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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对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函的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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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建国
性别:男
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土地梁小区**号
联系电话:1755XXXX588
本人声明:本人与韩家才、朱光锦、杨虎霖涉案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害及经济关联,与本案所涉两起纠纷案件本身无任何关系,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身份,依法行使群众司法监督、实名举报违法线索的合法权利。

复核请求

1.撤销苍溪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23日作出的《群众信访答复函》中,认定申请人“对鉴定文书理解有误、举报内容不实”的错误结论;
2.依法复核核查苍公物鉴法临字〔2023〕34号、苍公物鉴法临字〔2024〕61号两份司法鉴定文书存在的根本性事实矛盾,查清2023年韩家才一案中朱光锦左侧5、7肋骨骨折轻伤二级鉴定,存在虚假认定、伪造伤情证据的违法线索;
3.依法认定苍溪县公安局在2023年韩家才一案办理中,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拒不交付完整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督促保障案件当事人法定的鉴定异议权、重新鉴定申请权;
4.对本人实名举报的涉案鉴定违法、执法程序违法线索,依法依规全面核查,并将复核及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避实就虚,以内部技术审查为托词回避核心违法疑点,结论错误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群众信访答复函》中,仅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对涉案两份鉴定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为由,全盘否定本人实名举报内容,简单认定本人系对鉴定文书理解有误,刻意回避案件核心事实矛盾,属于典型的敷衍答复、推卸监督职责。

本案涉及两起完全独立、无关联的民间纠纷,核心事实矛盾清晰明确:

1.2023年,朱光锦与韩家才发生纠纷,苍溪县公安局出具苍公(元)鉴通字〔2023〕26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朱光锦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2024年,朱光锦与杨虎霖发生另一独立纠纷,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苍公物鉴法临字〔2024〕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依据同期CT影像检查,未检出2023年认定的朱光锦左侧第5、7肋骨存在任何陈旧性骨折痕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 0112—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5.6肋骨骨折专项条款5.6.2、5.6.2.1 明文规定:
肋骨骨折直接征象包含骨质连续性中断、移位、骨折线、骨痂形成等;肋骨骨折愈合后,骨痂可逐渐吸收、塑形,但骨折修复痕迹长期存在。

该规范明确界定,无论是受伤初期拍片就能直接确诊的显性肋骨骨折,还是受伤早期影像无明显异常、需要20至30天左右长出骨痂,才能依据骨痂征象反向判定的隐匿性骨折、应力性肋骨骨折,全部统一适用本条规范要求。

哪怕2023年当年对朱光锦左侧5、7肋骨的骨折认定,本身就是依靠后期生长骨痂才确诊的隐匿性、应力性骨折,也依旧逃不开该规范的硬性要求。
此类依靠骨痂确诊的肋骨骨折,骨痂可以随着时间慢慢吸收、塑形变平整,但骨折造成的骨质结构性损伤、骨性修复痕迹,永久不可逆、长期客观存在,绝不可能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就在CT影像学检查中彻底完全消失、查不出任何一点陈旧性骨折痕迹。

根据法医学及影像学客观规律,只要最终能够评定为轻伤二级的肋骨骨折,不论显性骨折,还是隐匿性、应力性骨折,愈合后骨质损伤痕迹都终身可检出,不存在短时间内彻底无痕消失的医学可能。两份由同一鉴定机构出具的官方鉴定文书,针对同一被鉴定人肋骨骨折情况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足以证实2023年韩家才一案伤情鉴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虚假认定的嫌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不依据国家法定规范核查事实,仅以内部技术性审查意见推脱责任,其答复结论违背客观专业常识,依法不能成立。

二、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执法程序违法认定错误,未尽到法律监督职责
苍溪县公安局在办理2023年韩家才一案时,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简易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始终未依法送达完整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全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告知鉴定意见必须交付完整鉴定文书,保障当事人知晓鉴定依据、论证过程,并依法行使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仅送达鉴定结果通知书,完全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属于严重执法程序违法。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片面引用法条错误认定程序合法,纵容执法程序违规行为,未尽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义务。

三、本人实名举报线索有据可依,苍溪县人民检察院驳回举报于法无据
本人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时,提交了苍公物鉴法临字〔2024〕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苍公(元)鉴通字〔2023〕26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两份官方正规文书,未提交任何私人病历、CT资料。上述两份文书均为有权机关出具,直接印证涉案鉴定的核心矛盾,属于有效举报线索,并非无依据举报。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无证据、不属管辖为由直接驳回举报,未依法履行线索核查、移送职责,违反信访工作及公民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本人作为普通公民依法实名举报、行使司法监督的合法权利。

综上,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信访答复函》,认定事实错误、回避核心违法疑点、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且侵害了普通公民依法行使群众监督、实名举报的合法权利。

本人作为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普通群众,本着维护司法公正、监督执法司法行为的初衷实名举报,恳请贵院依法启动信访复核程序,实事求是核查本案全部事实与线索,纠正下级检察院的错误答复,严查涉案鉴定及执法程序违法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实名举报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公平正义。

此致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国
申请日期: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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