市检察机关受理负责,县区检察机关没有受理权限。可以接受市检察院委托核实部分情况,立案权调查侦查权限市检察机关负责。

发表于 2026-7-1 22: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报覃文玲的证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条件规定:

1故意隐瞒对原告有利的诉讼材料,
2故意违反审判程序不组织视频证据质证
3对原告应当釆信的视频证据故意不釆信
4采信被告未经播放质证的视频证据
5采信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无效证据)
6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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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予立案(法律公文用语)

依法必须立案、应当立案侦查/审查,公安、检察、纪委硬性法定职责,必须办、不能不办

通俗大白话

案子符合法定标准,机关必须启动案件程序、正式侦查调查,不能拖延、不能拒绝

发表于 2026-7-3 2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网上曝光,公安和司法局回复积极,政府部门回复也积极。几年前的过去也还可以见到法院的选择性回复,而现在已经是完全不回复…任由各种各样针对法院法官不公、违法、犯罪的公开控诉,法院完全沉默了…个中原因,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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