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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专栏】以案为鉴:警惕生活中“不经意”的违法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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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为鉴:
警惕生活中“不经意”
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的当下,纪律规矩既是约束行为的“警戒线”,更是守护个人与集体的“护身符”。现实中,许多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始于生活细节的麻痹大意。为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增强全体员工纪法意识,在技术保障部党总支的指导下,技术保障部团委梳理了部分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违法行为,旨在引导全体员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时刻绷紧法纪之弦,提高警惕意识,避免在不经意间触碰法纪红线。

案例一:家庭聚会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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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张三在家组织聚会,以打 “德州扑克” 和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过千元。

法律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风险警示:不要以为在家庭聚会中赌博就不算违法。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赌资较大,就可能构成赌博违法行为。家庭聚会也应文明娱乐,避免陷入违法陷阱。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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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网络博彩

案例背景:地方人员薛某使用手机在某APP进行赌球,同时为地方人员刘某、李某、阎某提供赌博条件并接收他们的赌资代为投注赌博,涉案赌资22601元。刘某、李某、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已被警方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薛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合并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法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风险警示:大家在购买彩票的时候,应选择国家规定的发行机构,任何互联网销售的彩票均为非法活动,不要相信赌博平台的虚假兑奖承诺,也不要在平台上充值,以防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触犯法律。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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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微信红包赌博

案例背景:李四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内经常组织发红包猜数字的活动,李四多次参与并赢取红包,累计金额达数千元。

法律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赌博违法行为。此外,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风险警示:微信红包赌博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游戏,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赌博违法行为。在参与微信红包活动时,要警惕是否涉及赌博性质,避免因一时贪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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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购买私彩

案例背景:钱七在一家地下彩票站点购买私彩,多次投注并中奖,累计赢得数千元。

法律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购买私彩属于参与赌博违法行为。私彩未经国家批准,是一种非法彩票,其经营和购买行为均受到法律禁止。

风险警示:许多人认为购买彩票是一种正常的娱乐方式,但购买私彩已经触犯了法律。购买彩票应选择合法的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避免因小失大。


来源:海南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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